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A wrote:
既然事發當時士官長敢認定新兵是企圖偷懶摸魚, 那麼事發之後, 憲兵/士官長也就拿出一點肩膀來面對醫院的檢驗報告與訴訟刑責, 而不是用搓圓子湯的手法把案子搓掉. 敢作就要敢當, 既然命令會造成事後無法承當的後果, 那這個命令是否合法不就不言而喻 ....(恕刪)
按照這位老前輩的邏輯..那新兵受到如此傷害不堅持提告反而選擇搓圓仔湯和解...其中巧妙是不是
就不言而喻? 士官長和解也是負起責任的方式..不然調解庭沒存在必要了..只是和解內容不得而知~
說到敢作敢當..士兵既知身體不堪負荷仍接受士官長命令繼續操練..難道不需分攤責任?
至於為何想知道老前輩當過兵沒有 現在還有沒有繳健保費..是想確認老前輩到底當兵時是不是各外
國人.和現在是不是外國人以及哪各年代當的兵~ 小弟好試著站在您的立場來看您的文~ 您不信就算
了還反說我拋煙幕還扣我戰術拙劣企圖掩飾的大帽子? 證據呢?
還有老前輩您的當兵紀錄跟繳健保費紀錄不能像01發文紀錄那樣可以自行搜尋的到..這您知道吧?
您不說 誰知道?? 而小弟的當兵文就擺在01上..您不搜尋..那是您懶... 二回事喔~~ 不過您懶沒
關係~ 晚輩在跟您報告一下當兵的經歷~
民國86年11~12月衛武營入伍
民國86年1~2月新化軍官養成訓
民國86年2~7月砲校專科軍官訓
如果是外國人看不懂請自行+1911換算西元~
下部隊歷經
砲兵少尉觀測官
砲兵中尉觀通組長
砲兵營中尉後勤官兼營產官
砲兵連中尉副連長兼戰砲隊隊長
營部連中尉副連長兼二級廠廠長
陸軍備役砲兵中尉
小弟軍中的經歷可謂十分完整~ 是您在搞法官的自由心證那套~ 說我沒資歷 沒實力到哪都很難混
出名堂~ 您不是愛講證據與法治嗎? 怎麼對小弟搞了一堆推論呢?還是您跟星爺一樣無厘頭..公堂之
上大膽假設一下?? 豈不自打嘴巴? 小弟難道也學你來各眼見為憑(腦瘤戴鋼盔)不信就算就唬弄過去
嗎? 豈不太沒水平~~
現今台灣法院判決不少都輕忽了社會觀感...
摸奶十秒有罪 閃電襲臀無罪
骨灰罈被偷之責任
所舉的玻璃娃娃亦然 雖判有罪..但社會觀感負面居多
如果討論區比做社會縮影..本案例社會觀感亦差矣~
個人認為士官長的錯就是領導統御之外不懂得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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