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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

天天白日夢 wrote:
就業服務法
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恕刪)


首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並非法律,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僅為命令。命令之法律位階低於法律。

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有關身高限制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按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第一款規定明顯牴觸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考選部應予函告該條文無效。
台中小康 wrote:
我不是說過行政命令不牴觸法律即合法有效,
大法官認為色盲限制並無牴觸就業服務法,
所以有效。

身高限制依勞委會之決議,
是有違反就業服務法所以無效。

阿怎麼又跑回就業服務法了?? 剛剛不是還在公務人員法嗎??
台中小康 wrote:
我不是說過行政命令不牴觸法律即合法有效,
大法官認為色盲限制並無牴觸就業服務法,
所以有效。
他牴觸「容貌、五官、身心障礙」(臉上五官之身體障礙,沒錯吧?)
就像樓主認為考試規則牴觸「身高」

考試規則牴觸「身高」,要用法律限制
那簡章牴觸「容貌、五官、身心障礙」,不用法律限制?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green-1898 wrote:
我說的是報到當天會再次體檢,都OK才能留下開始受訓...(恕刪)


正確應為: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至於警專是否延後與本議題無關,
本人不予置評。
台中小康 wrote:
首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恕刪)

齁齁,鬼打牆好嚴重喔

還好今天上班還蠻空閒的,把你當做消磨時間一個玩具
天天白日夢 wrote:
他牴觸「容貌、五官、...(恕刪)


身高歧視就是就服法中的容貌歧視。
天天白日夢 wrote:
他牴觸「容貌、五官、...(恕刪)

維持了數十年的考試規則,都沒啥大問題

就只有他有問題

01法律假魔人,當的很稱職
台中小康 wrote:
身高歧視就是就服法中...(恕刪)

那你啥時才要去捅這幾個單位的刀??

我好期待結果喔
台中小康 wrote:
身高歧視就是就服法中的容貌歧視。
所以排除色盲沒「身心障礙」上歧視?
──────
(忘了問號,補)
===如果看到我在賣東西,那就是帳號被盜了。===
台中小康 wrote:
正確應為:公務人員特...(恕刪)


我想不清楚的人是你吧...

考過了資格不符的確可以刷掉...

以警察考試來說,會先要求你去醫院體檢...即便醫院體檢身高、BMI合格

報到那天..測量體重跟身高...男女全部脫光鞋子....走過綁繩區...

如果可以走過..代表身高不合格即便你考試合格也是拜拜(BMI也是不合格就拜拜嚕)....


以上是我第一次回覆你的...總共有兩次體檢..第一次體檢就是你說的"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而第二次的體檢則是警專在報到當天設立的,因為現行醫院體檢(有去體檢過的就知道)..有些醫院身高體重是可以靠"關係"來放水做修改的....


我第一次之所以回覆你那些,是因為這句
台中小康 wrote:
你沒考過政府考試喔,...(恕刪)
"你說即便身高不合格,考試合格還是可以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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