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斑貓妖 wrote:您說到重點「故意」,性騷擾是主觀感受,當主觀感受對上故意您試著舉證如何證明這個「故意」?如何證明這個主觀感受不存在?(恕刪) 夜也深了 您思緒也累了吧現在是討論 "翁告雞" 誹謗罪的主觀關性騷擾的主觀 什麼事?想到以前我們老師最常罵的「 你觀念不清嘛!」
虎斑貓妖 wrote:如果只看條文就能打官司,律師不餓死? 司法院在推動法律白話文就是希望人民都能看得懂而不是學法的 各自解讀難道到時候律師會餓死嗎?以下合理的猜測不敢告還有一個原因就是當事人真的有做開記者會只是救形象私下再想辦法搓湯圓不料對方來踢館當然無法接招
guanhuad71 wrote:夜也深了 您思緒也累(恕刪) 最後一次回應,僅為了不懂法律文字與解釋的人,不過閒聊咖臥虎藏龍應該都懂要證明女方有誹謗故意,就必須證明女方亂說,根本沒有被性騷擾的事實,這樣才能符合故意,不知您師承何人也沒興趣知道只希望您沒辱沒尊師
虎斑貓妖 wrote:要證明女方有誹謗故意,就必須證明女方亂說,根本沒有被性騷擾的事實,這樣才能符合故意, 唉難怪人民會覺得法律離的很遠司法恐龍也是這麼來的吧就算給他例子他也無法設身處地的去想也不會覺得荒謬之處之前我舉的例子 再套你的想法難道可以隨便指摘別人性騷擾囉?反正那個人要先證明我的主觀那建議大家遇到討厭的同事都可以去試試啊(這裡不得不刻板印象一下女生比較有人信)反正要證明主觀很困難未來的國民法官如果挑到某些食古不化的恐龍腦袋不也一樣做出恐龍判決
虎斑貓妖 wrote:閒聊咖臥虎藏龍應該都懂要證明女方有誹謗故意,就必須證明女方亂說,根本沒有被性騷擾的事實,這樣才能符合故意, 閒聊咖真的是 臥虎藏龍自以為是到可以自創誹謗罪的主觀要件你父母一定很以你為榮
喬大叔 wrote:不經意的碰觸⋯難免⋯(恕刪) 我也覺的今天開這記者會真的沒有必要,這種事說不清的。雞排妹這種個性不是大姊大,他就是那種平時表現柔弱,一不小心就被他咬緊咬的....你懂的。可以選擇不回應,道歉說是為了節目效果,以後不要和她合作就好了。不管男女,每個人都是不同的個體,認知頻率本來就會不同,所以才會有溝通,個性很奇耙的人就是最好不要認識不要同台。像我一個女性同事,常一起上班,有時她也會聊和他男友很私密的事,我有時也會和他開玩笑什麼時後要和他男友分手,和我在一起。幾次後他和我說我這樣問他覺的不開心,我聽到也是和他說對不起,我只是開玩笑的,隔天我們又好了又繼續一起工作一起聊天,他知道我開玩笑無意的,我知道他在意,也不在開一樣的玩笑。想想如果是遇到奇耙的人應該也會告我性騷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