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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樓有法國人訴說當日的情況)墾丁就是有這種人,在破懷台灣人的形像!請大家一同來譴責吧!


kenny.hsu wrote:
搞了半天!!樓也蓋那...(恕刪)


看來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當事人不提告,加害者自然就逍遙法外。
這是法律的設計,看來是無法改變。

但我覺得友正義感的人可以每人一信給觀光單位跟墾管處,讓他們知道這麼多人在意。但我覺得友正義感的人可以每人一信給觀光單位跟墾管處,讓他們知道這麼多人在意。

他們應要負起管理之責,除主動關心事件外,也應提出未來防範這種攻擊事件發生的對策與作法!
尤其墾丁是我國重要的觀光景點,觀光局與墾管處不該置身事外。
好像被害者不提告,他們就可以安穩的過著公務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更矛盾的是最近看到法國還對台灣的衝浪觀光正面的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31/5/2jzvh.html

況且,如大家有去看那老外的網頁,他其實都是在寫旅遊資訊的媒體工作者,他如果要運用他職位的能力,台灣觀光(衝浪部份)可能會被列為紅色警戒區,但他沒有。
而反觀事件一開始部份民萃主義的發言,比較起來真的很可悲。
所以,觀光局要正視墾丁衝浪圈長期以來的"捍衛家園"文化與衍生的問題

無聲瀑布 wrote:

這樣有點強人...(恕刪)


搞不好郭咕咕現在正在慶祝....
如果夠無良的話 = =
是可以跟法國人說 有法律追溯這件事...(誰記得傷害罪有多久啊?)

等哪一天有空來台灣時
再來提告就好

這樣郭先生應該要歡樂好一陣子吧...

(為什麼我覺得我這回文 很邪惡?)

Curtis_l wrote:
Laurent 回信...(恕刪)


c大.應該直接譯成中文..貼出來..讓更多鄉民知道法老的度量在哪裡..希望他早日康復了..

風無 wrote:
是可以跟法國人說 有法律追溯這件事...(誰記得傷害罪有多久啊?)
等哪一天有空來台灣時
再來提告就好
這樣郭先生應該要歡樂好一陣子吧...
(為什麼我覺得我這回文 很邪惡?)


真的是該告知法國人他的權益的~~
請Curtis大大寫個信告知他
當然驗傷單要先準備
這連新聞都有報的逃不掉的~
真的來再提告吧~
墾丁太多小混混

都自己為是的小混混

Toothp wrote:
真的是該告知法國人他...(恕刪)


我有告知這權利,他本來就要提告(前面某樓的原文就有提到),只是他要來台開庭,通常要來好幾次,所以決定暫不提告吧?真是便宜了這些傢伙...

看他的回文,應該是早有人跟他通信很多次了,歐洲人其實很會維謢自己的權益,尤其是法國人。
看到這邊有點無言,難到這件事就這樣不了了之。
剛剛查了一下刑法的傷害罪
如果是重傷害罪~追訴期是二十年!

傷害罪則是六個月!
請懂法律的大大補充一下~~

我看了一下~不知道符不符合重傷害罪~
導致失去聽力
已經符合重傷害罪
這就變成"非"告訴乃論了喔~~ (普通傷害屬告訴乃論)
可以由司法警察直接辦案~
如果真能證明聽能有完全喪失機能或嚴重減損,
就能成立刑法278條重傷之罪。

在未修法之前278條文要達到完全喪失機能方符
合構成要件。

當事人可先逕行提告程序做完相關筆錄,再把醫
院開立驗傷證明與受傷部位拍照存證交由委任律
師,之後開庭全權由委任律師處裡。

之後當事人是否進行答辯,證據力夠了答辯也省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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