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遠通電收在系統建置與服務營運之實
力,均為業界之翹楚,尤其在2400萬全國建保卡、300萬捷運悠遊卡和700萬行動通訊用戶之服務經驗,更是全國有目共睹之成績。
這....這....這是真的嗎?竟然是他們做的?我....孤陋寡聞了.... Orz

徐旭東:委屈二字還不夠形容
徐旭東堅持現在的價格是最後的,因為是政府核定的,沒有強迫任何人買,有人希望快點通過收費站,新台幣五千元、一萬元也願意買,應該讓消費者有選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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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委屈他了勒, 從2005年委屈到現在.
http://www.freeway.gov.tw/Upload/201108/ETC%E6%B0%91%E7%9C%BE
%E9%97%9C%E5%BF%83%E8%AD%B0%E9%A1%8C%E8%AA%AA%E6%98%8E%E8%B3%87%E6%96%99QA.htm-------------------------------------------------------
ETC民眾關心議題說明資料
100年8月3日
國道高速公路之興建與養護,採取「使用者付費」原則營運多年,現行計次收費之做法,近年衍生收費公平性的討論,因此,「走多少、付多少」之公平付費方式是民眾一直以來之期待,也是政府之政策目標。高速公路實施電子收費以來,目前用路人使用ETC之比例,人工與電子收費之比例為:57:43,推動電子收費政策亦須兼顧各種用路人之需求。近來有關ETC電子收費各方有許多不同的討論及指教,交通部均虛心接受,但對於主要幾項核心問題,交通部認為有必要向社會大眾:講清楚、說明白,唯有取得大多數民眾認同,方能順利持續推動ETC電子收費政策。
壹、 遠通公司已違約,為何可以不罰?
答:
一、 遠通公司因利用率不足形成違約狀態,政府已促使遠通公司提出超出契約規定之「0元eTag」及原價購回OBU方案,以改善ETC利用率,預估遠通公司將因此再投入10億元以上之契約外成本負擔,此一數字遠高於一年1.825億元(若以100.04.15至101.12.31計算則為3.13億元)之違約裁罰金,實質上已形同處罰。高公局將監督遠通公司落實所提整體解決方案,若未依約定執行仍再回溯自100年4月15日起開罰。
二、 依契約規定政府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之目的,係希望督促遠通公司完成改善,以達到契約規定目標,裁罰並非唯一選項。在確保高速公路收費營運不中斷及兼顧現有ETC用戶使用者權益之前提下,因此只要遠通公司提出可行之解決方案,能達到契約規定及102年順利計入計程收費的目標,亦屬裁罰之方式。
三、 政府行政以符合全民最大公共利益為依歸
(一)政府任何作為都應以人工與ETC使用者用路人之最大利益為依歸。遠通公司推出0元eTag方案下,對非ETC使用者(目前使用人工收費)只要透過申請即可免費獲得一顆eTag(新型OBU);對既有ETC使用者,可依OBU取得價金全額退費作為通行費儲值金,所有用路人都會受惠。
(二)依照研究結果顯示,OBU價格下降對利用率有幫助。遠通公司提出免費eTag方案,不僅符合用路人期望,預期可有效提升利用率,可達成政府「實施計程收費,實現公平付費」之政策目標:透過0元eTag之實施,應可有效提升利用率,102年實施計程收費為可實現目標。
貳、 普及ETC,遠通有無暴利?
答:
一、 實施ETC鼓勵措施,是全民受益也是達成計程公平付費之必要措施:進入計程收費,實現「走多少、付多少」之公平付費,是用路人之期待,也是政府之政策目標。要進入計程收費,快速提升利用率達進入計程之門檻為重要關鍵。遠通公司提出0元eTag解決方案,OBU價格問題已消除;政府依約、依法及達成ETC計程收費之政策目標,實施ETC相關鼓勵措施以推廣ETC,以達成102年實施計程收費目標。
二、 進入計程收費,為求計程收費系統之穩定,於進入計程收費時ETC利用率越高越好,因此政府亦應盡力提高進入計程收費之利用率。而提高利用率進入計程之優點如下:
(一) 減少用路人負擔:利用率越高,需額外負擔作業費用之用路人越少。
(二) 降低呆帳率:提升利用率,則可有效控制呆帳率,減少國庫損失。
(三) 提升系統運作穩定度:當利用率越高即代表越多車輛可自動透過車內扣款設備進行交易,將可提升系統運作穩定度。
三、 在遠通公司實施0元eTag之條件下,預期可有效提升利用率。因遠通公司僅為高速公路通行費代收公司,遠通公司唯一收入為代收通行費的委辦服務費用(每筆通行車次3.4元/現行計次階段)。利用率成長雖可增加遠通公司之委辦費收入,惟即使假設利用率提升至90%,因此所額外增加之委辦費收入僅約1.7億元,仍遠低於該公司投入利用率改善之成本(10億元以上);遠通公司實施以「0元eTag」為核心的整體解決方案並未因政府協助作為而獲利。
參、 營運中系統技術為何轉換?
答:
一、 為何可以由紅外線改為RFID
(一) 依據ETC契約規定,為提供用路人更便利或更先進之電子收費服務,於營運期間內應允許建置營運公司隨著科技之演進,亦可採用其他電子收費技術。但所增加或變更的電子收費系統仍需經高公局查核驗證,且其系統功能仍須符合原招商文件所要求的系統功能規範。故ETC契約已有因應科技技術發展快速情境,可引進新技術的相關規範。
(二) 依遠通公司所提供之eTag技術資訊,其符合95年7月甫由國際標準組織(ISO)公告之ISO 18000-6C國際標準,並於97年起逐漸應用於電子收費,為BOT案招標之後研發之技術,是一種新式之電子收費技術。
(三) 因此,只要遠通公司推出之eTag系統可以通過契約規定之查核驗證項目,並符合契約系統功能規範,則可認定其為電子收費方式之一種。
(四) 高公局並已要求須在不中斷營運且不增加用路人及政府負擔之原則下,允許其變更其整體系統之扣款技術之一。
二、 用路人權益未受影響,全民受惠
(一) 於實施計程前,既有OBU用路人均可享有與現在相同之權益,其權益可以完全獲得保障。針對已購買OBU之用路人,遠通公司將依其原購買OBU價金轉為通行費之儲值金。
(二) 目前尚未申請OBU或全民體驗ETC方案之用路人,只要透過申請並預儲500元至國庫,即可免費取得一顆eTag,享受ETC迅速通過收費站,節省時間及燃油,免用回數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等效益,可以說是一舉數得。
肆、 ETC招標之司法問題是否仍未解決?
答:
一、 有關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採行BOT方式交由民間業者興建及營運案,於招標及甄審曾經產生之司法案件,目前已經全部結案,並無任何政府官員、甄審委員遭到起訴;遠通公司員工一、二審均判決無罪確定。重為二次甄審更無任何司法案件。
二、 至於交通部前秘書宋員遭判決有罪一案,根據判決書內容, 並未提及宋員個人收賄情節影響第一次甄審結果。
三、 顯示經由司法體系已充分證明政府推動ETC之過程,均為透明、公開,依法行政。
ETC之政策目標為全面實施計程收費,如能順利102年完成,我國將成為全球第1個實施所有高速公路路網全面計程收費、100% ETC之國家,不但在智慧化公路管理領先各先進國家,對於節能減碳亦產生重要且具體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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