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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位都道歉了 我接受

我只看到他問你是不是眼睛瞎了而已啊,文中有很明顯的問號不是嗎?

除非你真的是眼睛瞎了,很顯然的你應該不是,即然如此又有什麼好氣的呢?


不過...那麼明顯的問號都沒看到...?
回應油切烏龍大~

今有接獲台端私人訊息要求本人道歉一事,經本人查閱該筆發言內容實有不妥之處,因一時心直口快部分情緒性不妥字句,讓台端心生反感本人深感抱歉,該筆發言內容已遭01管員私訊通知刪除,今後將注意遣詞用句以維護論壇和諧.本人在此正式向台端道歉懇情見諒.

我承認我認真了~油切大拍謝了別再生氣了~
歡迎參觀DHL快遞總監的部落格~ MY BIKE MY TAIWAN~活的精采!!

DHL快遞總監 wrote:
回應油切烏龍大~今有...(恕刪)

拍~~拍~~拍~~拍~~~~~~

走啦!騎單車運動去.

不要在那邊無聊啦.
我承認我認真了~油切大拍謝了別再生氣了~

總監在01是來結交朋友的,不是與人結怨的,讓你不高興我一整天也很過意不去,

我們不打不相識,來~交個朋友吧!我常全省到處走透透,找一天我請你吃飯.


歡迎參觀DHL快遞總監的部落格~ MY BIKE MY TAIWAN~活的精采!!
很多人愛逞一時口舌之快為什麼?
在網路上見不到面
也只有唯一的溝通管道"文字"可以使用
卻用文字來刺傷對方
如果批判一些事物這種第三人稱的也就罷
直接就刺向對方
那麼愛刺為什麼不刺自己呢
[有時候,有些人回應我的文,讓我覺得這些人毫無思考及邏輯能力,當我不再回文時,表示我又遇到這些人了,再多說也只是浪費時間]
唉,只能說大家對這法條的認識都太少。

事實上網路上很多動不動要告人的網友們,
他們要告的點根本完全不可能成立;
(當然如果只是想要嚇唬嚇唬對方,氣焰高一下、得意一下,那又另當別論)

前面說過了,這裡再說一次,就法論法:法律有他的規定,法律是不管你爽不爽的。不是說被嗆不高興,就可以指稱對方公然侮辱

(講一個有趣的例子,如果你有興趣,拿幾個關鍵字去查查高院的判決書,
──妨礙名譽是超小罪,所屬的公然侮辱則是超小罪裡的超小罪,所以只能上到高等法院。
會發現連「詛咒」在實務上都常常不成立公侮的,
很多例子是罵人家全家死光光之類。無罪。)

而大多網友,也常常因為不了解,就被嚇唬到了,
完全不知道自己根本沒有成罪的問題,
看到一個告字就崩潰。

===

前面有人說可以聲請移轉管轄......
這個.......

刑事移轉管轄要成功,必須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
不是原告隨手寫個聲請狀就可以


像這種超小案,實務一定都是繫屬在被告所那邊的。
對,刑事訴訟程序也有一部法條在管理。

那為什麼刑事訴訟法要讓原告麻煩、規定該管為「被告」戶籍所在地檢署呢?
(網路犯罪則可以加入主機所在地)

這就是為了避免濫訟。

由於刑事案件可以利用檢察官走公訴,
(當然如果你懂法又有錢,你也可以自訴)
而公訴花的是納稅人的資源與錢,而檢察官是成本非常高一秒幾十萬上下的人力,
(不只是他領的薪水而已,還有養成過程的成本)

為了避免人民一天到晚拿鼻屎大的小事去凹昂貴但免費的檢察官,
導致辦大案、重案的品質下降,所以有這樣的規定。


順便來講一個故事。

某單位(就不講是什麼樣的單位了),內部惡鬥非常嚴重。

某天,A派抓到B派一個經費報帳瑕疵,
於是告發B派貪污。

檢察官到某單位取證時,先把兩派叫來痛罵一頓
「你們自己鬥成這樣,為了幾千塊的錢;
你們知不知道光是我出一趟差過來,加上我一天的人力成本,
就要花國家多少錢?!」

連貪污治罪條例的程度都被痛罵了,
所以我還真的是聽說過很多檢察官,
會當庭痛罵一點小事情就提妨名(加重誹謗、誹謗、公侮)的告訴人wwwww




sabrinah wrote:
唉,只能說大家對這法...(恕刪)


你認真了 認真就輸了

我覺得01應該提出嘴砲認證制度
有那些火力夠或臉皮厚的掛個標章,大家就可以放心的嘴砲火力全開
免得那些又愛放砲又不經打的被流彈擊中,就要去向大人告狀了
我也要道歉
我從不買
油切烏龍.................


對不起!

油切烏龍 wrote:
原來的被管理員刪掉的...(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喜歡進廚房下廚,被燙到卻又呼天喊地的人的確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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