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布 wrote:
pro大的結論讓我想...(恕刪)
風險告知是從事侵入性治療或手術等必須讓家屬有知的權利, 並不是已經告知家屬就可以推卸一切責任, 病患要是出了任何醫療上的疏失, 還是會有訴訟的可能, 我上一篇回文是針對發文的作者, 事件敘述有許多令人不解的地方, 找了每個P卻由徒弟來執行........(不在贅述)
千萬不要以為簽了一分家屬同意書就可以推卸責任, 但有時候情況非常危急, 還是得由家屬來決定是否要繼續處置, 例如: CV 醫生可以告訴家屬, 狹窄的非常嚴重, PTCA 施行有困難, 可以試試看, 或是進行緊急CABG....等等. 讓家屬決定. 手術醫師跟家屬幾乎是承擔相當的風險, 這是我個人認為.
Nikon D4,Nikon Df,N35/1.4,N1424/2.8,N2470/2.8,N70200/2.8,Zeiss28/2,ZeissMP50/2,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