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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艋舺撞死人 VS 良民奪槍自衛判三年


M1A2 SEP V2 wrote:
法官不是因為有找到證據證明過度防衛

因為連刑事局也沒辦法證明...(恕刪)

這就是台灣整體司法人權沒辦法進步的主因
全世界潮流都是「無罪推定」
只要沒有辦法提出確切證據證明你有罪
就該推定你無罪而釋放

以此樓的案例、在美國基本上連起訴都不用了
在美國以外司法無罪推定的國家
也不可能用「殺人罪」起訴,而且無罪釋放居多

所以當我們手指著左岸嘲笑司法黑暗的同時
其實另外四隻手只是指著自己的....

另外台灣只要牽扯到「槍」
司法體系就會爆走般的從重量刑
今天被關的「受害者」如果奪下的是西瓜刀水果刀甚至球棒之類的
那怕還是把加害者刺死了、應該也判不了這麼重....
追根究底....司法對於武器的使用時機仍然缺乏平常人的常識...
千年之夢 wrote:
法官是靠放X般的事後諸葛 被害人所受傷害部位為左臉頰,且係遭槍擊貫穿傷於頭頸部,此部份屬人體之致命要害部位,對此部位持槍加以戕害,足以發生使人喪命之結果,此為眾所週知之事,又被告持以射擊被害人之上開槍枝子彈均具有殺傷力,已如前述,且從被害人僅遭射擊1槍即倒地死亡,可徵上開槍枝具有殺傷力無訛,而使用此種槍枝射擊人之頭部會造成使人喪命之結果,應為被告所認識

法官
這段不是廢話嗎?開槍打頭不死也半條命是常識啊

尤其好笑的是紅色框起這段
那把槍是死者的、又不是開槍者所有
他那裡知道那把是真槍?假槍?水槍還是BB槍?
他也只開一槍,那裡知道殺傷力到什麼程度?
但法官確認為受害者對於該槍聊若執掌
感覺很像公務員的陋習、直接COPY別的報告(判決文)使用?


這種判決文只能看出判決者與社會脫節
「公信力」蕩然無存...
沒開槍前怎麼知道殺傷力那麼大 又不是大家都是軍火專家
edward3019 wrote:
這就是台灣,太過人性的後果......(恕刪)


台灣該人性的時候不人性
不該人性的時候卻發出無比的光芒

談到勞工爆肝過勞死。
人性就消失了。

上次說鬼島一詞被版務刪文

說我是 "影射" 用詞。

好吧, 那我這次就直說了....

台灣就是鬼島
鬼島就是台灣



這次可以嗎?





M1A2 SEP V2 wrote:
樓上的不公允

法官不是因為有找到證據證明過度防衛

因為連刑事局也沒辦法證明



惟經本院就「何人先持槍出來?」、「被害人是何時倒下?」、「被害人倒下時槍枝是否已經擊發?」、「被害人倒下後,槍枝是否還有擊發?」、「相片站立者對平躺在地者是否開槍?」等問題,將卷附錄影帶、VCD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並請該局二度表示意見,該局無法依據上開資料提供答案,有該局95年12月7日刑鑑字第0950168942號



你要不要去看清楚一點。
建議整篇一起看,別斷章取義。
你所引述的這段原因是什麼?
原因是因為告訴人認為這是殺人,非屬正當防衛範疇。
法官這是在幫被告說話,認為檢察官所舉無證據可認,拜託一下...


至於你下面所附那段,
只是在敘述那是把槍,不是玩具槍。
簡單來說,你就算搶了那把槍要射擊,還是不應朝頭開槍。
後續再來說誰當下會想這麼多,
沒錯,所以你沒想那麼多的下場就是蹲苦窯。
同樣的,這段也是有前述,還是建議你別斷章取義。

建議看不懂理由的,只挑想看的看的,
就單看第一段事實就好。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
至於你下面所附那段,
只是在敘述那是把槍,不是玩具槍。
簡單來說,你就算搶了那把槍要射擊,還是不應朝頭開槍。
後續再來說誰當下會想這麼多,
沒錯,所以你沒想那麼多的下場就是蹲苦窯。
同樣的,這段也是有前述,還是建議你別斷章取義。

建議看不懂理由的,只挑想看的看的,
就單看第一段事實就好。...(恕刪)


被告有沒有受過射擊訓練我是不曉得啦,老百姓拿到槍會開槍就不錯了,哪管你射頭射腳射LP

射就對了...總比被打死好

人有跑得比子彈快嗎
台灣爛法官一堆
今天的新聞,毆人致死只被判一年,一條命只值一年??
多人圍毆打趴到地上說沒有殺人的意圖??
可惡的爛法官!

o76134 wrote:
台灣爛法官一堆今天的...(恕刪)


調酒師尤港仙,兩年前因為在店裡勸架被一個酒客活活打死。檢方依傷害致死罪起訴嫌犯,但高雄地院卻認為,嫌犯在毆打尤港仙時不知道他有心臟病,所以改判一年徒刑,讓家屬無法接

有心臟病活該倒楣?
http://www.youtube.com/watch?NR=1&feature=endscreen&v=1uFtGr7CGsg



美國警察如果做不到緊急狀況只射手腳

我很想問還有誰做的到?



只會收字畫骨董與情婦橋案子的法官會嗎?

別說動靶,給他人形立靶,他打的到手腳嗎?

法官拿過真實的手槍嗎?

法官擊發過手槍嗎?











千年之夢 wrote:
被告有沒有受過射擊訓練我是不曉得啦,老百姓拿到槍會開槍就不錯了,哪管你射頭射腳射LP



很簡單..當過兵要來辯不知道怎麼開槍...
你想想怎麼靠這點說服法官
一句普通老百姓是無法證明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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