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z1114 wrote:
主角是我朋友大家應該...(恕刪)</blockquote
真是什麼樣的人就有什麼麼的朋友
你的錢掉了,難道不希望撿的人能全部歸還嗎?
道德淪喪至此
文章編號: 24526504
文章日期: 2010-12-14 07:08
» 7
unimmi wrote:
本來就可以要求1/3...(恕刪)
主角是我朋友
大家應該也知道 這世道
撿到錢 拿到警局
還是有可能被反咬一口的
萬一失主說 裡面有100萬
你該怎辦?
再來 她可以選擇不撿
根本不用惹上這件事情
但是被其她人剪去
失主可能1毛都要不回來
在又來 立法的意思本來就是希望能夠培養
國民 撿到遺失物 能交給警方
為了培養這種習慣 當然要有點獎勵
然而失主不小心遺失 當然也要為他的不小心
而付出一點代價
不然 怎麼會警惕?
拿6千 還好 無須小題大作
能拿回大部分錢 要偷笑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角關我屁事
1.既然知道這世道撿到錢有可能被反咬一口,那她幹嘛撿?既然撿了本就理應交到警察局,不交就不怕被告侵占?
2.再來,是的,被其她人撿(不是這個剪)去失主可能1毛都要不回來,但相對的也極可能全數追回且對方無任何條件回報,你何需以小人之心去肚君子腹?
3.再又來(不是這個在),立法的用意的確是希望給予獎勵及警惕!可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朝令有錯夕改又何妨?你的朋友於法是站住了,但理卻虧了,這算不上算是她的不小心?
4.〔拿6千 還好 無須小題大作,能拿回大部分錢 要偷笑了〕
我最受不了你這句話!如你所說的,如果失主不小心遺失 當然也要為他的不小心
而付出一點代價,不然 怎麼會警惕?
如果失主不小心遺失在法是活該,那你朋友刻薄的獲取被報出來在理不也應該?
我也會說〔上新聞丟臉而已,還好 無須小題大作,讓她戴口罩免去指指點點,要偷笑了〕
至於上頭有人扯到高/低知識分子的.....你是韓國人還是天龍人?我怎從來不知道道德標準有分高/低知識分子的.......?
Dave5136 wrote:
買賣: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也就是出賣人有「價金請求權」。
租賃: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也就是出租人有「租金請求權」。
拾得人請求報酬,跟出賣人請求價金、出租人請求租金,在法律上的定位是類似的,都是一種債權的請求權。
如果買受人是位「貧婦」,大家會覺得出賣人不該請求價金?如果房屋的承租人是位「貧婦」,大家會覺得出賣人不該請求租金?那為什麼拾得人要請求價金,就要受到這麼大的道德譴責?
因為大家都用感情來看這件事情,不講理(連警察也一樣)。
法律上賦與拾得人請求報酬的權利,這權利就跟賣東西的人請求付價金一樣的正當。如果拾得人是「眼中只有錢」、「沒同情心」、「 教育失敗」,那麼賣東西的人如果賣到比較窮的人,是不是也該「免收價金」,否則就成了「眼中只有錢」、「沒同情心」、「 教育失敗」?
依照目前法律的規定,你的東西一旦遺失,就可以看成是已經有三成飛了;而拾得的人就相當於中了彩券,獲得了一筆相當於三成金額的獎金。如果中樂透的人不把錢捐出來,不構成道德問題的話,不放棄報酬請求權的人,應該也沒有道德的問題。
這講得太好了
坦白說我在情感上並不喜歡這個女生
除了覺得她沒有同情心之外
我還覺得她很傻
之前就有過類似的例子上新聞了
她應該要知道如果她這樣堅持要錢
事情要是一鬧上媒體 她就會被搜索出來
(這其實是個扭曲的現象 但不管她喜不喜歡這個現象 總之這是要面對的現實)
為了6000塊錢得來現在這名聲
只能說是得不償失
最近這一陣子她如果出去辦事情、找工作、甚至約會等
人家一看到她就會想說:喔 就是那個要錢的
但在理智上 我沒辦法針對拿錢這件事嚴厲的譴責她什麼
她很守法啊
你舉的例子都非常好
把她搜索出來我覺得對她其實並不公平
要批評她是可以
如果不涉及誹謗的話 大家都有言論自由
只是搜索出所有相關資訊就太過激烈了
道德這種事情
每個人認知都不太相同
一個印度人可能會認為吃牛肉是不道德的
一個台灣人可能每個禮拜都吃牛肉麵
以我個人的道德觀感來說
我並不喜歡這個女生的行為
但我並不想把我自己的價值觀套到別人身上
不過還有一件跟法律無關的事情是
對照目前有出現在新聞裡的對警方的採訪
這位小姐在對媒體敘述當時事發經過時"可能"說了謊
而且如果蘋果一開始的報導沒錯的話
那這新聞原本是婦人自己投訴媒體
若是像小姐講的 婦人自願給錢
何來投訴一事
(除非後來婦人先給錢 後來又反悔 但這可能性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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