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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相片的刑責或罰責? ---- 已解決

f8841010 wrote:
樓主已經有告...(恕刪)

我沒說樓主沒溝通
我跟他說試著再通知賣家看看
最後賣家是不是轍照了
請多多指教 wrote:
感覺毛毛的 您...(恕刪)

一點都不毛
事實就是如此
您知道一個檢察官一天需要負責多少案件嘛?
isuzu3286 wrote:
或許有人認為...(恕刪)

或許賣家真的沒看到也說不一定阿
難道沒有垃圾信這種東西嗎?
sony9 wrote:
如果是我家種...(恕刪)

提告是您的自由
我只是建議樓主提告沒有那個價值
要不要告還是他得自由
shiyang99999 wrote:
您確定是民事的嗎?如...(恕刪)


哈那我倒是請問這個是刑事罪的話那應該哪條適用呢
bigmouw wrote:
哈那我倒是請...(恕刪)

請見28樓~~~
部落上的照片

賣家應該是從樓主的部落格取得的吧

實務見解為部落格攝影著作只是隨便按一下快門就立刻完成,創作性很低照片通常不具備最低程度創作性,

而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要件不符

所以28樓答案不是正解(抱歉28樓在此否定你的看法)

請在想一個吧
bigmouw wrote:
部落上的照片

賣家應該是從樓主的部落格取得的吧

實務見解為部落格攝影著作只是隨便按一下快門就立刻完成,創作性很低照片通常不具備最低程度創作性,

而不受著作權法保障


要件不符
...(恕刪)


本人認為部落格上之照片應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義之著作,
故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bigmouw之見解應於法不符。

為何部落格上之照片為著作依據如下:
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須具原創性,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術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
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
所謂原創性,指自己所構思創作出來的作品,即須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二要件。
(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3063號、95年度臺上字第459 號判決參照)
綜上所述,當著作人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術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不論拍的好壞,皆享有著作權。
如為型錄產品照片,
因型錄照片僅為單純將產品樣態表現,缺乏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
故實務上始有不適用著作權法之認定。
shiyang99999 wrote:
我跟他說試著再通知賣家看看
最後賣家是不是轍照了...(恕刪)

你這只是結果論
撤了就好了 萬一對方沒撤照
講難聽點 我的案例如果我沒勞狠話要事主上法院見
請問又該如何處置?
你該不會要我溝通到有回應吧
部落格 http://lilithgo.pixnet.net/blog 電腦 布袋戲 acg 都可以找我聊
lilith wrote:
你這只是結果...(恕刪)

其實絕大部份的案件都是樓主這種情形
只是雙方沒有一個良好的溝通或是有誤會
造成鬧上法院
等到雙方在庭上說開
並且加上像這種案件不管檢察官或是法官都是希望雙方合解
結果也是目前差不多的情形就是撤照
可能賣方會被要求賠償樓主請假的費用交通費等
東扣西扣對樓主也沒好處
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繞了一大圈結果卻一樣為何要浪費司法資源

好回到您的問題如果是我我說如果是我喔
我可能連發信給賣方都不會
對我而言真的沒什麼大不了的阿
或是頂多告知賣方用之前應該先知會我一下
彼此應該要互相尊重

如果像樓主是希望對方撤照這種
我會建議設法連絡上賣家
雖然樓主說他寄了兩封信
不過也應該無法百分之百肯定賣方會收到吧
像是樓主在問與答告知不就馬上撤照了嘛
如果得到的消息是我就是不撤有本事你去告我這種
這種情形樓主告不告我就沒意見了
良好的溝通是化解紛爭的最好方式
絕對不是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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