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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務部長明確主張: 暫停執行死刑... (一個都不能死 部長賭上烏紗帽)

jefkkk wrote:
死刑犯開放認養如何?...(恕刪)




爾後再無殺人犯


只有"剝奪生命"犯,"限制生命"犯...........



阿鬼,你還是說中文吧!
wolf3wolf3 wrote:
司法院大法官74 年...(恕刪)


當死刑犯在犯罪殺人 剝奪被害者的生存權的同時 他已經放棄自己的生存權

這種人有啥資格好討論生存權跟人權
嗯 所謂的國際潮流
我只看到911 美國人被殺了 整個國家如何去復仇 怎麼沒有人要寬恕登哥
海珊 怎麼也沒人要救他 而且還找不到毀滅性生化武器
狗臉的歲月 wrote:
狗臉的歲月 wrote:
重點是定讞了就不會有冤獄嗎? 你敢保證嗎?
您可以看看這裡,也許您會有不同的看法
看這裡...(恕刪)



這個部落格版主說到:
第三次的撤銷理由,是追問多種凶器之中哪一樣造成女教師死亡,及其因果關係。我猜想,一樁死刑案件,要弄清楚凶器是什麼,應不過份吧?反過來說,如果檢方未能證明某個器具是打死女教師的凶器,那還敢判人死刑??

版主邏輯有問題:

多次攻擊致死, 有以下可能:
第一擊雖不會立即致死, 但確有可能稍後會死(失血過多或內出血)
第二擊雖不會立即致死, 但確有可能稍後會死(失血過多或內出血)
第三擊雖不會立即致死, 但確有可能稍後會死(失血過多或內出血)
... 以上類推

請問您能說是那一擊之兇器致死的呢? 若無法證明, 按部落格版主邏輯, 所以殺人案不成立?

即使無法說明那一擊是致死原因, 也無法推翻以上所有攻擊, 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此外, 此版主看來也相當冷血, 竟然以 [這案子越看越有意思。] 來作為起頭!
wolf3wolf3 wrote:
不是你說的就對 混淆視聽嗎?
說我鬼扯 法務部新聞稿
是我說的嗎?

請參考

99.03.11 法務部新聞稿
...(恕刪)


發稿日期3月11日,
不就是王大部長面臨個人理念及官位保衛戰之時嗎?

你以為是什麼人叫下面的承辦人用公權力曲解司法院解釋文、 混淆視聽發這樣一個稿?

那個新聞稿中提到釋字603、656,
前者的解釋爭點是: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主要探討隱私權

後者的解釋爭點是: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主要探討名譽權

這2條都沒提到剝奪死刑犯生命是否合憲,
什麼時候成了「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603條解釋文中提到: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這種打高空的字,居然可以被你當成憲法規定「生命權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法務部的新聞稿也只敢講:
死刑是否損及人性尊嚴而違背憲法第23 條規定非無疑義。
...
故死刑有無逾越憲法第23條限制範圍及違反比例原則,不無疑義。

所謂的憲法規定,
搞了半天原來只是法務部(王大部長)自己的疑義?

原來法務部的新聞稿這麼威啊?
那以後還要大法官解釋做啥?


wolf3wolf3 wrote: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以下稱《兩公約》)及 兩公約施行法 已於98 年12 月10日施行,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的必要。...(恕刪)


只為了這無聊的東西

置人民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

難怪今天會有這種新聞...

首席驅魔師警告 撒旦已開戰
看看人家內湖高中高一小美眉寫的小小論文吧...

死刑的存與廢? 以鍾德樹之案件為例.pdf...

連人家幾個高一小美眉都知道在廢與不廢中有很多討論的空間,
給出了"廢除死刑與否,不能只單純基於是某黨或某人的政見或理想, 而完全漠視時空環境及社會現實的價值觀。"的結論...
我們的王聖人居然還可以這樣大言不慚地大放厥詞,
為什麼這種人可以領我們納稅人的錢呢...
還好,終於肯滾了....

文章裡有一段深得我心,
我想也是最多人對那些廢死聯盟最反彈的一點...
等廢死聯盟們有辦法說服這一點,再來吵吧..
否則,通通給我閃一邊去涼快...

"雖然這幾年國際特赦組織一直很努力在遊說那些有死刑的國家廢除死
刑,但從未見他們提出一套對受害人的論述,例如,案例中受害的兒童及其家屬,
他們從未對許多受害人生前遭受到的折磨和恐懼發表過任何意見,卻要求受害
人、家屬以及藉由法律原諒殺人者,這是民眾無法理解的。

大家仍然注意國際特赦組織,會不會提出新的論述。告訴民眾,死刑應該廢除的
完美理由,讓我們能支持他們,如果還是什麼人權啊、報復主義啊、死刑阻止不
了犯罪等的謬論,甚至不惜去幹涉人家的內政,來遂行自己的私念,或許支持死
刑,能使民眾覺得是唯一能維持社會治安的不二法則。"
lanewgo wrote:
阿鬼,你還是說中文吧!...(恕刪)


拍謝, 小弟愚味, 不懂你的意思.....
wolf3wolf3 wrote:
司法院大法官74 年...(恕刪)


1. 聯合國體制下所制定的國際人權公約,欲對我國人民產生法律的拘束效力,必待我國立法機關依憲法條約的轉化程序,將條約轉換成為國內法後,始能發生拘束我國人民的法律效力。
(Ref. http://120.118.195.8:88/%E4%BA%BA%E6%AC%8A%E8%88%87%E6%B3%95%E6%B2%BB%E6%95%99%E8%82%B2%20-%20%E9%99%B3%E9%BE%8D%E9%A8%B0%E8%80%81%E5%B8%AB/CH-7%20%E5%9C%8B%E9%9A%9B%E4%BA%BA%E6%AC%8A.ppt)

2. 之前的釋憲對"死刑不違憲"有一致性的解釋. 意即截至目前, 死刑不違憲.
rexjian wrote:
發稿日期3月11日,...(恕刪)


夠了吧?這些該去吃屎的人權團體鬧夠了吧?光一個讓青
少年越來越壞越來越目無法紀的人本基金會還不夠,現在
又來個廢死團體.

姑且不論是不是憲法有明訂生命權是只能限制不能剝奪,
光看要求釋憲的原因只是為了保護這些"剝奪"別人生命
權的人,就一整個無言.就為了這一小撮人的沽名釣譽就
要整個社會放棄法治與公平正義?讓小老百姓活於恐懼之
中?

王清峰只有一件事說對了,請帶著這一小撮枉顧被害者與
被害者家屬人權的"人權"團體下地獄去吧,去地獄裡發揮
你們的人性最後的光輝吧.人本基金會那群人也請一併帶
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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