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麥香魚大提到的法律問題,我有不同意見。
首先,樓主PO文PO圖會影響到店家生意,這是必然的,
不過只要所言內容屬實,就沒有觸犯刑310毀謗罪的問題。因為同條文寫得很清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除非店家能舉證樓主所言為捏造,否則,樓主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我覺得樓主的證據力夠用了.)
再者,眾樓友聲援樓主,有沒有毀謗的問題?
大法官釋字509號「…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也就是說,樓友們判斷樓主所言為真,所以跟著討伐肉丸店,就不構成毀謗。
(當然,如果樓友以三字經來謾罵店家之類的,那是公然侮辱,又是另外一件事。但到目前為主,我看大家的反應都蠻中肯,所以,也沒這個顧慮啦。)
最後,看到有個樓友也在九份開店,
如果有空,是否也請他人轉告金枝肉丸的老闆,有這個討論串的存在。
如果他自認理虧,就過來道歉;
如果他自認沒錯,看他有沒有種提告。
tangochen wrote:
不過只要所言內容屬實,就沒有觸犯刑310毀謗罪的問題。因為同條文寫得很清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除非店家能舉證樓主所言為捏造,否則,樓主在法律上站得住腳。(我覺得樓主的證據力夠用了.)
你好像顛倒了
控訴他人有罪者需要舉證
這才是問題所在
目前沒有錄影及錄音,只有照片,我有提過了,除非有其他第三人證可出庭作證,
否則只是淪於各說各話,告不贏不如不要告
但是,有一種狀況下可以告不贏還是去告,
就是保護自己不被對方反控,目前在這裡的討論,
店方可以反控加重毀謗,因為上面寫的與事實不符,
這樣樓主必須證明為真(樓主已經寫了很多舉證,但是必須要有事實輔佐,人證? 物證?)
明知告不贏還去告,是以合法的手段去迫使眾人注意,
也給對方帶來壓力,這就是李敖之類的愛告人的原因,
他告人不見得都贏,但是他可以用合法的手段造成他人的壓力
單純在網路上說 "以上言論屬實,個人願負法律責任" 是沒有意義的,
法律還是講求證據,一樣,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芊芊爸爸 wrote:
當初打贏官司後,我的確覺得正義得到了伸張!!
另外,也拿到了好幾萬的和解金!!
樓主,前提是打贏官司,
如果沒有必勝的把握,到時候是更加不爽而已
若你真的覺得這些事情有必要你花這些資源,
那就先寫存證信函告知該店,你將以法律程序解決,
給他最後的道歉機會
至於路人的部分,你很難得知對方的身分,
只有照片給警方,他們也不是阿亮,一定會找任何可能跟你說你要先有確切的控訴目標,
意思是,你要找到那個人的身分資料你才有辦法告
tangochen wrote:
再者,眾樓友聲援樓主,有沒有毀謗的問題?
大法官釋字509號「…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也就是說,樓友們判斷樓主所言為真,所以跟著討伐肉丸店,就不構成毀謗。
這就是網路最有問題的地方
姑且不論事實真假,事件的本身從不懂角度來看就有不同解釋,
更遑論有多少人 "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理由依照單方面說法?
輿論與價值審判凌駕司法公理
該條解釋是為了保障他人的言論自由,若是經過誤導或錯誤資訊所影響,
則非惡意為之,所以法律保障這些例外,但是,多少人自以為自己看到了全部,
恣意的提出評論,但是卻不了解真正的內情?
言論自由須架構在尊重他人,並且合於法律規範之下,
樓主沒有錄音資料佐證,僅有個人氣憤的經歷陳述
舉個例子,以前一個寵物飼主,狗狗半夜急診,送到號稱有24小時夜間急診服務的寵物醫院,
結果該院醫療疏失嚴重,導致狗狗死亡,飼主單方面上網控訴,也有若干情緒性的言論,
要求大家不要去該獸醫院
該獸醫院依法對該飼主提出告訴,勝訴,因為飼主無法舉證自己所言內容為真
台灣不像歐美,對法尊重也常常以訴訟解決紛爭,
所以各位的法律觀念相較於歐美是較為薄弱,且我們的文化喜歡 "公評" ,
但是卻忘了,在法律之下,是依法行事,依證據行事,而不是人多的那邊贏,大聲的那邊對
尼采說過,沒有事實,只有詮釋的不同
所以法庭上是盡量讓證據說話,雙方提出有利自己的事證,
但是法院判下來的又代表正義真相? 不一定,而是當時證據給法官的參考輔佐,做出的抉擇,
也有法官的個人的價值判斷因素在內
tangochen wrote:
如果他自認理虧,就過來道歉;
如果他自認沒錯,看他有沒有種提告。
興訟是最後的手段
是人權的最後防線
可以溝通的問題,不需要搞到興訟,因為最後就算勝訴,花的時間成本又划算嗎?
以台灣的損害賠償來說,一般是不划算的
如果不嫌棄把我當朋友,請到msn聚首 arda.arda@msa.hinet.net
釣魚釣到麥香魚 wrote:目前沒有錄影及錄音,只有照片,我有提過了,絕大多數的消費糾紛衍生出的誹謗訴訟,幾乎都沒有「錄影錄音」。但即使是各說各話,檢察官/法官也會判斷兩造所言的合理性。
其次,現在的情況是,樓主無意提告,
就看店家要不要道歉或提告而已。
假設店家提告,那就意味著,樓主要證明店家真的沒給四張衛生紙、服務態度不佳,
那麼,當天一同前往消費的家人、跟樓主對話的隔壁店老闆,都會是有利證人。
我倒是想不出來,店家要用什麼理由說服法官,
是說樓主一家根本沒來消費,或者樓主是競爭業者派來鬧事的,還是怎樣?
釣魚釣到麥香魚 wrote:如果沒有必勝的把握,到時候是更加不爽而已沒有那個官司是必勝的把握,再厲害的律師,生涯勝率也不會百分之百。
魚大這句話應該送給店家,與其興訟,不如來道歉。
釣魚釣到麥香魚 wrote:但是,多少人自以為自己看到了全部,恣意的提出評論,但是卻不了解真正的內情?除了天公伯,誰能「看到全部」?
重點是你所說的「惡意」。
如果要「看到全部」才能有發言/批評資格,這社會應該是一片靜默的吧。
釣魚釣到麥香魚 wrote:輿論與價值審判凌駕司法公理這不用擔心,如果有人自認因此權益受損而提訟,「司法公理自會凌駕輿論與價值審判」。
釣魚釣到麥香魚 wrote:各位的法律觀念相較於歐美是較為薄弱或許您可以拿出實證資料來證明這段話?
釣魚釣到麥香魚 wrote:但是卻忘了,在法律之下,是依法行事,依證據行事,而不是人多的那邊贏,大聲的那邊對這裡有那個樓友不依法行事??惡意違法?
釣魚釣到麥香魚 wrote:舉個例子,以前一個寵物飼主,狗狗半夜急診,送到號稱有24小時夜間急診服務的寵物醫院,結果該院醫療疏失嚴重,導致狗狗死亡,飼主單方面上網控訴,也有若干情緒性的言論,要求大家不要去該獸醫院.該獸醫院依法對該飼主提出告訴,勝訴您提到的這案子,我在網上看到的資料是2005.12.26自由時報報導「網控獸醫師 誹謗不起訴」,
因為檢察官認為:「被告是一尋求醫療服務的寵物飼主,與醫院方面有委任契約關係,因此,有評價服務品質的權利,文章內容只是個人所見、所聞,部份觀察及解讀可能有誤,但並不構成誹謗。」
文中也提到,之後,獸醫師張國彬要「遞狀聲請再議」,飼主王紫沂則是說「院方標榜24小時營業,但事實上,半夜根本沒人,近日她將對張姓獸醫提出詐欺告訴」。
後來我就沒看到更新的報導,所以,魚大所說的獸醫勝訴,資料來源為何?感恩。
jovi00001 wrote:
希望你可以用此道理教導您的小孩 讓您的小孩以後一起和你加入這個可以一舉數得的行為 努力的訴訟告死那些白目 社會敗類 讓我們社會可以變的更美好
哎呀,何必用那些激烈的言詞呢....
tangochen wrote:
沒想到麥香魚大也會寫這麼嚴肅的文字,失敬失敬
搞笑是我的興趣,以前我也會寫很嚴肅的,也會筆戰罵人,得罪過很多人
tangochen wrote:
假設店家提告,那就意味著,樓主要證明店家真的沒給四張衛生紙、服務態度不佳,
那麼,當天一同前往消費的家人、跟樓主對話的隔壁店老闆,都會是有利證人。
我倒是想不出來,店家要用什麼理由說服法官,
是說樓主一家根本沒來消費,或者樓主是競爭業者派來鬧事的,還是怎樣?
這些都是假設
樓主在網路上寫的東西,就可以算是物證了,是對他人(店家)的指責,相當程度會影響商譽,
不論最後真實與否,法院如何判,樓主都該小心注意
隔壁店老闆是否有經歷過整件事情呢?
其他路人找得到出來做證嘛?
事情沒有那麼簡單,用說的很簡單,找到人跟證據出來,對確保權益才有實際的效用
tangochen wrote:
沒有那個官司是必勝的把握,再厲害的律師,生涯勝率也不會百分之百。
魚大這句話應該送給店家,與其興訟,不如來道歉。
我跟店家沒關係
我去九份吃東西也覺得很貴服務不好
而是網路上的指責,需要特別注意,並不是單方面狀況描述就可以確保沒有問題,
今天一堆網友聲援助陣,萬一真的被店家提告,要跑法院的是誰?
要花錢請律師的是誰? 面臨精神壓力的是誰?
我已經舉過寵物飼主與獸醫院的例子給大家看,
當時眾網友一面倒的聲援炮轟,最後呢?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讓證據說話,而不是立場與態度,
或許樓主看了會很刺耳,但是,每個人所堅信的事實與真理,不見得在法律前就是正確的,
自我保護自己的權益,必要時以法確保自己的權益,才是最重要的
tangochen wrote:
重點是你所說的「惡意」。
如果要「看到全部」才能有發言/批評資格,這社會應該是一片靜默的吧。
濫用輿論的力量,就如同某些媒體先報導,後來再小小篇幅 "更正" ,是一樣的傷人
素養是自己要建立累積的,法律只能有最低的保障,是對所有人的保障,而不是任何一方面的特有
tangochen wrote:
這不用擔心,如果有人自認因此權益受損而提訟,「司法公理自會凌駕輿論與價值審判」。
tangochen wrote:
或許您可以拿出實證資料來證明這段話?
tangochen wrote:
這裡有那個樓友不依法行事??惡意違法?
搞得很像論戰
我的目的不是與網友辯論
tangochen wrote:
我在網上看到的資料是2005.12.26自由時報報導
tangochen wrote:
後來我就沒看到更新的報導,所以,魚大所說的獸醫勝訴,資料來源為何?感恩。
看來我非要找出來?
好不容易翻到了
檢察官認為,王女未查詢嘟嘟死因,就張貼「沒有醫德的獸醫院」、還呼籲網友「讓這家獸醫院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已公然詆毀張國彬的醫德及獸醫院的聲譽 2006-8-11 09:51
一時遷怒求緩刑
嘟嘟是一隻十五歲的白色狐狸狗,剛出生就被送到王紫沂家中。去年二月十五日凌晨,王紫沂因嘟嘟抽搐、口吐白沫,送往全民高生獸醫院急診,院長張國彬詢問嘟嘟病史後進行觸診,因嘟嘟須留院觀察,王女繳交三千元後十分後悔,打算隔天辦理轉院,但她趕到另一家醫院門口時,嘟嘟已死在她懷裡。她事後上網控訴張國彬沒醫德,被張控告。
王女堅稱只是與網友分享心情,沒有誹謗對方意思。但檢察官認為,王女未查詢嘟嘟死因,就張貼「沒有醫德的獸醫院」、還呼籲網友「讓這家獸醫院無法繼續經營下去」,已公然詆毀張國彬的醫德及獸醫院的聲譽,不過,考量王女因痛失愛犬才一時遷怒告訴人,希望法官緩刑。
包含在自由時報以及蘋果日報副刊半版刊登道歉啟事 2007-1-16 15:38
其實上面轉載的八月份新聞
紫沂只是被檢察官起訴
還沒有確定是否有罪而要被判刑
起訴之後的過程是
由台北地院葉珊谷法官審理案件
法官力勸當事人和解
幾次開庭和解不成
法官最後甚至公佈自己的心證:
認為紫沂的行為的確是妨礙名譽的!!
本來對這個訴訟信心滿滿的紫沂最後迫於無奈
只好與對方和解
和解的內容
包含在自由時報以及蘋果日報副刊半版刊登道歉啟事
以及寫信要求網友把網路上所謂"不實言論"撤掉
道歉的內容甚至提及自己所言"全部都是不實的指控"
事以至此,我們再怎麼嚥不下這一口氣,也只能這樣了~
不要再讓士林全x獸醫院....... (毀謗文原文)
宣稱是當事人的朋友,2005-3-8 15:37 貼在 飛格寵物論壇
我的勸告大家可以不理會
我只是在告訴各位網友,尊重法律,也保障自己的權益
不要因為沒有法律常識,而惹禍上身
正義不是自己心裡面的想法而已,更不會是大家說了算
拿得出事實,才是最根本的,否則,找一堆親朋好友來鬧,不就天下大亂了?
如果不嫌棄把我當朋友,請到msn聚首 arda.arda@msa.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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