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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人次搜山51天找不到人,山友兩天卻找到遺體(登山經驗談)

gufan wrote:
至於搜救的事情就委外給兩天能找到人的民間團體,而且秉持使用者
付費,由爬山的本人或家屬出錢,既不必動用納稅錢效率又快,
家屬高興人民滿意,豈不皆大歡喜?...(恕刪)


推...單一團體也許更專業,更有經驗
而且比較不會有多頭馬車的問題
家屬出錢,家屬說去哪裡找,家屬說了算
找不到找得到家屬自己負責(但錢還是要出)


自從那個直升機出去要花錢的規定出來以後
我想空警隊應該少了不少任務
就是有人喜歡在颱風天跑出去(我是說特地跑去爬山或者海邊戲水等等),
給國家社會添麻煩...
給他罰錢還有讓他出搜救費用
這樣大家就乖了~~

有些話看看就好 真實人生並不是有錢人或美女就可以無往不利予取予求
一個人去爬山......
讓我想到臼井儀人阿伯.......
快樂的新米媽媽!!
台灣主要的搜救隊應該是北搜、中搜跟南搜吧~
消防隊的主要任務可不是山難搜救,派他們上山搞不好會出現二次山難,
別太難為他們了,畢竟專業不同!!

小弟說了~同一天小弟也在那上頭,當天的白姑最少也100人有吧~因為三
天連假,還有許多是親子同行的,高山行程絕對有它的風險在,千千萬萬
不要小看了,還有~為何沒有人手一隻GPS,我只能說~GPS又貴又重,目前
辨到好一隻要16000吧,重量也不輕,不是人人買的下手,倒是對講機2500
就有辨一隻倒無可厚非,反正絕對不要一個人去爬山啦!!自己同天在那兒,
感受超乎想像的深 ~~呼~~

jjclub wrote:
但是我以八掌溪事件為例
為什麼要有官員下台
不就是因為救援不力嗎
如果救難跟國家沒關係
那官員為什麼要下台

和著那4位罹難者是不聽勸執意下到河床作工?
客觀條件都不一樣的事也能拿來類比?

把自身置於危急情況,
然後來考驗搜救隊的敬業精神及專業素質?
好偉大的情操啊!

以後匪徒挾持人質,是不是也可以說成自己是來驗收特警的訓練成果的?
+1
安全的休閒活動

危險性質得當然要自行負責
國賠成功,我看一堆要自殺的都往山裡跑
家裡還有錢拿咧

不要忘了前陣子一個男女朋友吵架
女生跟大家玩躲貓貓

專業=好聽而已
再專業都會有出槌的時候
好奇問一下
2天就找到那前面的時間搜救人員有封鎖其它人搜尋嗎?
pop8989 wrote:
...(恕刪)但遇到能救的,消防局就搶功自己來,救不了的或遇上困難地形,
消防局就交給民間組織來做,造成第一現場被破壞



所以啦,就算成立國家級搜救組織又如何?你看看:

情形1、政府救人成功:評語是「遇到能救的,就搶功自己來」,意思是誰都能救,
政府做的沒什麼,不僅不值得感謝還是搶功、官場惡習。
情形2、政府救人失敗:評語是「造成第一現場被破壞,阻礙民間組織救難」,
意思就是生雞蛋沒有專放雞屎,如果沒有政府介入,民間組織早就救到人了!

那就算成立再大、再專業的國家搜救組織,那怕這組織救人成功一百次、一千次、一萬次,
也沒人感謝,沒人肯定;但只要一次沒救到,就是冷血、惡毒、米蟲,要國賠賠到死,
那,幹嘛成立這種組織?救難的事業就直接由民間組織經營,使用者付費,要救人
請家屬付錢,不用動用納稅錢,不就不會有上述情形發生?這才是最好的辦法!

千年之夢 wrote:
私立中山醫學大學應用...(恕刪)


搜救隊 有受過搜救訓練 但不一定對當地山況熟析

但山友就不一樣 有的常走那裏的 山況很熟析
所以這種事很難說
人死不能復活 更何況心死

jjclub wrote:
雖然國賠在這裡是犯眾怒的
但是我以八掌溪事件為例
為什麼要有官員下台
不就是因為救援不力嗎
..(恕刪)


當時的狀況是那幾位民眾,在洪流撐了一段時間,
卻無法等到釐清「權責單位直升機」飛過來救援。
經新聞媒體大肆報導,輿論大嘩,
所以被認為救援不力而懲處。

而這次的狀況是一切資訊不明,山上3D空間,
搜救隊只能上山碰運氣。
要說搜救混亂、多頭馬車、因循苟且也好,
在沒標準 SOP 、沒法律規定出勤任務之下,
又沒任何媒體拍到什麼物件?
這個新聞不會引起太大波瀾。

-------------------------------------------------------
家屬要申請國賠可去試試,股狗一下國賠要件:

<<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何?如何請求?>>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大致有二種,

一為公務員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一為公有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就不知這600人次的搜救不力,家屬會主張:

1.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還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不要賠國就不錯了,還國賠咧......
千年之夢 wrote:
私立中山醫學大學應用...(恕刪)
pop8989 wrote:
一個毫無專業素質的國家救難隊,要求國賠是剛好而已!

我們每個人每年繳這麼多稅,遇到天災人禍的災難時,國家來搜救本來就是應該的!

況且死者又不是再發布颱風或者大雨特報還特地跑去登山!
(不知道那些說風涼話的人,是什麼心態!?)

花了這麼多人力搜救,還不如訓練專業的山難救難隊伍,組織10~20人分成幾小隊駐山搜尋。

結果遍尋51天毫無成果,還不是每天都上山下山的搜尋,也只搜尋步道好走的路線,有個屁用!

那些國家官員難道不知道,人命關天嘛!

每天都這樣花時間上山又花時間下山,根本無法有效的搜尋,他們以為是在登山健身嗎?

可笑愚蠢的行為與政策真的夠了!還有那些嘴砲說風涼話的不知道重點是在國家救難隊素質太差嘛!?
...(恕刪)

好吧!既然那麼多人堅持國賠還嫌搜救太爛、搜救不力
那就國賠吧
家屬比照中頭獎賠個一千萬
讓他們感覺到CP值不錯忘記死了個兒子
然後本次搜救不力的五百餘人依過失致死起訴
公職的記過處分、降等調職
義務性人員取消義消或公益服務資格
這些搜救不力的遜咖永遠不得再參與搜救行動

今後由優秀精英版友領隊救援任務
加油~看你的嘍


未來山難死亡就像富士康跳樓一樣
死了就賠
保證賠到家屬樂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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