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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不知道要發在哪....關於花蓮山月竹民宿退費問題....更新 8/31 這可以不用討論了吧~謝謝

cucubird wrote:
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第九條 公佈 因不可抗力之因素 民宿業者必須無息返還消費者所支付全部費用~...(恕刪)


單純討論一下條文:

原條文:
第九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條文是寫"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全部費用", 這邊的全部費用指的是消費者已支付給民宿業的全部費用, 和民宿業者無關, 而本案例中樓主總共支付了訂金1550給民宿業者, 照條文上看也應該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費用1550元, 民宿業者退費時不應該扣除15元匯費

這樣對法條的理解有哪邊不對嗎?

=====
15元真的是小錢, 但民宿業者沒吸收真的不太會做生意, 服務業對客人太計較通常都不好, 看看王品集團, 他就是對客人不計較, 我上次去吃原燒, 湯喝到快完了的時候, 小朋友不小心打翻, 結果服務生來清潔完後, 竟然再送一份湯來, 真是揪感心的, 此後王品集團就成了我家外食的首選
ryanku918 wrote:
王品集團就成了我家外食的首選


請問這間是"五星級服務""五星級收費"的民宿嗎?

建議你以後外食就只去王品

別去其他地方

免得被你嫌沒有王品水準的服務
PAN1623 wrote:
請問這間是"五星級服...(恕刪)


訂不到位當然還是要去其他地方吃啊! 只是不會是首選而已, 不行嗎? 服務還分星級, 當然客人挑選時也會分優劣! 這是相對的
orion9981 wrote:
大家的感情真好~

說著說著都快打起來了呢~

真熱鬧.....

很歡樂的一棟樓

KC21 wrote:
很歡樂的一棟樓...(恕刪)


不是閒聊與趣味嗎? 我好像捅到馬蜂窩了

ryanku918 wrote:
單純討論一下條文:

原條文:
第九條 (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乙方應即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條文是寫"無息返還甲方已支付全部費用", 這邊的全部費用指的是消費者已支付給民宿業的全部費用, 和民宿業者無關, 而本案例中樓主總共支付了訂金1550給民宿業者, 照條文上看也應該退回已支付的全部費用1550元, 民宿業者退費時不應該扣除15元匯費

這樣對法條的理解有哪邊不對嗎?...(恕刪)


法條的理解是沒錯,
所以我看法條後的理解是民宿業者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先聯絡客戶確認退款方式,
如果客戶是到民宿親自領取,就要退回全部費用1550元,
如果客戶要求到銀行匯款,就要先要求客戶支付匯款費用100元,再到銀行匯款退回全部費用1550元,
如果客戶要求AMT轉帳,就要先要求客戶支付轉帳費用15元,再轉帳退回全部費用1550元,
如果客戶要求業者親送,就要先報價員工成本及交通費用,等客戶付款後再派人送退回全部費用1550元!



kk6066 wrote:
奧萬大 國家公園住宿...(恕刪)


基本上這種的都是外包的比較多

就算是國家的

也是遵守一樣的法規的

老婆懷孕不舒服 跟颱風不可抗力是不一樣的

前一天才取消

說實話是可以全扣的...


真的是那間老闆人好 會做人 做生意

別視為理所當然

這樣對其他認真經營民宿的業者很不公平


不過大大可以分享是哪一間嗎?

覺得很不錯

有機會也想去住一下~

怕影響主題 不方便這邊說的話 可以PM^^

謝謝~

huanghank wrote:
法條的理解是沒錯,
所以我看法條後的理解是民宿業者正確的作法應該是先聯絡客戶確認退款方式,
如果客戶是到民宿親自領取,就要退回全部費用1550元,
如果客戶要求到銀行匯款,就要先要求客戶支付匯款費用100元,再到銀行匯款退回全部費用1550元,
如果客戶要求AMT轉帳,就要先要求客戶支付轉帳費用15元,再轉帳退回全部費用1550元,
如果客戶要求業者親送,就要先報價員工成本及交通費用,等客戶付款後再派人送退回全部費用1550元!(恕刪)

正解..............
goodsoom wrote:
日前我去花蓮山月竹訂...(恕刪)

唉~

記得01以前有很多法律達人、法學大神,現在似乎都退隱了...

留下一堆憑法感...不對... 是憑「直覺」在解釋法令的嘴砲。

法條寫得清清楚楚,還有人能扯到自己取回、銀行匯款、員工親送,還一堆人喊正解...


民法第317條前段: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樓主:

我相信你只是想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對的,法律上也是如此。

不過怎麼處理是另一回事,你應該向八盜網兄學學,去跟民宿凹下一趟的折扣,

這樣才是真正的高手!

huanghank wrote:
法條的理解是沒錯,所...(恕刪)


這樣解釋也合情合理,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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