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2

11月18日更新 結案 7-11 買家惡意不取貨付款 只有告他一條路

針對所謂的「七天鑑賞期」這項來說明一下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換言之,只要網路賣家為B2C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與消費者直接在網路上進行交易(C2C)的網路拍賣,已成為時下流行、不分年齡層,交易的商品種類更是目不暇給;但目前《消保法》僅適用於「企業經營者」對一般消費者,因此如果是個人的拍賣行為,則不適用7天鑑賞期。
所以消基會提醒消費者,當遇到收受商品與預期心理不符時,須先判定對方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若屬之,則應善用猶豫期,於7天內辦理退貨,且不需費擔任何費用。
至於如何判別賣家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消基會表示,最基本的判別方式,可以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3~4件、同一鞋款擁有22~28號尺寸任君挑選,那該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doc92018 wrote:
是我瞎了嗎? 還是大家沒好好爬文

我是說樓主自訂的這條買賣規定牴觸消保法是無效的 純粹好意提醒



消基會發現,網路企業經營者在訂定相關買賣規定時,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來規避日後爭議;但消基會表示,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因此,即使網路企業經營者於網站上公告「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仍不影響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享有鑑賞期的權益。

消保法只適用於所謂的網路企業經營者

我猜想樓主是屬於「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如果想知道更詳細的,請查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

bclin888 wrote:
上個星期在Y拍下標了一本書,但這個賣家也超惡劣,可能沒貨(沒貨就不要上架呀)飛踢,
就直接給我取消交易外加一記左勾拳跟我加入黑名單俱樂部,想申訴都沒....嘆氣(恕刪)


YAHOO拍賣有取消交易這項功能嗎?

在YAHOO拍賣要取消交易,應該只能由賣家提出交易提醒

然後買家回應"因故不買或其它理由後" ,賣家才能移除得標者,不然賣家是無法直接移除得標者的.


所以,你確定是在YAHOO 拍賣嗎 ?

露天拍賣才有取消交易的選項 !

小楊5311 wrote:
網拍是一份辛苦的工作...(恕刪)


能pm給我你的帳號嗎,有機會的話可以跟您交易.
通常買家都不會知道賣家賣東西的辛苦

以及買家未取貨所承擔的損失

支持樓主!
蔣大胖胖胖胖胖胖!chiang fat fat fat fat fat fat

livinlavidaloca wrote:
當樓主把這件事推上刑事案件後,您本身也會曝露在刑事風險上。如果檢察官或法官不認同您的觀點,對方就可以以誣告罪對付您。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然,誣告罪有其成立要件,對方也不一定告的成,您只是幫對方開了個門而已...(恕刪)


+1
multimdu wrote:
我網拍也玩十幾年了,遇過的鳥事就不用說了,什麼人都有

因為常常在上網,弄出火氣來告上法院的也有三次,不用請律師,我自已準備的資料比律師還齊全

到後面這幾年,我不告人了,也不在那邊氣壞自已身體,因為一樣米就是養百種人

你要做生意,EQ就是要特別高,脾氣也是要比別人好,你要給他警悌讓別人知道? 鬼會知道啊!

買家只會知道你這個人(帳號),不好惹,規矩特多又硬,你想這是會正面的效果嗎?

如上面有一位大大所說的,做生意本來就是會有呆帳,你本來就是會遇到那種損失,但又不值得花錢處理的CASE啊,難道做生意有穩賺完完全全都不會賠到的?

你自已想想,你花那麼多時間、心力、還氣的半死在處理這60元,值得嗎? 光是去警局做筆錄那幾個小時,你去弄你的網拍或是陪陪家人不是很好嗎?

也許你是為了一口氣...... 那一口氣還真值錢啊


同意這位大大的說法,
超商取貨付款這種方式,消費者完全不用支付成本,
當然碰到那種皮皮的消費者,真的是會氣憤,
我相信那位被告絕對不會是第一次這種行為,
至於被告了之後,是否會改善這行為,我想很難。

或許「超商取貨付款」偶而讓你碰到頭大的消費者,
會令你印象深刻去計算,但是這種付款方式吸引消費者去消費的數量,
您有實際去計算過兩者的比率嗎?

我想...多數的消費者都是好的,
提告對方讓對方得到教訓,但能夠端正風氣,我想還差得很遠。

doc92018 wrote: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請問如果買家有去取貨,但之後7天鑑賞期內退貨的話,

賣家就要連同去超商取貨的運費一併退給買家是這樣嗎?

因為依法條買家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若是這樣的話賣價會虧更多吧?

我在這兒想表達的是遇到不取貨要思考的面向.
不同的商品,不取貨比率是不同的.

1)你的商品是否是強勢商品.
2)你的商品是否比較屬於衝型購物

宅急便做一些電視購物廠商.貨到付款. 拒收率近百分之十(如調整型內衣).這樣的商品多是衝動形. 但由於利潤高所以廠商也不在意高拒收率.
而我們拒收率應該在千分之二左右. 超商應該在千分之五左右. 因為我們商品多是團購,主購有團員壓力.並不是衝動型.所以很少退貨. 相對我們利潤並不高.

不領貨或貨到付款拒收的行為因素
1)衝動後悔(可能沒錢了,可能家人阻止) 所以可能某些族群喜歡的商品,退貨率比較高.
我們賣孝順父母,買給兒女的商品,退貨率幾乎沒.
2)發現了更好或更便宜的商品(賣家要去注意同行動向)
3)忘記了,或剛好意外沒時間. 不過這類賣家很多後來都會去補償.再配送.
我今年就遇到一住院.後來ATM我們再寄出. 因為是意外我沒有要求多收一筆運費.

仔細分析會不領貨的人下面二者為多
1)經濟能力不強,0評或低評的學生
2)和上面相反,是時常在網路購物(為數不少本身是賣家),不斷比較的人.評價常常不低.

是否提供超商取貨付款,我們要針對我們的產品去分析.那些可提供超商取貨,那些不宜.
1)產品是否強勢商品,
2)在同行間競爭力.
3)是否比較會是衝動形購物
4)利潤和損失的比

這是我實際上觀察到的.
我一商品熱賣後. 我同行故意少個約5元10元和我競爭.
但是由於我有超商取貨付款,他沒有.實際上我的銷售還是遠勝於他.
其實我成本有競爭力,我也可再砍他價格. 但留口飯給人吃. 要超商取貨的找我.
計較5元的人去找他. 這樣比較不會惡性競爭.當市場有人沒法生存庫存過多,降價就有可能造成你不被取貨的風險增加.
感覺樓主要的只是一個公道而已,結果下面一堆人不以為然,也難怪會有棄標這種現象出現,難道糾正不對的行為也要被講?對跟錯都不會分?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對方引用消保法!!七天可以無條件退貨來對付!!這官司你打的贏嗎!!

你所提起的"間接毀損罪"這方面你可能要舉證對方損毀了你什麼!!
  • 8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