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又來這種案件了!3歲童遭性侵喊不要!法官:「未違意願」撤回更審

REIBLUE wrote:
…法律才必須要保護幼童"在不懂得反抗時就遭受性侵"造成一輩子的創傷...
因此小孩對於"第一次"接觸的事情,根本是沒有同意或拒絕的能力阿!你到底懂不懂?...(恕刪)
這個法律已經訂了啊!就是刑法第二二七條啊!

97樓我舉過二種情況:
1. 性侵者很會哄騙小孩,哄得小孩乖乖的讓他性交,沒有反抗。
2. 性侵者沒本事哄騙小孩,只好用強暴脅迫等方法,小孩哭鬧反抗也不管,就硬上。

您不認為第2種情形應該罰更重嗎?

REIBLUE wrote:
…懂了,原來你就是大師,我們是國中生般無知的存在?我想這就是法律人的通病:自視勝高
法律是會影響社會大眾權益的事情,試問為何不能質疑?...(恕刪)
kuoyuan1 wrote:
大師都有說錯的時候,像霍金就常常有推翻自己言論的時候。只要一件事情不是真理,每個人都有質疑的權利,更不是誰說了算。...(恕刪)
並不是不能質疑,而是應該在自己「能理解的範圍」內質疑。

比方說,「結論」已違反了一般人的經驗,當然可以去質疑這個結論。但如果看不懂推導過程中的數學方程式,卻去譏笑物理學大師「玩文字遊戲」,適當嗎?

同理,對於「性侵幼童只判三年多」的結果質疑,這是OK的,因為民眾不必懂法律,也可以有價值判斷。
但對於法官為什麼要「考量有沒有違反意願」,最好是懂點法律再來質疑,否則根本看不懂法官的用意,怎有能力批評?如果看不懂法律論理的過程,就說人家「玩文字遊戲」,這種批評有任何建設性嗎?

kuoyuan1 wrote:
我是針對你的解釋來引申,本來就是要加害人證明未違反女童意願,而不是要受害人證明。


現在已經進一步討論到舉證責任的問題

如同我一直說明的
強制性交的要件有"違反意願"
被告到底有沒有成立強制性交
應該要符合這個要件
我想你應該被我說服了吧
不然你也不會討論到舉證的問題

刑事訴訟程序中
檢察官是擔任公訴人的角色
也就是說檢察官應該提出被告符合成立犯罪各項要件的證明
如果沒有對各項犯罪要件的證明
如何能夠逕依該罪名起訴???

如果依照閣下"應由被告舉證證明沒有違反女童意願"的邏輯
那麼檢察官起訴應該不用附任何證明
你見面捅我一刀
檢察官也不用調查
直接起訴你犯殺人罪
應該由你自己在法庭上證明"你沒有捅我一刀"
反正舉證責任應該由被告自行負擔證明"我沒有犯罪"


REIBLUE wrote:
網友們一開始的怒氣不就是因為刑度太低嗎?現在大家也是要抗議以督促立法院盡速立法阿
方向哪裡有錯?
1. 有的網友認為法官誤用法條,這個看法有錯。
2. 有的網友認為小孩的意願不用考慮,這也有錯。

如果是針對法官量刑太輕,我支持。
如果建議修法,提高對幼童性侵的法定刑,我也支持。
關於性交意願這件事情上,
我是覺得吃糖跟打針是無法拿來類比的!
所以是否可以請認為小孩有能力表達同不同意性交的法律人針對小孩作一下研究,
看看他們對於性交有沒有能力表達意願?
因為沒有實際的案例跟足夠的研究可以證明小孩對於性交有表達意願的能力,
憑什麼法官跟諸位懂法的人能夠主張要考慮小孩的意願?
REIBLUE wrote:
之前明明就有法官完全不考慮幼童意願就直接判加重強制性交罪
看前例/性侵一歲多女童 重判8年4月

那難道這個就是錯的嗎?

請翻43樓D大的解答
此案法官並不是認為加重強制性交罪是錯的
而是認為檢察官舉證有瑕疵,退回去重寫
如果起訴書亂寫一通,我不認為法官可以依心證任意判刑


你說我民粹沒有關係,說我無知我也ok,因為我們主要的訴求在於:修法,引進潔西卡條款和梅根法案

我不懂法律不懂何為正常程序,不懂妳們說的一堆有的沒的。

我們要保護我們的孩子,如果這樣能達成我們的目的,你怎樣罵我我都無所謂!

我同意你的想法阿,但是你看看這棟樓
法官輕判,法官不符合社會期待,淘汰不適任法官,還有人嘴砲法官比犯人更不如= =a...
要修法立法也是找立委諸公,要罵人也找錯人了吧
法官依法行事也錯了嗎?
jokaichung wrote:
一個人未表示同意,或者是對於某事毫無認知而不知該表示同意與否,就代表他不同意???
或許又會有人說這是玩文字遊戲
...(恕刪)


自然人之人格、身體、生命、財產...等的法益,
原則上應有不受任何他人不法侵害之權,
亦即當其法益受侵害時是認定其侵害本身為違法、違背當事人意願為原則,
有阻卻違法或得當事人允諾之情形方為例外吧?

例如某甲蓄意致某乙於死,
只要掌握
a.「甲侵害乙生命法益的行為」、
b.「乙失去生命的事實」、
c.「a、b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如不存在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如依法對死囚執行死刑)或正當防衛而不過當等阻卻違法,
便可入某甲於普通殺人罪;

而如甲主張其行為是應乙之請求,
應成立較輕之加工自殺罪名,
則此「得當事人允諾」之情形舉證責任應在甲而不在檢警對吧?

而在甲符合a+b+c的條件下,
進一步要求檢警如提不出甲「非」協助加工自殺的證明時,
便不能論以普通殺人罪,
必須視為加工自殺,
這正正是違背正常的經驗法則而以罪疑惟輕掩飾之舉。

又如,
正常的成人可分辨大部分的食物是否可食,
幼兒則否;
如成人以一般食物餵食幼兒並無問題,
但如以明知有毒或發霉之食物餵食之,
能說幼兒未有抗拒便是不違背其意願嗎?

不受他人不法侵害其身體、貞操(受侵入性性行為)之權,
這一權利不但從出生起就具備,
對年齡幼小者更應從寬保護,
對侵害是否阻卻違法或不違意願應從嚴認定,
才是符合立法意旨。

最近一些高爭議的幼童性侵害判決,
正是因為顛倒此一常識,
將對幼童的性侵行為,
以不違背當事人意願為原則、違背當事人意願為例外,
才飽受譏評吧?

已有版友指出過往類似之幼兒性侵案判決刑度並不低,
最近的爭議案件則不但法官變更法條,
甚至處以僅較最低刑度多一點點的刑期,
(自然較原來刑度低很多)
值此法官受賄枉法裁判情事連環爆之際,
這幾起案件的爭議法官究竟是恪守法律公平正義的執法者?
或是拘泥於法條文字而悖於社會常理的法匠?
或是熟知法條漏洞、知法玩法的法精?
我相信天可鑒之!
Kake wrote:
關於性交意願這件事情...(恕刪)


應該是當初立法立的太爛,
刑法第221條根本就不應該拿來套在六歲以下的幼童,

而六歲以下幼童遭性侵只用刑法227條或221條來判的話又太輕了

偏偏222條的最低七年以上刑度又必須在221條成立的情況下才能算數

導致法官迫於無奈, 非得考量女童的意願不可

如果有明顯暴力脅迫, 像是女童有掙扎脫逃或受傷的話, 其實就可以不用考量女童意願了
偏偏這個個案沒有明顯的證據能夠證明有受到脅迫, 只能說女童僅僅三歲懵懂無知, 尚不知該如何抵抗,

立法機構應該要加緊針對六歲以下對於性侵行為無法判斷者, 單獨立法, 並提高最低刑度,
這樣才能與那種14歲以下兩情相悅偷嘗禁果的個案作出區分,
以後就不用再去討論六歲以下兒童的性交意願了

在現行的法律下, 該例只能判三至十年
無法套用到七年以上的法條

向立法機關來抗議促其修法才是積極作為,
個案質疑法官裁量太輕反而是消極作為

照現在的刑法,
「14歲少女與男友偷嘗禁果」與「3歲幼兒被性侵」
兩者都只能用同一個標準來審判

此案的另外一種可能結果, 就是檢察官如果能重新找到女童掙扎受傷的證據,
或有女童受言語脅迫的錄音或證人可以證實女童是受到脅迫才乖乖就範的話,
這樣刑法 221 條及 222 條就會成立, 刑期最低就是七年

其實目前審判結果也還沒定案, 不見得不能判七年以上, 還要觀檢方是否提出新的證據而定
不過女童受害已成事實, 關幾年又有何意義?

就算把惡狼關100年也無法磨滅女童遭性侵的事實,

法律無法遏阻罪犯的發生, 才是最可悲的,
如果今天法律明定14歲以下的兒童性交一律鞭刑鞭到死的話,
我不相信有誰敢對兒童伸出狼爪,
或許只有這樣才能防止類似案件的發生
rexjian wrote:
…如以明知有毒或發霉之食物餵食之,
能說幼兒未有抗拒便是不違背其意願嗎?...(恕刪)
是的。不能或不知抗拒,在我國法律體系上的確是屬於「不違背意願」。

我們來看一下刑法第二二五條第一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不能或不知抗拒」直接視為「違背意願」,那麼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等情形,直接用刑法第二二一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就可以了,為什麼還要訂第二二五條呢?可見立法者認為「不能或不知抗拒」不能認為是「違背意願」,否則第二二五條應該刪去才對。
jokaichung wrote:
現在已經進一步討論到...(恕刪)

這就是玩法的表現。大陸法尊重法官自由心證及過去判例,可是卻不見法官援引判例,只見無限上綱自由心證,自以為是皇。

由於女童未成年,其意願無法律效力,因此無徵求其意願之必要,因此本來檢查官就可以依性侵事實求處加重強制性交罪。
法官基於保護被害人之原則,可以要求被告舉證加害人很快樂、很了解的說"我願意"。而不是一味要求被害人方面舉證。就好像謀殺案,並不是要求死者出庭作證他不願意被殺,而是要求加害者舉證其有不得以殺人的理由以換取輕判。

法律上有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的現象,應由何方舉證,本來就是應該依保護原則來判斷。若每個法官的作法不同(參考上例),就難免讓人懷疑這些法官有鬼。

所以我還是認為,三審法官退回重審的原因有疑問。

某方面來說,值此司法改革的呼聲極高的情形下,司法官仍然有勇氣做出違反社會共識的審判,為法官的退場機制補上臨門一腳,不得不說聲"勇"。
記得今年初不是有人在臉書發起,效法美國的「潔西卡」法案,
勵馨跟兒扶為何不趁這個民意可用的機會,
勸國民兩黨立委趕緊連署呢?

恕我貼一下相關訊息:

「一次傷害都不行」的連署活動主要內容為推動以下修正條文:
1. 惡行重大的性侵累犯再犯後必須強制服刑二十年以上,不得假釋,出獄後,必須公佈性侵累犯的照片於政府網站,以供民眾查閱保護自己。

2. 對14歲以下兒童犯下性侵行為,需強制判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保釋。犯人出獄後必須終身強制監控。

活動發起人表示:「希望藉由這次連署讓各界重視兒童權益,社會制度由大人掌控,保護孩子免於任何傷害是我們的責任。」

大新
  • 1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