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輝 wrote:
警察告訴我們可以查到車主的姓名,但不知車主在那,也一定會找不到人,所以要我們就算了,也不要報案了
bshoxd wrote:
怎麼我去派出所報案時,那個警察也是這麼跟我說的
真的是一字都不差
難道這是警察面對類似案件時的SOP話術嗎?
建議以後報案三聯單可以加註以下警語......
1.您所報的案件不見得會受到警局受理,即使受理也有等級區分,所以不見得會破案,;希望報案者或受害者別抱太大的希望
2.承辦案件將依照您的"關係層度"而有所區別,關係層度將分四級,依續為----1.中央政府級(含執政政黨領袖,重要人士等) 2.地方政府----立委,民代... 3.其它----縣府人員,警察同仁,眷屬,委員會....等 4.自行報案者
3.承以上第二條,第一級報案者,以重大型案辦理,並成立特幀組與以辦理,第二,三級為警局優先辦理案件,;第四級例為後續處理案件.....
4.如有如雷同,存屬虛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