要站出來發起公益活動,
膽敢收下民眾熱心的捐輸,
當然要承擔高道德標準的監督。
這種不清不楚的捐款方式,
留一手的運用方法,
除了蹧蹋”公益”的名字以外,
也急速冷凍社會大眾的滿腔熱忱,
甚至讓人對其他的募款單位產生懷疑。
難怪在募款之前就有網友提出質疑,
對照之前的黑人T事件,
募集眾人的愛心難道已經變成一種商業營利的手段。
要求提出計畫再逐筆撥款,
這是多麼荒謬的作法,
面對屋毀人亡的受災者,
這些人何忍其心。
計畫是不是還要經過審查,
審查是憑什麼標準,
在台灣的單位如何審查其他國家的救災計畫,
這是什麼樣的人提出來的手法,
多一層關卡是否可以有多一項的「作業費用」可以動支,
可恨,
我捐出的一日所得,
會不會直接就消耗在這些作業費用裡,哀慟!!
如果,真是巧立名目,假藉愛心,身披公益而行偽善之事,
我期待你們終有一天會需要大家的救助,
而我…會給你們的只有不屑的冷眼,
連一句謾罵都不會再施捨。
我會拿收據要求台灣的這個團體退款,再直接匯給日本的紅十字會。
~~婚逃賣卵蛋 兵能波賣卵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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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38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
為百分之十五。(0~150萬)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
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150萬~870萬)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
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870萬~870萬+100萬/每增加一億)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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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這個時價怎麼計算啊? 好像還有學問在裡頭喔?! 啊,夠了~ 我不想知道了啦...
小樓一夜聽春雨 wrote:
來了 來了 終於來了...(恕刪)
惡意攻擊?他們的行為都沒有缺失嗎?
王偉忠算是內線交易吧!
黑人以慈善之名營利
咱們的紅十字會為什麼都是國民黨那群人把持?
捐給921災民的錢卻又轉手給中國?卻又怪別人說他們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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