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89 wrote:
閣下以為這是偽造的釋...更上位的生命權,國家是不是同樣不可以剝奪?因為這些全涉及公共利益的概念。 ...(恕刪)
釋憲文是真是偽都不是此次討論之重點 , 因為推論之前已暫時假設為真 -- 亦即本人暫時認同大法官所言為 [增進公眾利益] 而 [犧牲私利] 之論點 .
既然大法官, 您與我皆贊同: 為了 [增進公眾利益] , 騎樓地主必須 [犧牲私利] . 那麼發電廠, 變電所, 污水處理廠, 垃圾焚化掩埋場 ..... 之周圍鄉里居民為何不能貫徹 -- 為了 [增進公眾利益] , 個人必須 [犧牲私利] 之概念 ?
尤有甚者, 政府當局一面對上糧納稅的騎樓地主強調 [增進公眾利益] , 你們必須守這條惡法 . 一面又對著違法抗爭的鄉民卑恭屈膝, 雙手奉上 [公眾利益] -- 你我納稅義務人的稅金 . 還美其名之為 [回饋鄉里] !
搞清楚一件事: 騎樓土地是地主的私產, 大法官強調拿私產 [增進公眾利益] 才是合法的 .
發電廠, 變電所, 污水處理廠, ... 皆為 [增進公眾利益] 之公產, 政府又有什麼理由對周圍鄉民發放 [鄉里回饋基金] ? 政府應該拿出 [增進公眾利益] 的大道理給鄉民聽啊 ! 花錢買地的騎樓地主不僅沒有領取 [騎樓回饋基金] 還得無償負責清掃整理維護環境 ! 這兩件執行了幾十年的政策法律 ... 擺在陽光下攤開來對照不就變得非常荒謬可笑 .
沒有一致性的玩意就沒有資格稱為法律 , 再找十個大法官來釋憲也還是要被打回票. 因為構成法律的要素之一就是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意即政府在
1. [鄉里回饋基金] / [騎樓回饋基金]
2. 住在發電廠, 變電所, 污水處理廠周圍只能 [增進公眾利益]/ 買了騎樓只能 [增進公眾利益]
1, 2 這兩組答案之間只能圈選一組做答 . 而不能偷天換日的要騎樓地主私產充公, 同時又公產徇私的拿稅金, 電廠營收巴結電廠, 污水處理廠周圍鄉民 . 因為這兩個做法的邏輯立論, 立法依據是彼此互相排斥的 (XOR, exclusive OR).
結論仍舊維持原判 :
騎樓地主是 [私產必須充公還得上糧納稅負責照顧] , 電廠鄉民是 [公產必須徇私還得和顏悅色恭請鄉親笑納] . 嗯, 有這麼機伶的大法官來解釋 [公眾利益] , 講出 [朕即國家] 的太陽王路易十四也要自嘆弗如, 當場遜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