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個人立場是,單看新聞而沒有深入瞭解的情況下,覺得目前不該特意挺該店員也不需要為該店長抱不平。
以下是小弟的分析,歡迎不同看法的人交流指教
首先先以店家角度觀看這次的事件:
假設該店家為加盟主,站在加盟主的立場:
如果他是加盟店的話,商品成本是加盟主自行吸收的,過期商品加盟主要給員工吃還是要丟掉這都是屬於加盟主自己可以決策的範圍。
就算加盟主同意店員可以拿報廢商品當員工餐,但如果該店員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擅自發放給外人食用,也是不正當的行為。
結論:如果是加盟店的話,加盟主完全有權力可以決定要不要告他業務侵占(由於加盟店的商品是加盟主出資,所以不會有和解了但是總公司要告的情況),也就是這件事情其實可以私下和解了事的。
(就算和解金額喬不攏,加盟主也會考量到上新聞可能會影響公司的商譽而不了了之,頂多開除該店員)
假設該店家為公司直營,直營店的立場:
直營店的商品是公司出錢購買,正常程序下公司會要求直營店管理人員將報廢商品確實報廢並採取廢置處理
(有人質疑為何直營店要把剛過期還能吃的報廢商品拿去丟,這是因為以前有(偽)弱勢族群裝可憐到善心店家索取免費的報廢商品後拿去外面低價賣錢作沒本生意,剛好有人買回去沒立刻吃結果後來吃出問題
)如果是這種情況,該店員擅自取用報廢物品還發放給外人食用;如果一開始已告知報廢物品不得取用,該店員除違反業務侵占外還有可能多背上一條背信罪。而且這種行為也會拖累該店的主管人員,所以主管發現這種情況是應該主動往上回報給公司的。
結論:如果是直營店的話,由公司處理應該是不會有這種店長私底下要求和解金額的,要嘛就是顧及企業形象小事化無的將該店員開除,要嘛就是公司決定殺雞儆猴直接報業務侵占罪

(不過這次金額那麼小,如果是公司做決策應該會傾向小事化無才對)
小弟對該店員一行人之看法:
雖然該店員的出發點可能只是出於善意以及勤儉,但是拿別人的東西(雖然這起案例中是別人不要的東西,但店家有規定的話還是不能拿)來做善事是不值得效法的

從新聞上報導少年一行人有去九十度道歉,以及該少年表示『自己不懂事,給爸媽帶來困擾,真的很不應該。』這段話可以假設該少年已經知道自己做的事情不對了,由於店長已經提出無法撤銷的業務侵占,小弟希望在判決中能以該店員年少無知且犯後已有悔意從輕發落。
另外對於少年母親表示願意提供十元愛心晚餐幫助弱勢也不願意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惡質超商,小弟的看法是這位媽媽也很有guts,但還是小小提醒一下這個愛心晚餐屬自發行為,事後不能拿來當作抵銷唷
(現在都提告了也不用談和解了,但是這個觀念要有,雖然媽媽可能也沒想過要拿自己的愛心晚餐來抵銷這兩萬
)總結:身為店家要顧慮的東西很多,在下某些決定的時候還是謹慎一點比較好。
除非該店常常有這種情況,好不容易抓到其中一個有這種行為的所以決定嚴懲來證明自己的guts

不然實在不應該出現這種私下要求數倍和解金的場面,雖然現在店長guts有了但上新聞鬧那麼大;搞不好總公司顧及形象還會要求解約或賠償,只能說是得不償失

至於那個店員的行為確實是不對的,要挺他的人請就他有悔意知錯能改這一點來挺,而不是把犯錯的地方正當化、合理化

結果你的看法跟我差不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