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mas wrote:
別人家的小孩死不完
自從新聞解禁後,全台灣活在媒體創造出來的狗仔文化下
從大人物至市井小民無一倖免
每個人都在放大鏡的恐懼底下過生活
基本上沒有人是完美的,絕對都有違背道德的缺點
大家能在這批判別人的不是,不過只是今天拍到的不是你,
試想哪天換自己被抓出來公幹,心裡又會是怎麼一回事??
政府開放民眾作這種事就是一大錯誤
民眾不等於執法人員,所作所為並無法律授權
告到法院大多以非執法人員未經專業訓練無法採信打發
且這條法律要求的是處罰"行為人"而不是"車主"
環保單位就算開罰單給車主,車主也能反告上法院
照理說民眾只能請執法人員來舉發
但這種事根本無法等執法人員到現場
執法單位接受這種檢舉方式是在偷懶欺騙不懂法律的老百姓
...(恕刪)
1.就法論法,依廢棄物清理法67條,已經賦予了民眾向主管機關逕行檢舉的法源依據,
的確,一般民眾沒有執法的權限,但「檢舉」和「處罰」是兩回事,最後是否成案,
還是要由主管機關認定。但光就一般民眾「檢舉污染」的這個行為來說,是有法
律授權且被保護的,主管機關不能透露檢舉人的資料。
2.把「檢舉污染」攀比到「狗仔文化」是不倫不類,任何法律在制訂檢舉條款時,最大
的考量便是「政府之力有限,但民力無窮」,針對那些有可能危害公眾利益的不當行
為,政府有必要對行為人施以處罰使其心生警惕,然而,稽查人員或執法人員人力有
限(咱們繳的稅金,養不起太多稽查員的。),故要藉助一般民眾來充當耳目,這絕對
不是政府偷懶,乃是為維持社會秩序的必要舉措。藉由一般民眾的檢舉不法,達到
「毋縱」,再經由主管單位的嚴審,達到「毋枉」。雖然在現實面上來說,有些執法
單位的審查真的很粗糙,但這並不能否認開放給民眾檢舉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3.中國人民性鄉愿,得過且過,僥倖成習,對於「抓耙仔」一向排斥,但在現在的社會
,人與人的接觸頻繁,利害相依,有時候雞婆一點反而也會幫了自己。亂丟煙蒂,亂彈
煙灰而引起火災之情事時有所聞,不讓這些亂來的行為人心生警惕而節制,搞不好下一
個受害者就是自己。
4.在大馬路上對別人的車子和車牌拍照然後公布在網路上供公眾閱覽,不構成刑法上的妨害
秘密或侵害隱私權(但對密閉的車室內拍就不一樣囉),雖然被拍的對象可能會不爽,但
此舉並不違法。
5.就此案例看來,樓主當然有權利向行為發生地所在的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提出檢舉,但依在下
淺見,成案可能性不高,因光就樓主拍的這兩張照片而言,並不完全符合廢棄物清理法27
條第一款規定,因為樓主並沒有拍到「撢煙灰的動作」(所以說用錄影會比較好),更何況
該款條文只有明訂「丟煙蒂」為違法,並沒有規定「撢煙灰」違法。當然您可以向環保局
爭取,主張煙灰為「其他一般廢棄物」,但最後認定權仍在環保局手上,以現今台灣公務體
系的行事風格,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美其名為「與民方便」)的可能性甚高。建議可參考
環保署的解釋函:環署廢字第0980001531號
總之,要檢舉這檔事,一定要記得:錄影好過照相,煙蒂勝過煙灰。
6.關於「行為人是否為汽車所有人」的爭議,環保署針對此點的解釋函數量還不少,其大意為
「有關車輛駕駛人亂丟煙蒂違反前述規定,經環保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於斟酌全部陳
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倘判斷違規車輛所有人係污染行為人,則
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換言之,如果今天一位男士架著他老婆名下的車出門,
於行駛途中亂丟煙蒂被其他民眾「連人帶車」地錄影檢舉,環保局開出的罰單上,就不應該是
太太的名字(丟煙蒂的是男的,不應該處罰女的),否則於法不合。之前許多縣市的環保局便
因此被打槍,所以他們現在有了另外一種方法:對有明顯疑義的case,依行政程序法,先會寄
送意見陳述書給車主,如果車主在限期內不答覆或提不出證據證明自己不是行為人的話,環保
局仍會對車主開罰,受罰車主若不服氣,就上行政法院打官司,但「舉證責任之所在,便為敗訴
之所在。」打這種官司勝算不高,通常下場都是乖乖繳錢給環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