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BLUE wrote:這個法律已經訂了啊!就是刑法第二二七條啊!
…法律才必須要保護幼童"在不懂得反抗時就遭受性侵"造成一輩子的創傷...
因此小孩對於"第一次"接觸的事情,根本是沒有同意或拒絕的能力阿!你到底懂不懂?...(恕刪)
97樓我舉過二種情況:
1. 性侵者很會哄騙小孩,哄得小孩乖乖的讓他性交,沒有反抗。
2. 性侵者沒本事哄騙小孩,只好用強暴脅迫等方法,小孩哭鬧反抗也不管,就硬上。
您不認為第2種情形應該罰更重嗎?
REIBLUE wrote:
…懂了,原來你就是大師,我們是國中生般無知的存在?我想這就是法律人的通病:自視勝高
法律是會影響社會大眾權益的事情,試問為何不能質疑?...(恕刪)
kuoyuan1 wrote:並不是不能質疑,而是應該在自己「能理解的範圍」內質疑。
大師都有說錯的時候,像霍金就常常有推翻自己言論的時候。只要一件事情不是真理,每個人都有質疑的權利,更不是誰說了算。...(恕刪)
比方說,「結論」已違反了一般人的經驗,當然可以去質疑這個結論。但如果看不懂推導過程中的數學方程式,卻去譏笑物理學大師「玩文字遊戲」,適當嗎?
同理,對於「性侵幼童只判三年多」的結果質疑,這是OK的,因為民眾不必懂法律,也可以有價值判斷。
但對於法官為什麼要「考量有沒有違反意願」,最好是懂點法律再來質疑,否則根本看不懂法官的用意,怎有能力批評?如果看不懂法律論理的過程,就說人家「玩文字遊戲」,這種批評有任何建設性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