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mby wrote:以後開車在路上聽歌,...(恕刪) 不必擔心啦!一,你的車(播送的地方)不是公共場所二、不是營利行為三、你沒另外加擴音器向其它人播送那好比是「溢波」窗戶開著人家聽到也沒問題就如另一位網友提的在家播音樂,音量很大,別人可聽到也不屬「公開播送」大家不必太緊張營業場所才比較有這問題
1. 我同意要尊重著作權人的權益2. 我也認為"合理使用"是消費者的權益3. 我也想知道,那些收的使用費,有多少錢進到著作權人的口袋裡,有多少進到仲介的口袋裡它說全球有108個國家的著作權人都跟他有關,那要怎麼分配這個利益呢?4. 錄影帶DVD都有版權聲明說不能公開播放,我好像沒看過CD有這個聲明?5. 超商都要收上架費,哪天音樂也來個上架費好了,超商通路加油,這個也應該可以收到上架費6. 唱片行要不要繳錢給這個協會? 我發現沒有唱片行不撥歌的7. 收聽廣播該不該收錢? 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我自己認為什麼是合理的使用(當然,有人不認同)1. 自己買的音樂,可以轉成其他形式自己使用 (比如CD->匯入到自己的電腦)。在私領域聆聽。2. 無線有線廣播,如果本來就是不收錢給大家使用的,在哪裡撥都不應該要另外給錢3. 自己買的著作物,可以有重出售的權利;我就相當不認同那種國外買的合法著作物,在台灣轉賣要給蟑螂恐嚇的事情;在台灣買的CD,在網站上重出售二手CD,居然也有代理商有意見?! 最好你的CD在封面上寫,不得轉售4. 那些主張自己權益的團體,應該優先主張自己法律上明確規範的權益,不要找那些灰色地帶開刀徒增抱怨,到頭來勞民傷財
看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請參閱分隔線下方引述),仍有疑問求教:智慧財產局說明第四點中提到"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1.公車的音響系統是買來就有的,並非刻意加裝,打開收音機,全車就會聽到,這樣算不算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2.是不是購買原廠有大功率喇叭的家用電視機或收音機,甚至那種很多隻大喇叭的原廠家庭劇院組來播放,就可以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因為並非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而是原廠的設定就是這麼大的功率,這麼多支喇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3220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據今(14)日報載,有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車況報導,接獲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指控該公司駕駛違反著作權法,引發網友聲援,社會大眾關注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一事,由於涉及正確著作權觀念建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一、音樂(詞或曲)、視聽、錄音、戲劇舞蹈、文字作品等創作,都是人類精神創作與智慧結晶,均受著作權法保護,對於著作於公開場合被利用,屬無形資產之利用,著作權人依著作權法有權向著作的利用行為加以收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然而,為促進文化發展及平衡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的利益,著作權法針對在家庭、個人私場合或其他特殊情形的使用,亦有不需要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例如符合合理使用情形),而得加以利用之情形。二、隨著廣播、電視等傳播技術的發展,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藉由無線電波或是有線電纜,以廣播系統(broadcast)傳播著作的行為,即屬「公開播送」利用著作行為。廣播業者播送節目,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的公開播送,應向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取得授權。三、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節目或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四、 上述公眾場所亦有利用一般家用收音機或電視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倘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最後,智慧局並強調,著作權的保護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並攸關數位出版、媒體、視聽、娛樂等創意產業之發展,著作權法目的在於建構優質的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雙贏局面,大家尊重保護著作權,才能進一步鼓勵創新,達到促進經濟、文化發展等目的。----------------------------------------
前陣子去聽台北市立交響樂團的演奏其中他們表演了一些流行音樂的曲目, 也有古典的照這樣子看, 我買票進場聽音樂,如果樂團沒對演奏曲目付費, 是不是也該被抓?(營利+公共場合+使用擴音器)套用公車司機這個例子,所以樂團演奏未授權的曲目,該抓的應該是台下的觀眾...?!?!
其實好像不只國內的音樂不能播放印象中只要國外的音樂屬於這個協會旗下的集團所代理進口的都不能播放其實這些應該都只是剛開始而已往後...只要是營利的店家或餐廳貨場所都必須要向該協會簽約合約應該都是以年計算...不過印象中價格不會很高...一年好像不用1萬吧而該協會有幾間合作的民營公司可供這些店家接洽要放音樂可以...每年繳些錢就可以了不過還是不應該向一般民眾收錢要付費的單位應該是商家...畢竟有間接獲利的可能公車司機實在是太倒楣了...如果該協會沒有做出完整的說明及放棄告訴接下來的風波可能沒這麼簡單這些收費的比例還有一部份是分給了這些音樂著作人的經紀公司這些經紀公司在抽取大部分的費用...最後才分給所謂的音樂著作人有些音樂人更慘...他們的音樂著作權完全屬於他們的公司所有(有簽合約)也就是這些所謂的公播版稅100%就完全落入經紀公司這些著作權的用意根本沒了意義最後只是成了這些中間角色的吸金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