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上的照片賣家應該是從樓主的部落格取得的吧實務見解為部落格攝影著作只是隨便按一下快門就立刻完成,創作性很低照片通常不具備最低程度創作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障要件不符所以28樓答案不是正解(抱歉28樓在此否定你的看法)請在想一個吧
bigmouw wrote:部落上的照片賣家應該是從樓主的部落格取得的吧實務見解為部落格攝影著作只是隨便按一下快門就立刻完成,創作性很低照片通常不具備最低程度創作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保障要件不符...(恕刪) 本人認為部落格上之照片應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義之著作,故受著作權法之保障,bigmouw之見解應於法不符。為何部落格上之照片為著作依據如下:按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須具原創性,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術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且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者,即享有著作權。所謂原創性,指自己所構思創作出來的作品,即須具備特定內容與創意表達二要件。(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3063號、95年度臺上字第459 號判決參照)綜上所述,當著作人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術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不論拍的好壞,皆享有著作權。如為型錄產品照片,因型錄照片僅為單純將產品樣態表現,缺乏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故實務上始有不適用著作權法之認定。
shiyang99999 wrote:我跟他說試著再通知賣家看看最後賣家是不是轍照了...(恕刪) 你這只是結果論撤了就好了 萬一對方沒撤照講難聽點 我的案例如果我沒勞狠話要事主上法院見請問又該如何處置?你該不會要我溝通到有回應吧
lilith wrote:你這只是結果...(恕刪) 其實絕大部份的案件都是樓主這種情形只是雙方沒有一個良好的溝通或是有誤會造成鬧上法院等到雙方在庭上說開並且加上像這種案件不管檢察官或是法官都是希望雙方合解結果也是目前差不多的情形就是撤照可能賣方會被要求賠償樓主請假的費用交通費等東扣西扣對樓主也沒好處只是浪費時間而已繞了一大圈結果卻一樣為何要浪費司法資源好回到您的問題如果是我我說如果是我喔我可能連發信給賣方都不會對我而言真的沒什麼大不了的阿或是頂多告知賣方用之前應該先知會我一下彼此應該要互相尊重如果像樓主是希望對方撤照這種我會建議設法連絡上賣家雖然樓主說他寄了兩封信不過也應該無法百分之百肯定賣方會收到吧像是樓主在問與答告知不就馬上撤照了嘛如果得到的消息是我就是不撤有本事你去告我這種這種情形樓主告不告我就沒意見了良好的溝通是化解紛爭的最好方式絕對不是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