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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的恐怖汽水~ 維大力(104年10/15更新於869樓..二審判決有罪定讞--維大力蔡副總兼廠長散播文字誹謗罪)

從之前那一大串的討論和這次的說明,
感覺好像有記者(或媒體)的立場...
jerry3410 wrote:
感謝大家的關心,原來...(恕刪)
只說白賊七是最會白賊的代表人物,就被刪文了...所以管理員認為正宗最會白賊的人是?...
推一下

早早就加入拒喝維大力的行列~
2012-06-14暫時不接受工廠參觀預約

因6/12豪雨造成淹水,廠區重新整理中,
短期內不接受機關團體參觀工廠,敬請見諒!
重新開放參觀時會再另行公告,謝謝~
================================================
淹水耶...
郭采潔 wrote:
2012-06-14暫時不接受工廠參觀預約

因6/12豪雨造成淹水,廠區重新整理中,
短期內不接受機關團體參觀工廠,敬請見諒!
重新開放參觀時會再另行公告,謝謝~
================================================
淹水耶......(恕刪)

那更不能買了..........
因為淹過水啥都可能出現..
但是買了沒開又無法知道
裡面又有啥驚喜...
恭喜,這種長期抗戰精神壓力不是一般人可以hold住的,

正義終於獲得伸張
yroy wrote:
告人不成,告訴人是否就會成立誣告罪?
  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所以才要看判決書

所以你有仔細看判決書?還是我們看的是不同一份?

對於樓主有沒有將異物置入罐子裡,法院的看法是「無證據」,而不是「沒有」。

對於有無侵害維大力的名譽,法院認為有,但樓主無惡意,所以阻卻違法。

對照你自己放的判例,你真的認為維大力是誣告嗎?

你若有心要幫樓主,應該是要多方Survey,給一個周密而保險的策略,

如果憑法感就告訴人家可以告誣告,萬一輸了你要負責任嗎?
JERRY大辛苦了...


現在我們家是不會買維大力產品,這輩子應該都不會買了吧!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以上都是玩笑話,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jerry3410 wrote:
如果汽水罐裡面有那團異物螞蟻窩在裡面的話
汽水罐會膨脹變形
但是因為該汽水罐沒有膨脹變形
所以是我把螞蟻異物塞進去的

~

Revenge wrote:
以膨罐的理由上訴,結...(恕刪)

這應該只有副總想得出來 ~ 底下人只好照做囉 ~
樓主太棒了

從樓主po出那篇文章開始 我就開始拒喝他們家的飲料了

一個如此對待消費者的公司 不值得我去買他們家的飲料來喝

恭喜樓主了
yroy wrote:
能否請樓主po一二審判決書

記得告對方誣告


關於誣告的問題
我請教過律師
誣告在這個事件上是無法成立的


所謂誣告的意思
是指用一個杜撰或虛構的事實去提起訴訟
而維大力告我 是用
我上網po出我喝到維大力汽水內含螞蟻這件事情(散佈於眾)
懷疑指稱問題產品是由他們公司製造出來的
維大力認為他的名譽因此受損
因而提出妨礙名譽告訴

而我上網 散布於眾發表文章 這是事實
並非虛構杜撰
所以無法使誣告罪成立

(當然 後來我獲判無罪
也是因為這個誹謗罪法條的除罪阻卻事由--> 根據我見事實 發表可受公評之言論 )

我能做的
就是用親身遇到的經驗讓大家知道
維大力是如何對待曾經支持他們的消費者

在品管疑似出現螺絲鬆脫時
此廠商是如何推委責任 羅織理由
並把錯誤全部歸就在消費者端
(如果大家還記得事情剛發生
蔡副總到我家對汽水裡有螞蟻以及異物的解釋是
汽水瓶有破洞 螞蟻跑進去產卵 並且發黴
並要我拿一瓶汽水自己搓一個洞放一個月 就會有如照片般的異物產生)

<但後來蔡副總在法庭上自己卻又說 此小洞沒辦法塞進去或產生如此龐大異物以及蟻窩>


願意不嫌冗長觀看判決書的網友
請pm您的e-mail給我
我可以寄給您
另外 此次我委任的是一位很優秀熱忱的律師
她幫我寫的刑事答辯狀條理分明 精闢入理
也可以一併寄給想看的網友觀看
謝謝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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