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父(神愛世人) wrote:
今天艾薇小組要的是什麼?
1.保留職務
2.更多的資遣費
本來R主管說,不然留我一個月,再觀察我的工作態度,每個星期檢討
但主管叫我做什麼我都要做~~
若主管仍反應我的工作態度不佳,即自動離職
我回答:
今天我盡我的本份都可以被講成這樣了
再留一個月,若公司要弄我走,怎麼說都行~~
對我來說,完全沒保障
R主管:
所以你現在是不信任公司嗎?
我回答:
是的~~讓我知道了這麼多事,我還能信任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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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保留原職務基本上是不太可能了
我也跟公司講得很明白:
如果要我走,那就資遣我~
但公司目前不願意發非自願離職
也沒有更進一步找我談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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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雇主於合理範圍對勞工擁有調職命令權。
調職合理性之判斷應考量
1.是否具有業務上之必要性。主要係就「人事異動之合理性」、「人選之 妥當性」為判斷,一般而言,除了特殊情形以外,基於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應予肯定尊重企業之判斷。
2.調職有無其他不當動機或目的。此依民事訴訟法舉證通例應由樓主舉證雇主調職有其不當動機及目的。
3.勞工所受之不利益,是否超出社會一般通念之程度等加以判斷。
因調職故勞工所受不利益,並不適合就勞工個別家庭生活情事進行判斷,
蓋每一勞工家庭或日常生活各自有別, 若過度重視個別勞工私人事由而影響企業之人力運用,
則自企業經營合理性之觀點,或勞工職業利益面加以考量,實均非妥適,
何況,過度拘泥勞工個人情事之調職,反而將帶來企業內人事有不公正之虞,
是此部分應就社會一般通念視該調職命令是否給勞工帶來難以忍受以上之不利益為標準。
至於樓主所提內政部74年9 月5 日發布之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調動五原則」,
訴訟實務上不拘束法官之判決故不一定被法官接受。
樓主本人謹以本人所知專業知識予以建議,
請參考本人之前之建議及其他網友之建議後自行做出決定,自行承擔後續之結果。
如貴公司有法律顧問,本人懂得相信貴公司也知道,
調解如雙方堅持是無結果,
希望不要以訴訟解決,
當然你要請律師,
我只能說感謝照顧律師同業生意了。
台中小康 wrote:
主要係就「人事異動之合理性」、「人選之 妥當性」為判斷
可是公司也說了,該職缺亦有其他人選可調動(而且那個人還住得比較近)
台中小康 wrote:
調職有無其他不當動機或目的。此依民事訴訟法舉證通例應由樓主舉證雇主調職有其不當動機及目的。
至於為什麼調我,R主管說是E主管提議
我問R主管:所以是E主管和業務投訴我工作態度不佳,所以您才調我嗎?
R主管本來剛開始否認,後來改口說:這麼說也行
但態度不佳的部份,業務願和我向公司對質,証明他們根本沒有投訴過我
而且R主管提出的例子,也被被我推翻,甚至改口說是誤會
台中小康 wrote:
當初與雇主之勞動契約約定僅在某特定場所工作或從事某特定工作內容,
當初是透過104應徵的
該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皆與調動後不符
而該104職缺頁面,我有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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