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kkk wrote:
死刑犯開放認養如何?...(恕刪)
爾後再無殺人犯
只有"剝奪生命"犯,"限制生命"犯...........
阿鬼,你還是說中文吧!
狗臉的歲月 wrote:
狗臉的歲月 wrote:
重點是定讞了就不會有冤獄嗎? 你敢保證嗎?
您可以看看這裡,也許您會有不同的看法
看這裡...(恕刪)
這個部落格版主說到:
第三次的撤銷理由,是追問多種凶器之中哪一樣造成女教師死亡,及其因果關係。我猜想,一樁死刑案件,要弄清楚凶器是什麼,應不過份吧?反過來說,如果檢方未能證明某個器具是打死女教師的凶器,那還敢判人死刑??
wolf3wolf3 wrote:
不是你說的就對 混淆視聽嗎?
說我鬼扯 法務部新聞稿
是我說的嗎?
請參考
99.03.11 法務部新聞稿
...(恕刪)
wolf3wolf3 wrote: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以下稱《兩公約》)及 兩公約施行法 已於98 年12 月10日施行,有重新檢視死刑合憲性的必要。...(恕刪)
wolf3wolf3 wrote:
司法院大法官74 年...(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