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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很容易 道歉卻很難(已調解撤回告訴)

還沒耶~一個多月了~沒消息,看來很難調查~不然就是案子太小,檢察官還在忙別的~
千葉先生 wrote:
還沒有定讞?...(恕刪)
蘋果貓咪 wrote:
在這裡發言討...(恕刪)


不管立場是否相左
總會有人無法控制自我
樓主算是修養很好了
既然對方無心改過
那也毋須再給予機會
以下我打的字可能會讓樓主大失所望了!.....

近日因為網路遊戲,與遊戲中的"某人"發生口角衝突!

戰火從遊戲中的公頻延伸到某著名遊戲討論區,結果我就挨告了!

(事後得知,該"某人"似乎是半職業訟棍,疑似"故意"製造與網友口角衝突,

然後以"妨礙名譽"提告,有部分未成年或不闇法律網友接到傳票後會驚恐萬分,

急著找他和解撤告,他就從中牟利囉!初步了解,他在該遊戲中已提告數十人囉!)

我們被告的數十人,原本在遊戲中都本素不相識,消息傳開後大家在遊戲中互加好友聯絡,

討論訴訟訊息,因為大部分人都住在高雄,所以都是到雄檢開偵查庭,

有人開庭時甚至會相約聚會,一起討論,一起打氣囉!

以上是前因,接著報告這段時間大家開庭的相關概況跟進度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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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仁兄提告,也都是直接至地檢署呈狀提告,但實務速度上並不會比去警察局提告快!

(因為後來,我們也有反告他"誣告罪",是從轄區派出所報案提告的!)

地檢署接到訴狀,還是會把案子下交,由轄區分局偵查隊偵辦,視案情複雜程度,

調集相關證據(遊戲公司的公頻紀錄.討論網站的電磁紀錄,IP位址...等),

是否需約談告訴人或被告?作成初步調查筆錄,送回地檢署才召開偵查庭!

如果從警察局報案提告,偵查隊會先展開偵查程序,完成調查筆錄後,一樣再送回地檢署,

所以您說從哪一邊送速度會比較快呢?

題外話,到過高雄兩個分局的偵查隊做過偵查筆錄,發現我們的波麗士大人還是很辛苦的,

態度上也非常和善,可能是我們年紀相差不大(應該是我稍長),又無素行不良紀錄,

一坐下先奉茶(杯水),告知權利義務,接著面對電腦就以"閒聊"方式展開筆錄了!

得知告我們的人疑似訟棍後,在筆錄時,會技巧的"誘導"我們要強調那些重要證詞,

甚至在後來我們反告"誣告"時,我們提供的螢幕截圖證據列印不是很清楚,

波麗士大人乾脆跟我們要電子檔,就在警局用他們的電腦放大去邊列印,完全服務到家!

到雄檢開偵查庭時,只要從檢察官問案的方向,大概就八成得知案子的下場了!

這種小案,檢察官在事前的閱卷時,應該心中早有定見!

在網路上公開(一定要是"公開"喔!密頻或私訊都不算!)罵人,就是公然妨礙名譽罪,

但構成的要件事實上是不容易的,因為大家在網路上使用的都是"暱稱",也就是"虛擬ID",

虛擬ID是否具備完整的"人格權",尚有很大的爭議!

因為法律上只有自然人或法人才有所謂的"人格權",才有名譽,才能要求被保護!

除非這個虛擬ID能與真實世界的你做上連結,這樣才有可能被保護!

像Jolin大家都知道是蔡依林,你罵Jolin就有可能觸犯妨礙名譽!

但樓主的"蘋果貓咪",抱歉,可能大家都不知道是誰!所以很難!....

除非你能"舉證"罵你的人知道你"蘋果貓咪"在真實世界的身分,不然...此其一,

其二,罵人當時的情緒也很重要,我在被告第二案時,因被該員激怒(他不斷在公頻散佈我是騙子),

所以當場就回罵他"祖宗十八代",還咒他全家XXX(嘆!當時剛睡醒,是衝動了點!.....)

偵查庭時檢座問我,"這段文字是你打的?"..."是"(白紙黑字,想賴也賴不掉吧!)

檢座:"你是故意要罵他囉?"..."是"(罵都罵了!大不了罰緩賠錢了事囉!)

檢座:"你確定是故意要罵他?"....."是啊"(我又沒有要罵別人?.....)

檢座:"你確定?....."

這時我才會意過來,馬上答:不是,我只是一時氣憤,沒有要故意污辱他的意思!"

檢座:"對嘛!只是一時氣憤回罵,沒有要故意污辱嘛!"回頭交代書記官,"要記錄下來!"

然後再回頭告誡我:下次不要再罵那麼兇了!.......

(哦..意思是"下次還是可以罵,只是不要罵太兇就可以了嗎?)

後來接到的不起訴處分書上,也是以這段為主要判決理由,無故意污辱之意圖!

後來該員不服處分,對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也被高檢署駁回!

駁回的理由就是以"虛擬ID"不具"人格權"!

----------------------------------------------------------------------------

以上,回文是有點長,經此一事,也對訴訟程序長了點知識,

對照樓主的狀況,照我個人的看法,檢察官會起訴的機率真的很小!

bit2009bit wrote:
不錯不錯~~~雖然網...(恕刪)

蘋果貓咪 wrote:
唉呦,我要嚇嚇他,你...(恕刪)


呵!呵!...

其實除非檢察官失職沒提醒,不然開庭前,檢座應該會簡述雙方權利義務!

被告可不為不利己方之陳述!也有保持緘默的權利!

當然,被告不實之陳述是無罪的!

證人不實之陳述就可能觸犯"偽證罪"!

告訴人(不是原告,刑法沒有原告,民法才是原告)做不實之指控有可能觸犯"誣告罪"!

tsaichan wrote:
以上,回文是有點長,經此一事,也對訴訟程序長了點知識,
對照樓主的狀況,照我個人的看法,檢察官會起訴的機率真的很小!

真的不一定

我之前也差一點被告了,不過我看了一下我發言的內容是感覺還好而已

被告的機率不大,所以已經很久了都無聲無息

不過要告我的那一位在01也是跟其他網友有言語糾紛,他有去提告也獲賠好幾萬了

所以網路發言真的要小心,釣魚的真很多
其實要不要起訴都是看檢察官自由心證,很多法條都有模糊地帶,
我本來就不是很在意案子進展快不快,早就知道會花很久時間,
也沒有對案子有很大的期望,只是覺得這個人給了這麼多機會還不願意認錯
希望檢察官教他網路禮儀,就看檢察官要不要教,不要就算了~
事情都過了,當時的生氣也過去了,雖然有傷也早就治好了~
我現在沒把這件事放在心上,只是看到有人回文還是收到傳票才想到有這件事~

是這個人閒著沒事亂罵人,我根本沒跟他鬥嘴啊!!真是見鬼了~我可不是閒著沒事到處釣魚來興訟
我也沒有做不實的指控,就算沒起訴也不怕他告我誣告。
01小十字 wrote:
真的不一定
我之前也...(恕刪)

蘋果貓咪 wrote:
是這個人閒著沒事亂罵人,我根本沒跟他鬥嘴啊!!真是見鬼了~我可不是閒著沒事到處釣魚來興訟
我也沒有做不實的指控,就算沒起訴也不怕他告我誣告。

其實不用怕被反誣告因為妳已經有把你們的對話PO出來了

感覺上是妳被酸得比較多

不過現在有時要回比較有爭議的文時都會看好幾遍沒有情緒化字眼時再PO了

說實在這種不好的經驗一次就夠了
賣阿捏共啦~~也有不少人支持我呀~~
我可以接受被酸~我有時候也酸別人,^__^~
不過別謾罵就好~至少我也讓那個人收斂了不少,造福鄉民耶~

01小十字 wrote:
其實不用怕被反誣告因為妳已經有把你們的對話PO出來了
感覺上是妳被酸得比較多
不過現在有時要回比較有爭議的文時都會看好幾遍沒有情緒化字眼時再PO了
說實在這種不好的經驗一次就夠了

蘋果貓咪 wrote:
不過別謾罵就好~至少我也讓那個人收斂了不少,造福鄉民耶~

那我比較LUCKY了那個人已經被管妹殺頭了

我想他已經停權3次了,應該沒有臉再上來了吧
很難說喔!!也許換張臉又上來了~
01小十字 wrote:
那我比較LUCKY了那個人已經被管妹殺頭了
我想他已經停權3次了,應該沒有臉再上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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