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油切烏龍大~今有接獲台端私人訊息要求本人道歉一事,經本人查閱該筆發言內容實有不妥之處,因一時心直口快部分情緒性不妥字句,讓台端心生反感本人深感抱歉,該筆發言內容已遭01管員私訊通知刪除,今後將注意遣詞用句以維護論壇和諧.本人在此正式向台端道歉懇情見諒.我承認我認真了~油切大拍謝了別再生氣了~
唉,只能說大家對這法條的認識都太少。事實上網路上很多動不動要告人的網友們,他們要告的點根本完全不可能成立;(當然如果只是想要嚇唬嚇唬對方,氣焰高一下、得意一下,那又另當別論)前面說過了,這裡再說一次,就法論法:法律有他的規定,法律是不管你爽不爽的。不是說被嗆不高興,就可以指稱對方公然侮辱(講一個有趣的例子,如果你有興趣,拿幾個關鍵字去查查高院的判決書,──妨礙名譽是超小罪,所屬的公然侮辱則是超小罪裡的超小罪,所以只能上到高等法院。會發現連「詛咒」在實務上都常常不成立公侮的,很多例子是罵人家全家死光光之類。無罪。)而大多網友,也常常因為不了解,就被嚇唬到了,完全不知道自己根本沒有成罪的問題,看到一個告字就崩潰。===前面有人說可以聲請移轉管轄......這個.......刑事移轉管轄要成功,必須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的情形,不是原告隨手寫個聲請狀就可以像這種超小案,實務一定都是繫屬在被告所那邊的。對,刑事訴訟程序也有一部法條在管理。那為什麼刑事訴訟法要讓原告麻煩、規定該管為「被告」戶籍所在地檢署呢?(網路犯罪則可以加入主機所在地)這就是為了避免濫訟。由於刑事案件可以利用檢察官走公訴,(當然如果你懂法又有錢,你也可以自訴)而公訴花的是納稅人的資源與錢,而檢察官是成本非常高一秒幾十萬上下的人力,(不只是他領的薪水而已,還有養成過程的成本)為了避免人民一天到晚拿鼻屎大的小事去凹昂貴但免費的檢察官,導致辦大案、重案的品質下降,所以有這樣的規定。順便來講一個故事。某單位(就不講是什麼樣的單位了),內部惡鬥非常嚴重。某天,A派抓到B派一個經費報帳瑕疵,於是告發B派貪污。檢察官到某單位取證時,先把兩派叫來痛罵一頓「你們自己鬥成這樣,為了幾千塊的錢;你們知不知道光是我出一趟差過來,加上我一天的人力成本,就要花國家多少錢?!」連貪污治罪條例的程度都被痛罵了,所以我還真的是聽說過很多檢察官,會當庭痛罵一點小事情就提妨名(加重誹謗、誹謗、公侮)的告訴人ww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