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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罰單陷阱-禮讓行人優先

煉獄芭樂 wrote:
我想警察是抱著柿子挑軟的吃來開原PO的單
假設今天態度再惡劣點,我想警察就會開下去了
去年過年我也是差點被開闖紅燈
當時我看到的時候是綠燈
車子一過停止線我就看到變黃燈
但心想該路口是小路口,前後不過7~8M吧
就加速過去好了...結果沒想到紅綠燈從綠燈到變黃燈再到紅燈不到3秒
所以我路口還沒過完就紅燈了...
結果警察在我面前守株待兔~
連同我後方的機車也一同攔下
硬是說我們兩個闖紅燈
最後也是爭論了5~6分鐘
警察才說這次只是勸導,但不開單,然後要我們下次別闖紅燈
我聽到也是差點氣炸了
原本還想繼續爭論,但我後面那位機車車主對我使了眼色
我心想沒開單也不要爭了,就快閃吧...
所以真的覺得警察是柿子挑軟的吃
要是乖乖認罪,他們就賺到了一筆

+1

有一次地面施工

我右轉時完全是"綠燈", 但車開得慢

結果條子居然把我攔下來, 硬說我闖紅燈

後來我堅持"綠燈"過停止線, 跟條子吵了三分鐘

條子看我不屈服, 丟下一句 "下次不可闖紅燈", 然後跑去抓別人

喵的! 條子....
各位大大 如果對圖示有興趣,請參考『1977 她的眼睛像月亮』http://www.youtube.com/watch?v=YgCiXDLIj6Q

viscent wrote:
旅遊過法日,真的感受到的台灣就是開發中國家,同理心這點大家沒共識的話,就一起沉淪吧


真的,有沒出去過真的見識大不同
在下去日本也發生過同樣的事

政府搞這交通法規大概是因為這個吧?
台交通亂恐怖的? 日.加.美.澳接連轟


巴隆 wrote:
viscent,可能...(恕刪)


這個時間恐怕等到你我都不存在於這世界上了還不夠
wise wrote:
那就有煩雲兄代勞囉.
光從雲兄貼的報導,就嗅到濃濃的陷阱味道.

樓已漸漸蓋起來,為了避免從後頭看的仁兄誤會這棟樓的用意.
再次強調,禮讓行人是應當且必要的舉動.

但再好的立法用意,奇怪的是,在台灣實行起來常不倫不頪.
光看雲兄貼的文章就看到.

車輛前懸距離行人,如果少於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就會被舉發

但台灣很多道路設計不良,斑馬線就劃在十字路口旁,光是斑馬線離路口是否有三公尺長就是一個問題.且路旁常有很多遮蔽物(招牌,違停車輛,甚至人群....),幾乎可以說只要是轉彎就難逃違規.
如果真要嚴格以法規來實施禮讓行人之法,相對的,也要將明確的規則定出來.
三公尺要如何介定?用警察的眼睛來判斷嗎?是否以後所有的斑馬線左右三公尺都要劃上一條停等線.
沒有斑馬線的路口又怎麼判斷呢?設計不當的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又由誰斷定呢?
如果被誤開罰單,申訴時又要以何標準及證據平反呢?

一堆問題,光想到就煩惱以後不知道要如何開車....

話說回來,今天在一條沒有斑馬線的路口,看到一個令人無可奈何的現象.
我看到在那個路口有二三個行人要過馬路,一台貨車遠遠就對著馬路過一半的行人猛按喇叭,
完全不打算減速,最後逼得行人快步通過.
所以台灣駕駛的觀念確實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加強.


嘻嘻~
各位同修大家好啊
wise同修您也好啊
我是雲甫

雲甫當然知道
車輛前懸距離行人,如果少於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就會被舉發
這段話有問題

可是
因為是寫信給警政署長
還是從比較簡單的著手
不慌則不忙~
不急則不亂~

既然
wise同修願意共襄盛舉
雲甫就恭敬不如從命囉
得罪之處~還請多多包涵~


引用及加上雲甫個人注釋與見解:

【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警政署回應聯合報「公路正義」專題報導,決定從十一月一日起,展開為期半年的行人路權大執法;加強取締經過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的汽機車,可處罰一千兩百元至三千六百元,行人擅闖馬路不守法也會開單告發。

這個的確是公路正義沒錯啦~
汽機車違規就罰
而行人違規也罰


警政署指出,統計近五年的死亡車禍事故,平均每年都有百分之十二的死者是行人,今年一到八月已經有一百六十人慘死車禍輪下;顯示國內駕駛人普遍欠缺禮讓行人習慣,守法觀念不足。

嘻嘻~
這邊就搞錯方向囉
國內駕駛人普遍欠缺禮讓行人習慣
這叫做道德觀念不足
而不是守法觀念不足


「公路正義」報導有關行人路權的問題後,警政署立即擬訂「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通令要求各縣市警局即日起先利用看板、文宣及各類媒體,宣導汽機車禮讓行人、行人遵守交通規則觀念。

嘻嘻~
利用看板、文宣及各類媒體,宣導汽機車禮讓行人、行人遵守交通規則觀念。
那又可以藉機花粉多錢囉
[不然前消防署黃署長怎麼有能力轉那麼多錢進自己口袋?]
現在這種時機
不如將這些錢用來獎勵
適時適地禮讓行人的駕駛同修
還比較有意義咧
嘻嘻~
[嚴格說來~這個IDEA可是世界專利喔~嘻嘻~]
目前國內大部分的警察同修
都將這份職業用來除暴~
卻忘了還有另一件更重要的事
那就是---安良
在雲甫小時候
每天晚上九點
就有一個"行的安全"宣導短片
後來,不知道為什麼
就消失啦~



下月一日起,全國警方將同步展開取締;各地依轄區特性,分階段由都會區逐步延伸,全面加強執法。

嘻嘻~
真是笑死人啦
想要全面加強執法
警力夠嗎?
勤前教育充實完備了嗎?
如果充實完備的話
為何會讓奉公守法的wise同修"不知所措"?


警政署表示,行人車禍死亡問題嚴重,除了「車不讓人」的陋習,也和部分行人不守規矩、擅闖馬路有關;因此會同時針對違規的車輛和行人,依規定告發。

嘻嘻~
人嘛!就是這樣
不見棺材不掉淚啦
如果
有人請教雲甫---寶島交通問題如何改善?
那還不簡單啊
將紅綠燈暫時通通斷電或是撤掉
不怕死的~就成全您
[人家都不怕死了~您還怕他沒命呀?]
言歸正傳
雲甫個人認為
目前制式紅綠燈不夠大顆啦
那種尺寸是合於停止狀態所看到的
而大部分的汽機車是屬於移動狀態
所以應該再放大規格才能符合實情


警政署提醒,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必須減速禮讓行人,並和行人保持距離;車輛前懸距離行人,如果少於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就會被舉發。另外,不聽從交通指揮人員強行通過路口,視同違規可逕行舉發。

嘻嘻~
這個"三公尺"
連雲甫找遍各大法令規章
都搞不清楚了
更遑論"日理萬機"的警政署長
何苦為難人家?
嘻嘻~


不過,警政署表示,尖峰時間或行人穿越眾多路口,警方會以交通疏導為主,舉發從寬認定;以實際影響行人行進的車輛為取締原則,避免舉發反而造成的交通阻塞。

嘻嘻~
wise同修您看出來了嗎?
1.尖峰時間或行人穿越眾多路口
2.舉發從寬認定
這兩個要件叫做"矛盾"
既然為了保護行人而立了這個法
卻又在尖峰時間或行人穿越眾多路口~舉發從寬
還真好玩
那該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咧?
雲甫提供給各位同修參考:
在行人穿越眾多路口適時適地~設置行人陸橋或是地下道
不就解決囉?
嘻嘻~
至於綠黃紅三燈轉換時間長短問題
也不難啦
在沒有設置紅綠燈倒數計時器的路口
警政署沒有權力開罰單啦
因為~不教而殺謂之虐也
嘻嘻~


警政署同時律定執行交通疏導勤務的員警,視情況「擋車讓人」;如有老弱婦孺過馬路,要先協助護送通過路口,再指揮車輛通行。

至於民眾反映設計不當的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警政署要求各縣市警方在問題改善解決之前,不可列為執法地點。

這裡屬於公眾論壇
雲甫可以暢所欲言

但是
一旦決定寫信給警政署長
應該循序漸進~按部就班?
還是那段老話
不慌則不忙~
不急則不亂~
嘻嘻~

目前
只有靜待回覆
兵來將擋~水來土掩
您說是嗎?
嘻嘻~



和氣 禮讓 福善 平安

嘻嘻~
各位同修大家好啊
wise同修您也好啊
我是雲甫

剛剛於10:10左右收到警政署的回覆了

參考資料:

有關您於101年10月12日寄給署長信箱的電子郵件所反映事項,茲答復如下:
有關新聞刊載「民眾反映設計不當之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警政署要求各縣市警方在問題改善解決之前,不可列為執法地點」之報導內容,您認為對於設計不當之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應直接向相關單位反應陳情部分,本署係指警察機關對於民眾反映設計不當之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應主動現地查察,如確有設計不當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相關單位改善,在未改善之前,警察人員不得於該處執法,以免引起執法爭議。謝謝您的來信,祝平安如意!
本案聯絡人員:陳舒豪
聯絡電話:02-23578559

嘻嘻~
簡直就是雞同鴨講

那中華民國養那麼多警察
整天巡邏
是在巡邏什麼東西?
連設計不當之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
都沒有能力發現以及通報
還要等民眾已經感到不方便或是不安全時
而向相關單位反應之後
警察才願意主動現地查察?

以上
提供給各位同修參考嘿
嘻嘻~


和氣 禮讓 福善 平安

wise wrote:
相信大家已有耳聞,十月開始有許多新的交通法規出爐,其中有一項就是
汽機車優先禮讓行人先行的從嚴

話說這玩意也不是啥新把戲
台北市2010.5月就弄過了
「不讓行人」3新規 北市開單增10倍
節錄當時的3大原則
1.行人走在斑馬線,開車必須保持一個車道,也就是大約3公尺的距離
2.不可以打斷人龍
3.更不可以讓路人受到驚嚇

,否則就要開罰1200到3600不等

3.大概就是不得按喇叭催行人之類的
2.這個打斷人龍就稍微模糊一些,不過大概就是像機車不要看到人龍露出一、兩個人的寬度
就鑽過去,不然他應該會直接引用1沒距離3公尺來罰你
-----
這次只是把台北市當年的大執法再拿出來執行
並且(下個月)擴大到全國舉行,為期半年

不過換個角度想,台北市以前就搞過這個大執法
現在隔了2年,台北市又再來搞這個大執法
那大概就幾個面向吧:
1.可見當時的大執法,並沒有改變什麼用路人的觀念,所以時隔一陣子又來弄了
2.執法的3分鐘熱度,如果這個交通規則是個重要法規,那應該長期、持續性的開罰
怎麼會搞到現在2年多了,還不少人都不知道這規定

可見得根本就像一些法規一樣,挺兩天就過去了,或是沒人去檢舉就沒什麼相關人員去抓
這次的禮讓行人全國大執法,說要為期半年
咱們就拭目以待,看看是不是半年過去以後就不抓了
甚至搞不好撐不到半年就愛抓不抓了
上個月在San Diego跟Los Angeles時
汽車看到你要過馬路時都會等你先走完再轉
其實在走過去前他是來得及先轉的
當下覺得揪感心
不過他們紅綠燈時間比較快@@

另外汽車看到STOP標誌時一定都會完整停下來再走
沒紅綠燈的路口輪流每一邊一次台車左轉
非常的有秩序也有默契
如果台灣也是這樣就好
可惜這需要很多時間來改變

世界大同5410 wrote:
剛剛於10:10左右收到警政署的回覆了...(恕刪)

本署係指警察機關對於民眾反映設計不當之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應主動現地查察,如確有設計不當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相關單位改善,在未改善之前,警察人員不得於該處執法,以免引起執法爭議。...(恕刪)


果然是連警政署自己都搞不清楚的一條法規.雲兄辛苦了.
根據上述條文,政府單位的彈性可大囉.
這樣的條文翻成更淺顯易懂的話語就是:
全台灣所有路段,除了民眾反應設計不當之路段,其餘路段警察都當成人民同意是設計良好的路段,這樣的路段被開單就沒有爭議可言了.
也就是說,政府要人民一一例舉那條路段是計設不良,如果列不出來,那就沒有任何爭議可言囉.

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我想乾脆直接向警察署舉報
全台灣所有道路設計都不良,行人跟車輛號誌未分時,沒有3公尺距離標示線,更沒有人龍指示裝置(老實說這是什麼裝置我自己都說不上來).

反正執法單位都是一板一眼的,雖然這樣的舉報太誇張,但倒也是事實呢.

aaaalittle wrote:
3大原則
1.行人走在斑馬線,開車必須保持一個車道,也就是大約3公尺的距離
2.不可以打斷人龍
3.更不可以讓路人受到驚嚇...(恕刪)


呵,看到人龍這個名詞,腦中不自覺出現所有人都是....後面的人搭著前面的人的肩膀.
形成一條人龍.

想不到除了3公尺的距離,還有另一條人龍的條文.
但都是模擬兩可的規定,只能說,以後開車或騎機車出門時得自求多福囉.
之前聽奧時期台北市政府不就已經有加強取締未禮讓行人了嗎
為什麼現在要開始了
這種紅單的認定很籠統是要基層員警接一堆申訴嗎

noisegirl wrote:
我覺得禮讓是必要的 但好的行人知道自己被禮讓
應該要加緊腳步快點通過 避免耽誤車輛通行...(恕刪)


多年前在台北遇到的是...三三兩兩..邊走邊說笑

最後成了玩接龍了

而當可以過去時...

又衝出一個高中生..用手撐著引擎蓋跳過去...

Redrum wrote:
台灣的法律都是做半套的...(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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