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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警察素質真的很LOW!


331942 wrote: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恕刪)


既然都貼出第7條依前條規定的字眼了,
為什麼不順手貼出這個前條(即同法第6條)的規定是啥?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當行人或駕駛人沒有違反交通規則、
也沒有本條第1項1~5款的情事,
警察有權任意攔檢盤查嗎?

是否當你帶了個正妹逛街,
即使沒有違反交通規則也沒有本條第1項1~5款的情事,
警察高興就能把她帶去暗巷搜身?

即使要引用同項第6款,
其所謂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
也必須是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且有權指定者是警察機關主管長官,而不是攔檢的警員或便衣。

本法(警察職權行使法)制定的目的和精神分別見於第1條和第3條,
除了是讓警察執行勤務時有法可依據和規範,
更重要的是在第3條第1項呼應了公法的帝王條款--即所謂比例原則: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以行之有年的警察臨檢為例,
本法施行後限縮了執行的範圍和手段,
警方便需因應調整,
而不是如你以為的所有的臨檢勤務因此得法源保障。
rexjian wrote:
既然都貼出第7條依前...(恕刪)

比較相關的~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那長官們就只指定看是每巡邏半個小時,就去找個地方去攔車檢查,什麼指定地點,他們一定又要說當然是基層員警最了解轄區狀況,就給員警去認定處所就好了...

所以這句話~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可以說從以前,直到目前為止,都在做跟這句話完全相反的事!!!

所以,像之前反詐騙,居然要求員警要跟受宣導的民眾“拍照存證”合照,證明員警有跟民眾宣導,及其他諸如此類的事,就可以知道,警察都一直在為達到他們的目的,在侵犯民眾的人權而不自知!

像樓主的情形,有哪一項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那6項的?甚至不要說樓主,在現在其他所有地方,不都是這樣?!!

管妹...是誰啊?
N年前的推文
到今天鴿子的素質也一樣
棒得不得了
好棒棒 好棒棒

老鴿被長官欺壓
嫩鴿被老鴿欺壓
嫩鴿就欺壓老百姓
嫩鴿有在管比例原則嗎
管你老百姓怎樣 不爽來告
自己的績效掛帥

我家附近十字路口
一堆鴿子半夜喜歡泡美眉
您要值勤 我是沒意見啦
但知法犯法的鴿子 比老百姓還多

谷歌一下楊律師的文章
不要比美國
比一下日本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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