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取利益的工具呢?當然,我國的教育並沒有教導如何正確使用他人
著作,用法律專門用語,就是教導大家如何「合理使用他人的著作」。
在這裡浮沉很久,也教大家一些法律常識好了。
1 對於警察機關的約談,基本上都是可以拒絕的。因為他們沒有強制力。
除非是檢察署的傳票或拘票。而在本件的案子,管轄權一開始就錯了,
雖然警察機關可以受理,不過版主大可不去,直接電話告知即可。
2 其實警察機關和大部分的人一樣,對於不是常用的法律也不是很懂
所以對於他們的說法,也不用太相信。而在這個案件中,當警察一告
知你「權利」時,就表示他要做筆錄移送。個人的建議是,還是行使
緘默權比較好。不然就是對於問答方式表示意見,有疑問隨時補充。
3 若警察請你拍照(這案子很奇怪,通常都是到分局拍照),表示他要
做一個刑事紀錄,這個記錄會留在警方的家戶查訪資料中。若要對於這
種小案避免這種情況,就回到上述1,不去「約談」,直接讓他送檢察署。
4 其實告訴人對於法律也是一知半解,要是我的話,就會讓他告,絕對不
付錢,由法院來判決,最多就是易科罰金。甚至當庭告訴檢察官、法官,
對於如何獅子大開口。
5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其實不難,最根本的方式還是盡可能不要用別人的
著作,若要引用,請注明出處,但這不代表就沒事,因為既然是引用,
就不是整篇把它拿來用,只能使用一小部分。若不知道出處者,就不要
使用了。
ps 我以前就遇過一個案子,匈牙利的一間廠商委託我國律師要告某間
廠商侵犯商標權。搞了半天,原來是這間廠商委託外面設計公司設計
商標,結果這間公司以為抄襲偏遠國家的商標就沒問題了。沒想到現在
這間匈牙利公司想要到台灣來賣東西,發現有人先使用了他們的商標。
所以說,這世界真小。
從事法律工作這麼多年來,有很多人因為不懂保護自己,而在法庭上吃虧,非常可惜!
就以樓主的案例,其實有很多值得討論之處理方式,
1. 要和解,請在地檢署或法院和解,不要私下和解,這樣不會給人獅子大開口的空間。縱使和解不成,可讓檢察官
或法官了解當事者的誠意。
2. 注意警察問話的方式,如樓主所提,警察問【是否有盜用xxx的圖片】,樓主的回答應是,【在xxx的情形下,
我引用了圖片,因為是在網路流傳,有不知權利人是誰,...】。
3. 侵害著作權之法條,除了有侵害之客觀事實外,在法理上尚須具備所謂之【主觀犯意】,有就是所謂之【明
知】、【意圖】等字眼,所以回答時可以在此點著墨。
4. 權利人主張權利需要出示其權利證明文件,並負舉證責任,這時可要求告訴人提出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如果提不
出來,或文件有疑問,可請求警方載明筆錄。
5. 拒絕夜間訊問及放棄律師到場,那是自己放棄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不是表示善意,只是有點...。
6.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如對自己不利的,可以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但這要適當行使,否則易
被檢察官或法官誤會)
其實可以注意及了解的事項很多,所以遇到這種事情,還是要請專業人士到場,方能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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