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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商撞死送報生 檢方求刑2年半..檢察官.你是不是少加一個零阿


lnd1214 wrote:
假設,家屬a想開車去撞那英國人,在開車之前,先喝了點酒,這樣可以算過失殺人嗎?

照你這種做法
標標準準的原因自由行為

一查又是被害人家屬
準備關到頭髮生蝨子了

都要拚過失了
幹麻還拚有認識的


打瞌睡危險駕駛把他輾過就好了
只要你開始就催眠自己他的死亡不是你希望的就可以了

我想這個 case 已經無可挽回了。
不過如果反對黨想要做點善事就應該推動公投要求將酒駕致死改為10年以上的罪,並且將酒駕造成的傷害一律以"蓄意"視之並且排除在"過失"與"非自主行為"的適用範圍外。
為何酒駕及飆車撞死人都無法被以殺人罪定罪
其原因為:

按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故意,與第十四條第二項之過失,
均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為要件,
惟一則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此為故意),一則確信其不發生(此為過失),


酒駕、飆車等違規駕駛行為,有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等結果,
但是在一般情況下,駕駛人縱有違規駕駛行為,
但均被認定其係確信其駕駛能力,足以控制車輛,不致發生車禍
而造成人員死傷之結果。


除非被害人或檢方舉證證明駕駛人此一駕駛行為造成被害人之死亡結果,未違背駕駛人之本意之證據,
始可能符合故意殺人之法律構成要件。



本件肇事駕駛人與被害人並不相識,無任何怨隙,又無證據足以證明,肇事者精神上受有外力影響,
造成心中存有未必殺人之故意,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肇事者主觀上有致人於死之本意。
故僅能以過失致死起訴,


過失致死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檢方依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具體求刑2年6個月有期徒刑應已是很重了,
至於有人說他國籍問題造成偏袒,
這是對法律無知所致誤解。


當然大家如建議修法,
本人非常贊成,
將酒駕或危險駕駛(飆車)致人死傷罪訂為5年以下或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人都樂於見到修法,
推動修法就看大家之努力了,
不知大家只是嘴砲還是真有決心呢????????


pooh0709 wrote:
l檢察官依公共危險、...(恕刪)


一條人命只判兩年半

之前有個新聞是孕婦被輪X法官重判3年8個月~~

兩年半跟3年8個月感覺一下就出來了

真是亂七八糟!!
既來之則玩之
萬一立院真的通過
會不會以後會期改在監獄裡開了
玩具車 wrote:
一條人命只判兩年半之...(恕刪)



故意與過失之刑責是差很多的,

連署修法比打嘴砲有用多了,

想積極作為嗎???
罵的人很多
我很想問大家
你們平常守交通規則嗎?
有沒有想過自己可能是下一個殺人兇手?
幾乎每個人都罵交通亂
發生這種事也是人人罵
為什麼交通還是這麼亂?

我深深覺得現行法律對這方面的處罰太低了
我也很希望修法
可能嗎?
一大堆人違規還要罵警察偷拍政府搶錢
哼…修法不知又多少人要跳出來罵
最好是超速闖紅燈都不抓不罰
撞死人的才抓才重罰
kn4624 wrote:
為什麼交通還是這麼亂?
...(恕刪)


因為罵別人........爽,

檢討自己..........不爽,

所以大家都自私,

交通會好才奇怪。
說實在的看到這則網路新聞
我嚇到了
人命才值2年半啊

唉唉歡迎來到台灣~?

會不會接下來更多人酒醉駕駛了!!

以上言論非本人立場 XD
為麼會嚇一跳
林小陪撞死護士沒事
洪其得撞死洗碗婦人也沒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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