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第56條第一項雖然規定應隨身攜帶國民身份證但並無相關罰則且此規定並不能擴張解釋成警察可任意臨檢無攜帶國民身份證的路人(詳見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CKH wrote:戶籍法第 56 條 國民身份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恕刪)
3065 wrote:另外一個題外話,所謂的白色恐怖,以現在的價值觀和人權來看,是很可怕但是在兩岸交戰(除非認定說823轟不到台灣,台灣就不算有戰爭)的戒嚴時代,主張叛國,反政府的人士被抓且大多數被抓的,不是反政府,就是所謂的匪諜在當時的年代背景,或許不是那麼完全沒道理...(恕刪) 不是完全沒道理?以下摘自維基百科...一字不改...死了很多無辜的人啊濫權就濫權詭辯那麼多-------------------------------台灣的「白色恐怖」1949年5月19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發佈戒嚴令,同年6月蔣介石潰退到台灣。該戒嚴令則維持到1987年7月15日為止,總共長達38年。然而中國國民黨至今依然宣稱,其獨裁恐怖統治時期是「民主陣容」的一環。戒嚴期間,立法院為了防止中國共產黨在台灣擴散並鞏固當權者統治地位,通過了《懲治叛亂條例》以及《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擴充了解釋犯罪的構成要件,縱容情治單位機關介入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國家公權力在長期戒嚴中受到濫用,人民的基本權利完全失去保障(魏廷朝1997,1;楊碧川1997,8)。根據法務部向立法院所提之一份報告[來源請求]的資料顯示,戒嚴時期,軍事法庭受理的政治案件29,407件,無辜受難者約14萬人。然而,據司法院透露[來源請求],政治案件約6、7萬件,如以每案平均三人計算,受軍事審判的政治受難人,應當在 20萬人以上,他們就是「白色恐怖」的犧牲者。(魏廷朝1997,2)光是以1950年代的前五年為例,國民黨政府在台灣至少殺害了4000個至5000個,甚至於8000個以上的本省和外省的「匪諜」、知識份子、文化人、工人和農民,並將同樣數目的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這就是一般所謂的「台灣五零年代白色恐怖」。一直要到1984年12月,最後兩個五零年代的政治終身監禁犯林書揚與李金木,在坐滿34年又7個月以上的牢後,才釋放出獄(藍博洲1993,21-2)。1991年由於廢除《懲治叛亂條例》,以及1992年《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的修正,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據,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視為臺灣白色恐怖的真正結束。對於「白色恐怖」受難人數,白色恐怖基金會呈報行政院的數據,自1999年起至2007年6月底為止,申請補償的件數為八千五百件,已領補償金者為一萬三千人。白色恐怖基金會執行長倪子修表示,這些只是領取受難補償的人數,並非確切受難人數。
千年之夢 wrote:不是完全沒道理?以下...(恕刪) 在那種時代不這樣做只會被對岸接收而以雖然過份點~講白點~被亂後外省軍變平民好了誰守台灣~一群沒實戰經驗的人嗎~不是照樣被對岸統一來個文化大革命不也是紅色恐怖呀~伊爹
3065 wrote:聽說是妨礙風化,或者...(恕刪) 別再聽說是妨礙風化吧從影片中也看的出無妨礙風化之疑慮海邊、墾丁都有出現未著薄紗如果只有檳榔西施不行就是歧視處理聚眾活動對於抗議者的無理性怒罵抗議者有男有女個個是有準備而來的也一樣各各來個側摔我想這次處理檳榔西施是不會有人站在西施這一邊別再以怒罵警察為導火線暴力壓制及拖行上警車是無法合理公權力的執行面對聚眾活動的怒罵可以裝沒聽到而進行搜證面對檳榔西師的怒罵進行強制壓制上銬及拖行
沒人天生想穿那麼暴露給別人看還不是為了混一口飯吃我本身就很討厭警察看到這篇後 整個更生氣雖然西施罵髒話 但不至於暴力到這種程度吧一堆毒蟲 有問題的飆車族不抓只抓一些婦孺出來交差我想版上很多人都看過某部分警察的嘴臉很多新聞都說 歹徒擁槍自重我想警察也差不多一般民眾被警察抓到 沒有背景的通常沒好臉色看只要有一點背景的馬上變窩囊警察口氣臭的跟什麼一樣所以我覺得說警察是台灣最大的流氓一點也不為過
p52629 wrote:別再聽說是妨礙風化吧從影片中也看的出無妨礙風化之疑慮海邊、墾丁都有出現未著薄紗如果只有檳榔西施不行就是歧視...(恕刪) 舉例這些觀光景點本來就可以那就這樣走在台北的車水馬龍的市區看看會不會遭警方臨檢連看板太性感放在馬路旁都要求撤下不過員警不是說影響交通~怎麼改成妨礙風化呀~伊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