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換言之,只要網路賣家為B2C型式的「網路商城」,等同於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向這類賣家買東西時,可享有《消保法》的保障,享有7天鑑賞期!
消基會表示,消費者與消費者直接在網路上進行交易(C2C)的網路拍賣,已成為時下流行、不分年齡層,交易的商品種類更是目不暇給;但目前《消保法》僅適用於「企業經營者」對一般消費者,因此如果是個人的拍賣行為,則不適用7天鑑賞期。
所以消基會提醒消費者,當遇到收受商品與預期心理不符時,須先判定對方是否屬於「企業經營者」,若屬之,則應善用猶豫期,於7天內辦理退貨,且不需費擔任何費用。
至於如何判別賣家是否屬於網路企業經營者?消基會表示,最基本的判別方式,可以觀察賣家是不是常態性的銷售商品,而不僅僅是偶一為之者,例如:同一款商品的存貨量達3~4件、同一鞋款擁有22~28號尺寸任君挑選,那該網路拍賣賣家,很可能就是以營利為目的網路企業經營者,而非將個人的二手物品上網拍賣的個人賣家。
doc92018 wrote:
是我瞎了嗎? 還是大家沒好好爬文
我是說樓主自訂的這條買賣規定牴觸消保法是無效的 純粹好意提醒
消基會發現,網路企業經營者在訂定相關買賣規定時,大多以「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來規避日後爭議;但消基會表示,網路企業經營者買賣規約之訂定,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條文,亦不得迫使消費者放棄法律所賦予之權利。
因此,即使網路企業經營者於網站上公告「買家若無法接受請勿下標」、「若買家下標表示同意規範」…等語,仍不影響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享有鑑賞期的權益。
消保法只適用於所謂的網路企業經營者
我猜想樓主是屬於「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若與拍定人發生爭議,應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如果想知道更詳細的,請查消保法字第09600090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