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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罰單陷阱-禮讓行人優先


世界大同5410 wrote:
嘻嘻~
各位同修大家好啊
我是雲甫...(恕刪)


雲兄,說真的.
我真的可以從您的文章中感受到一種世界大同的祥和氣氛呢..

wise wrote:
雲兄,說真的.我真的...(恕刪)


嘻嘻~
好說好說
還是需要大家一起努力的啦
話說回來
如果沒有您的拋磚引玉
就沒有雲甫的有感而發

嘻嘻~

和氣 禮讓 福善 平安
心寒!
台灣完蛋了,有錢最大,有車無敵!
看看外國人,就算你在路上爬,也沒人敢對你按喇叭,
台灣人果然是標準自私自利爛人,

聽教官說,外國人在戰場上,如果隊友重彈,死也會拖回去基地,
台灣人在戰場上,絕對會把隊友拿去擋子彈。

鬼島阿,看到這邊一群自私自利的台灣人。
台灣的駕駛真的沒再讓行人的
家裡到車站有兩個路口
每次過馬路 跟我同方向 左轉的機車 每次綠燈一到
就像是田徑場上的鳴槍

為了不被逆向車道檔到,瘋狂的往左轉(理論上應該要禮讓直行車也沒有)
然後就遇到斑馬線上的行人
當然也不讓,有洞鑽洞,每次感覺都要撞到超危險

這些車連禮讓直行車都沒有,還禮讓行人...天方夜譚
很期待看他們被開單
這種情況被警察凹,真的是百口莫辯阿...
開車族還有行車紀錄器可以當證據,
機車族真的很慘,即使去申訴,
法官只要一句「那警察認識你嗎?跟你有仇嗎?所以不會故意找你麻煩吧?」
那就結束了,罰單照常成立...

真的要預防,大概真的只能牽車了...
或者不要當第一台右轉的車...因為警察一次也只能攔一台...
這種規則真是無法認同

只有等大家開車以及騎車的

一起來癱瘓交通時

政府那些坐辦公室的

才會去重視

wise wrote:
長久以來,敝人都是十...(恕刪)

請台北市的警察來台南用最鬆的標準來實行
一定總業績超過台北市
因為實際上台南差不多是無政府狀態了
我連過綠燈走斑馬線都還有機車跟汽車直接闖紅燈過來要撞我,他完全沒在看前方
嘻嘻~
各位同修大家好啊
我是雲甫

相關訊息
提供給大家參考嘿
嘻嘻~

參考資料:

【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警政署回應聯合報「公路正義」專題報導,決定從十一月一日起,展開為期半年的行人路權大執法;加強取締經過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的汽機車,可處罰一千兩百元至三千六百元,行人擅闖馬路不守法也會開單告發。

警政署指出,統計近五年的死亡車禍事故,平均每年都有百分之十二的死者是行人,今年一到八月已經有一百六十人慘死車禍輪下;顯示國內駕駛人普遍欠缺禮讓行人習慣,守法觀念不足。

「公路正義」報導有關行人路權的問題後,警政署立即擬訂「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通令要求各縣市警局即日起先利用看板、文宣及各類媒體,宣導汽機車禮讓行人、行人遵守交通規則觀念。

下月一日起,全國警方將同步展開取締;各地依轄區特性,分階段由都會區逐步延伸,全面加強執法。

警政署表示,行人車禍死亡問題嚴重,除了「車不讓人」的陋習,也和部分行人不守規矩、擅闖馬路有關;因此會同時針對違規的車輛和行人,依規定告發。

警政署提醒,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必須減速禮讓行人,並和行人保持距離;車輛前懸距離行人,如果少於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就會被舉發。另外,不聽從交通指揮人員強行通過路口,視同違規可逕行舉發。

不過,警政署表示,尖峰時間或行人穿越眾多路口,警方會以交通疏導為主,舉發從寬認定;以實際影響行人行進的車輛為取締原則,避免舉發反而造成的交通阻塞。

警政署同時律定執行交通疏導勤務的員警,視情況「擋車讓人」;如有老弱婦孺過馬路,要先協助護送通過路口,再指揮車輛通行。

至於民眾反映設計不當的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警政署要求各縣市警方在問題改善解決之前,不可列為執法地點。

雲甫心得:

蝦米~

至於民眾反映設計不當的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警政署要求各縣市警方在問題改善解決之前,不可列為執法地點。

如果有設計不當的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
警政署就該直接向相關單位反應陳情呀
還等民眾反應?

wise兄~
這個就不須由您來決定囉
雲甫直接寫信給警政署長
嘻嘻~


和氣 禮讓 福善 平安

世界大同5410 wrote:
至於民眾反映設計不當的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警政署要求各縣市警方在問題改善解決之前,不可列為執法地點。

如果有設計不當的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
警政署就該直接向相關單位反應陳情呀
還等民眾反應?

wise兄~
這個就不須由您來決定囉
雲甫直接寫信給警政署長
嘻嘻~


那就有煩雲兄代勞囉.
光從雲兄貼的報導,就嗅到濃濃的陷阱味道.

樓已漸漸蓋起來,為了避免從後頭看的仁兄誤會這棟樓的用意.
再次強調,禮讓行人是應當且必要的舉動.

但再好的立法用意,奇怪的是,在台灣實行起來常不倫不頪.
光看雲兄貼的文章就看到.

車輛前懸距離行人,如果少於一個車道寬(約三公尺),就會被舉發

但台灣很多道路設計不良,斑馬線就劃在十字路口旁,光是斑馬線離路口是否有三公尺長就是一個問題.且路旁常有很多遮蔽物(招牌,違停車輛,甚至人群....),幾乎可以說只要是轉彎就難逃違規.
如果真要嚴格以法規來實施禮讓行人之法,相對的,也要將明確的規則定出來.
三公尺要如何介定?用警察的眼睛來判斷嗎?是否以後所有的斑馬線左右三公尺都要劃上一條停等線.
沒有斑馬線的路口又怎麼判斷呢?設計不當的爭議路口或交通設施又由誰斷定呢?
如果被誤開罰單,申訴時又要以何標準及證據平反呢?

一堆問題,光想到就煩惱以後不知道要如何開車....

話說回來,今天在一條沒有斑馬線的路口,看到一個令人無可奈何的現象.
我看到在那個路口有二三個行人要過馬路,一台貨車遠遠就對著馬路過一半的行人猛按喇叭,
完全不打算減速,最後逼得行人快步通過.
所以台灣駕駛的觀念確實也有很多地方需要加強.
我想警察是抱著柿子挑軟的吃來開原PO的單
假設今天態度再惡劣點,我想警察就會開下去了
去年過年我也是差點被開闖紅燈
當時我看到的時候是綠燈
車子一過停止線我就看到變黃燈
但心想該路口是小路口,前後不過7~8M吧
就加速過去好了...結果沒想到紅綠燈從綠燈到變黃燈再到紅燈不到3秒
所以我路口還沒過完就紅燈了...
結果警察在我面前守株待兔~
連同我後方的機車也一同攔下
硬是說我們兩個闖紅燈
最後也是爭論了5~6分鐘
警察才說這次只是勸導,但不開單,然後要我們下次別闖紅燈
我聽到也是差點氣炸了
原本還想繼續爭論,但我後面那位機車車主對我使了眼色
我心想沒開單也不要爭了,就快閃吧...
所以真的覺得警察是柿子挑軟的吃
要是乖乖認罪,他們就賺到了一筆
只要油箱加滿油,就沒有到不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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