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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 是哪家超商?

關於這次的超商事件,看到不少人在不明究理的情況下一面倒的支持該店員的做法,也有人是覺得店長完全沒做錯。

小弟的個人立場是,單看新聞而沒有深入瞭解的情況下,覺得目前不該特意挺該店員也不需要為該店長抱不平。

以下是小弟的分析,歡迎不同看法的人交流指教
首先先以店家角度觀看這次的事件:


假設該店家為加盟主,站在加盟主的立場:

如果他是加盟店的話,商品成本是加盟主自行吸收的,過期商品加盟主要給員工吃還是要丟掉這都是屬於加盟主自己可以決策的範圍。

就算加盟主同意店員可以拿報廢商品當員工餐,但如果該店員在未告知的情況下擅自發放給外人食用,也是不正當的行為。

結論:如果是加盟店的話,加盟主完全有權力可以決定要不要告他業務侵占(由於加盟店的商品是加盟主出資,所以不會有和解了但是總公司要告的情況),也就是這件事情其實可以私下和解了事的。
(就算和解金額喬不攏,加盟主也會考量到上新聞可能會影響公司的商譽而不了了之,頂多開除該店員)



假設該店家為公司直營,直營店的立場:

直營店的商品是公司出錢購買,正常程序下公司會要求直營店管理人員將報廢商品確實報廢並採取廢置處理

(有人質疑為何直營店要把剛過期還能吃的報廢商品拿去丟,這是因為以前有(偽)弱勢族群裝可憐到善心店家索取免費的報廢商品後拿去外面低價賣錢作沒本生意,剛好有人買回去沒立刻吃結果後來吃出問題)

如果是這種情況,該店員擅自取用報廢物品還發放給外人食用;如果一開始已告知報廢物品不得取用,該店員除違反業務侵占外還有可能多背上一條背信罪。而且這種行為也會拖累該店的主管人員,所以主管發現這種情況是應該主動往上回報給公司的。

結論:如果是直營店的話,由公司處理應該是不會有這種店長私底下要求和解金額的,要嘛就是顧及企業形象小事化無的將該店員開除,要嘛就是公司決定殺雞儆猴直接報業務侵占罪
(不過這次金額那麼小,如果是公司做決策應該會傾向小事化無才對)




小弟對該店員一行人之看法:


雖然該店員的出發點可能只是出於善意以及勤儉,但是拿別人的東西(雖然這起案例中是別人不要的東西,但店家有規定的話還是不能拿)來做善事是不值得效法的

從新聞上報導少年一行人有去九十度道歉,以及該少年表示『自己不懂事,給爸媽帶來困擾,真的很不應該。』這段話可以假設該少年已經知道自己做的事情不對了,由於店長已經提出無法撤銷的業務侵占,小弟希望在判決中能以該店員年少無知且犯後已有悔意從輕發落。

另外對於少年母親表示願意提供十元愛心晚餐幫助弱勢也不願意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惡質超商,小弟的看法是這位媽媽也很有guts,但還是小小提醒一下這個愛心晚餐屬自發行為,事後不能拿來當作抵銷唷

(現在都提告了也不用談和解了,但是這個觀念要有,雖然媽媽可能也沒想過要拿自己的愛心晚餐來抵銷這兩萬




總結:身為店家要顧慮的東西很多,在下某些決定的時候還是謹慎一點比較好。

除非該店常常有這種情況,好不容易抓到其中一個有這種行為的所以決定嚴懲來證明自己的guts
不然實在不應該出現這種私下要求數倍和解金的場面,雖然現在店長guts有了但上新聞鬧那麼大;搞不好總公司顧及形象還會要求解約或賠償,只能說是得不償失

至於那個店員的行為確實是不對的,要挺他的人請就他有悔意知錯能改這一點來挺,而不是把犯錯的地方正當化、合理化

misol wrote:
今天的新聞「店員請清...(恕刪)


新聞有說,他是請同學喝瓶裝茶飲料,不是鮮奶或便當喔
這種瓶裝茶飲料商品在便利商店有可能放到過期還沒賣出去嗎???
還是店員根本就說謊,該商品根本沒過期
wenjie0810 wrote:
新聞有說,他是請同學...(恕刪)

紙盒的茶飲料報廢的可能性比較高。

瓶裝茶的期限都滿久的,通常有兩、三個月以上吧?
當然,保鮮期比較短、或是銷量真的太慘之類的不是沒可能,可是我也不常遇到瓶裝茶過期的狀況。
(有挑到多包裝的每朝到期過,可是那絕對是一年以上的事情.....)
某貓的生命三元素:書、咖啡、碳水化合物。
老實說 我是加盟主的話 我不會應徵這種染金毛 留肉棒堂男孩髮型 的人
昨天這則新聞好轟動啊!我看了超過20篇文字新聞跟電視報導,雖然看到很多前輩筆戰起來了,不過...還是決定上來發表一下淺見...

我自己也曾經在超商吃過期食品(是朋友當夜班的,他也說不能帶走,看來我也要吃官司?)不過我也有見過7-11的店長把便當跟三明治拿給深夜來的遊民,我想如何操作主控權應該是在「店長」手上,這少年吃了幾百元的過期食品被求償3萬,他確實有錯,但店長索賠高過其價值,也不合情理,因為並非偷竊,而是將過期品拿來食用(我知道很多店長都會帶回去),很多超商也都開放讓員工食用,少年也說另外有吃店內的一般商品也有付錢,若真要說業務侵佔?也未免太過...

不過換成是我寧可上法庭打官司,因為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5千耶~我還賺2.5萬...找公設辯護律師還不用花錢律師費)

另外少年還說店長誣賴他偷煙跟40根關東煮,這點有些媒體沒有報導到,我想如果沒有監視器畫面,這時候少年應該可以反告店長毀謗罪了!(危險危險啊~)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某些新聞媒體裡的這一句話?
超商店長曾不經意地說:「過去遇到這種案例,我都是直接和家長談和解,從沒上過法院。」看來這位專業的店長已經跟不少的工讀生家長拿過和解金囉?更讓人好奇的是...之前有過這種狀態,這位專業店長怎麼不好好做員工教育,也不嚴加防範,還讓這種事情一再一再地發生呢?令人不解....

不過單從這些事情與媒體片面之詞很難定奪
還是要從兩造的證詞與證據宗和評估才能作出判斷
上面很多人說店長沒有恐嚇取財,這是對的...
但如果家長付款,反告敲詐勒索是會成立的...今年才有判例而已噢!
http://big5.china.com/gate/big5/zhonggulvshiwang.blog.china.com/201207/9917976.html



MVP會員 wrote:
關於這次的超商事件,...(恕刪)


店長可以提告業務侵占 相對該員工應該也可以提告恐嚇取財 另外16歲上大夜班違反勞基法

這件事該店店長是從頭到尾徹徹底底的輸家

法律站的住腳(指業務侵占)又如何 做生意要人人好 弄出這種事情 鬼才要去那家店消費

就算上門 當心有心人士故意上門當奧客

影響公司商譽 說不定真的會解約 連幹都不用幹

小小事情 可以弄出這麼大 見微知著 這店長不適合做服務業

就算少年被告業務侵占 不成立的可能性也相對偏高 微罪不罰

竊鉤者誅 竊國者侯 如果台灣法律專門來對付這種事情

這種法律乾脆不要也罷
知識有價 拒絕無償分享
烘焙王的某一集裡
東和馬用店裡隔夜的麵包做成甲胖不知道幾號
評審大多認同好吃
但是問了他一個問題
這個麵包你打算賣多少錢
他回答 零元
因為他只是單純的不忍心食材被浪費而再加工
拿過期的產品再賣給顧客是不道德的
盛夏星空 wrote:
不過換成是我寧可上法庭打官司,因為業務侵占乃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或他人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五仟元以下罰金。(5千耶~我還賺2.5萬...找公設辯護律師還不用花錢律師費)(恕刪)

我說大哥...
是併科, 不是易科, 不算賺啊....
神祕知識學會的成員們,有時會想要體驗塵世間的樂趣,而他們從不愁無人雇用。

盛夏星空 wrote:
但如果家長付款,反告敲詐勒索是會成立的...今年才有判例而已噢!
http://big5.china.com/gate/big5/zhonggulvshiwang.blog.china.com/201207/9917976.html(恕刪)


你誤解了這個判例的意思,上例是棗園主人沒說要提告要求賠償做和解,只要求女孩家人賠錢,才有涉嫌敲詐勒索。本例店長擺明了要嘛3萬和解,要嘛提告,跟恐嚇扯不上關係

明月書流 wrote:
店長可以提告業務侵占...(恕刪)


看你引言還以為是要發表不同的觀點結果你的看法跟我差不多

從索取高額的和解金開始就歪掉了,事情越滾越大,贏了面子卻失去了更重要的東西

違反勞基法的部分因為屬於案外案怕討論下去會模糊焦點,所以小弟暫時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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