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akkinen6526 wrote:
你是想說吸收關係吧主...(恕刪)
甲沒有遺棄

§293是作為犯
§294裡的不作為、甲並不符合要件
剛剛看了一下!大大說的沒錯
魔術凶兆 wrote:
今天看到這個新聞 真...(恕刪)
mhakkinen6526 wrote:
開門的十之八九以過失...(恕刪)
king2000 wrote:
抱歉!懶的打字,用口語式簡述法
A-機車
B-轎車
C-貨車
B停在路邊跟停在停車場所應負的責任義務是不一樣的,在路邊開車門本來就有義務注意後車安全,但是B應注意該注意而未注意,造成A撞上車門,主觀上B並無故意的事實,因此的確是屬無認識的過失,而這個過失製造了不必要的風險,使A彈飛"對面"車道,讓C輾斃騎士,從新聞的照片來看,C遵守交通規則,行駛對向車道,這個事故並未在C可預見控制範圍,因此C並無故意或過失之責純屬一個致死工具,因此基於"風險的製造"及"因果的形成"皆歸責於B,B應負過失致人於死,但是還是要看A是否須自付部分風險分攤(A騎的好像有點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