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白日夢 wrote: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恕刪)
首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並非法律,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僅為命令。命令之法律位階低於法律。
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按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考選部應予函告該條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