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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人民遇臨檢如何保障自身的權益?(增加3回應)

klpp wrote:
人民遇臨檢如何保障自...(恕刪)


五分奉上

依照樓主的說法都是先配合警察,再事後救濟
而事實上很多對人民的傷害都已經造成了,事後救濟也沒有意義了。

證件一閃就叫做有出示,一閃而過怎麼叫民眾辨識是否是真警察?
沒辨識清楚就要先配合他,他叫你上車還不能拒絕
1.是真的警察,或許還會有讓你打電話給110確認的機會
2.是假的警察,你上了車還會有機會嗎?事後出了事情,又有誰可以挽救呢?

在治安不好的情況下,人民要靠自己保護自己已經很可憐了,
還連要求辨識警察身份的權利都沒有,這種話真是可憐到極點。

執法不應該超過比例原則,執法者更不應該抓著法條玩漏洞(閃一下叫有出示)
而過份的執法,更應該是要被禁止的
二二八事件初端,就是過份執法引起的
wrote wrote wrote:
這可以算是台灣制度的不健全 不周詳嗎 導致人民會招受到這種待遇

制度要健全 真的很不容易 人民會因為在這種不健全的環境下
遭受到跟有健全制度的國家比起較差的遭遇

國家先進程度之類的... 應該用社會福利 社會制度等等..來認定
大家都支持台灣 台灣好 台灣人熱情 人情味讚

mobile01網友就是顯現出了台灣人的熱情 ...等

在制度不健全情況下
台灣人的熱情只變成了最後一道沒有防禦力的防線 因為制度不健全

不是制度不好 ; 制度不健全時 怎麼跟制度健全的國家比誰的制度好呢
開版大大說的或許有人不認同 卻是台灣現行的制度下的自保方法.....細縫中求生存的方法

大家很氣吧 由細縫中求存的方法得知 台灣的制度真的是很..............
不要再浪費熱情去跟不健全的制度.....

讓制度變得更好的方法......有請另求高就了....
看完之後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或是有錢人.
看完整篇文章,有哪個人讀過那些法條,大部分人都不懂,

<<<除非在臨檢的當時,立即提出異議,並且拿到「警察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
這各程序有誰知道,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力,
這各當場提出異議,要如何去執行,警察會拿出表格讓人民填嗎?


以下的問題,有了解答:
身穿便服、口嚼檳榔的陌生男子上前拍他的背,表示他們的身分是警察,出示了謎樣的警察證-->依警職法第4條,警察已完成表示身份的程序。至於民眾是否曾經看過警察證件,是否能辨認,那不是警察能(該)管。

以輕蔑口吻對女孩說:你看起來不像台灣人喔!哪裡來的?是出來把風的嗎?-->表示他們依警職法第6條,認為她有「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對她實施盤查。

員警不但沒有詳加解釋,直接表示她證件有問題,要帶她回警局.-->警職第7條2項,警察認為無法查明身分,因此要帶回詳查。

女孩被嚇到了…直接伸手想拿回她的駕照.兩名陌生男子惱怒的告訴她這樣叫"妨礙公務"-->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補充一下,因為女孩是弱者,換個角色想,如果是平頭刺青男子,伸手搶證件的動作,當然屬[施強暴]之行為,不因女孩是弱者而有所差別)

情急下女孩不顧一切的要奪回證件,並在拉扯間破口而出一句不雅的髒話-->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這個時侯,女孩確實已經觸犯「妨害公務罪」了,已成立犯罪事實,也就是現行犯,是可以上手銬的。
wrote wrote wrote:
看完這串,果然,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法律是捍衛正義,保護善良小老百姓... 真是天真了!

懂得那麼多法,倒不如有機會認識某個警察大官,比較妥當!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對你我是如此,對每天處理這麼多“社會事件”的警察何嚐不是如此?

既然有這麼多「民眾」不論是開車、騎車或是做一些事的時候…
會想到“鑽法律漏洞”來為自己圖方便
那警察更是每天實際接觸法律條文的人…難道不會想到?

當過兵的男人應該都知道,軍中很多事都是「可大可小」的,軍隊如此,社會也是如此
很多事情是背景夠都沒關系(只要蓋得過去),太白目或沒背景的就要倒大楣

在軍中的人際關係、地位是「學長學弟」或是「阿兵哥和軍官」的關係
在社會上不就是警察與百姓、司法人員與百姓等等的關係?

沒錯…在一般人和警察的接觸中,很多事情也是“可大可小”的
但依照現行法律,往往決定事情是「大」還是「小」的不是我們這些死老百姓,而是穿制服、拿證件的
「有牌流氓」



我們在這邊討論這麼多…也只是討論


可以說很多事情是我們「大有為政府」下的警政單位應該做的
SPC網友提到的『出示』這個問題,的確就是警員“鑽法律漏洞”的實例
…因為法律只說警察臨檢或盤查民眾時「應出示」能夠證明其警察身份的文件,法條中並沒有寫出警察出示文件的SOP…怎麼拿證件、出示的角度、出示證件需要 幾分鐘幾秒鐘
白話一點就是「警察已經完成他“出示證件”的動作,有沒有看清楚是他的問題」


即使警政單位大費週張的搞出一套SOP
詳列出每一種警務人員的證件規格、視別辦法
還有民眾 在駕車時、走路時碰到攔檢、臨檢、抓酒測、抓違禁藥品時警方應有的標準動作,還有民眾應該配合的注意事項等等等等…

在各派出所張貼、公告,甚至印個說帖、手冊由管區員警逐戶說明
(例如央行印的宣導新版新台幣單張)

那又如何?就算政府花了人力物力做這些,甚至大力宣導
不肖員警一樣也會找出SOP的「洞」亂搞、避開規定亂來
一些“刁民”們真的就會「受教」會照辦?歹徒會因此而改過向善?
苦的還是一般認真本份的員警和一般百性吧


而對一些有心人士…想要偽造警察(或任何執法人員)證件做壞事的,豈有任何影響?
一樣偽造出幾可亂真的假證件,一樣學全警方公佈的SOP來騙民眾
要做大案子(ex綁架有錢人)的壞人,更可以去偷(或變造)警車,從便衣到制服全套擺出來,一樣是做壞事(現在很多詐騙集團假冒警察、司法單位…難道他們不會做功課嗎?


所以klpp大大不厭其煩的說這麼多,個人是滿「佩服」的
他真的不是在為“不肖員警”的惡劣行為背書

也不是要維護、開脫那些「知法玩法」濫用法條中的灰色空間
動不動“執法過當”但民眾“依法”又拿他們沒辦法的爛條子

而是告訴網友…在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現行的法律下,警察的權限就是這樣

不管你服不服,在碰到的時候就要保持冷靜、理性
儘量姿態放低、不要橫生枝節,而且言語中、在表情上、在肢體動作裏“尊敬”一下眼前的“大人”

對正好碰上警察臨檢的當下 最安全、最能避免不必要麻煩的一些提醒
當然,任何人也可能碰上我們姿態夠軟、好話說盡,面前的條子還是因為他心情不爽(或其他原因)故意找你麻煩的情況
碰上了…還是要想辦法讓“損失”降到最低,而不是充好漢,充正義魔人去和「公權力」在手的條子起衝突
讓本來就想要找你麻煩而沒有藉口的爛條子當場“槓上開花”剛好有名目可以辦你、整你

因為條子熟知所有相關法律和案例,可以做到遊走法律的灰色地帶,整你夠夠他還能全身而退

像前面某位大大講的…身為普通上班族的我們,是沒有那麼多的時間和精力跑警察局、跑法院去和警察、司法人員耗下去

很多爛條子、惡質司法人員也是看準這一點…看準一般人怕上法院、警局的「民不與官鬥」心態
才能“玩法”整老百姓,才能拿著雞毛當令箭(何況他們手上的還是真令箭而非雞毛)

法律(司法實務)上的解釋空間是因個案而異,很多時候新聞上、網路上看到的也只是片段
可能是記者採訪了相關各造寫出來的報導,也常是個別當事人的一面之詞,我們都不是當事人,只是旁觀者
再怎麼熱心…光靠報紙、網路也無法了解事件原貌﹠全貌…事後諸葛人人會,同情弱者也是人之常情,但若只是看了新聞報導或是網路上的轉述轉PO就來充當正義魔人、發射嘴炮…除了增加網站的流覽率、點閱數之外,是沒有任何義意的

klpp樓主提示了很多原則,說明了很多我們平常根本不會想到的問題
對個人而言,看過之後…的確很有收獲的

當然也可以說現行的法律對「熟知法條」的警員相對有利,對不了解法條的一般人較為不利
也可以說法律是保護知法弄法者和有權有勢有錢的人

畢竟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帶著律師四處走,也不會有興趣沒事去鑽研六法全書
而各級民代或地方有力人士也不見得會理會這些事…要看你的身份,和他們的關係)




在下當兵是「海防」
雖然當時是「海巡部」但也知道,光是海巡相關法律就是厚厚的一本,裏面有不少法條…說明了很多我們“印象中”在海邊可以做的事,實際上都是“違法”的
現在考海巡特考的人應該都會讀(背)到

有過唯一的一次在海邊的2省道上和警察一起在路邊攔車臨檢的經驗

是在0414專案(白曉燕案)發生之後的事,各地海防﹠警察們草木皆兵,深怕“陳進興”從自己的管區偷渡出境
我們步巡時剛好碰上警察在路上設攔檢點,和他們聊了一陣之後就“配合”了一次
條伯伯攔檢民車時,我們三個海防的 端著65K2步槍站遠遠的“助威”一下…滿好玩的,也算是體會了當「警察大人」威風


這是題外話



真的,個人以為發文的klpp網友是出於一片善意而在01發文(打很多字,做很多討論、交流,很花時間的)
告訴大家這麼多有用的資訊、面對條子時該注意的細節

盡可能的理性討論…至少不要謾罵,也不必鑽牛角尖 玩文字遊戲..............還有打嘴砲
^^
【豆瓣】http://www.douban.com/
難得的好文章~



樓主的文章內容裡有很多不能讓人接受的條款,不過事實就是事實,樓主不說我還真的不知道,受教了

至於01嘴砲魔人多也不是一天二天的,條款是白紙黑字的,發文者不過就是想讓大家有更多知識來保護自己

在這裡不理性的條款在這抱怨也無法改變不是?有爭議應該像相關機關反應,這是政府該改進的地方,跟樓主嘴砲難道他是能修改法律還是他能提升警察素質嗎?

從頭到尾樓主也沒提到說警察的作法是完全正確的,只是站在法律條文的立場來說明在警民對立下,往往是不懂的條款的民眾吃虧,應該要在更了解條款的情形下讓自己權益受損達到最小,至於不合理的部份,應該交由立法機構,也就是民眾選出來的代表去執行修改,在這邊唱衰樓主事實會有改變嗎?不懂.....




另外我想問樓主一個問題

如果今天遇到臨檢,如果一切都配合,當該人員要求到路邊或是暗巷內執行時,民眾拒絕是否造成妨礙公務的罪名?
還是可以要求在臨檢當下人多的公共場合執行?

畢竟今天就算真的遇到假員警,在公共場合總是比人少的地方安全,我想這對我的朋友以及家人都很有幫助
我覺得樓主的文章既客觀又理性

對於那些鑽牛角尖.....
大家都是明理的人
不用這麼感情用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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