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優先順序我哪裡講錯?授權命令是法律還是命令? 還沒講解88F的疑問~為什麼解釋文不是像樓主說「行政命令只要牴觸法律即無效」中央警察大學九十一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第七點第二款及第八點第二款又不是法律
吃飽撐著沒事做 wrote:e36coupe wrote: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1....今天姑狗...(恕刪)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不是法律是行政命令,連法律都不是還特別法優先適用於普通法。
台中小康 wrote:你沒考過政府考試喔,...(恕刪) 考過了資格不符的確可以刷掉...以警察考試來說,會先要求你去醫院體檢...即便醫院體檢身高、BMI合格報到那天..測量體重跟身高...男女全部脫光鞋子....走過綁繩區...如果可以走過..代表身高不合格即便你考試合格也是拜拜(BMI也是不合格就拜拜嚕)....
台中小康 wrote: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恕刪)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警察法第十三條(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 警察行政人員之任用,以曾受警察教育或經中央考銓合格者為限。其任用程序另定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6 條公務人員考試得視需要實施體格檢查。體格檢查時間及標準,由考試院定之。
天天白日夢 wrote:才以為得到關鍵,現在卻越看越不懂了先前的關鍵句(42F)「行政命令只要牴觸法律即無效,不論是否為其母法。」而69F招生簡章可以限定,為什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不可以限定?這......大法官是不是那裏搞錯了?還是無知的鄉民又誤解了?還是關鍵要改成與警察工作有何實質關聯來判別嗎?...(恕刪) 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招生簡章所載體檢條件皆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之規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女性不及一六O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一五八公分,女性不及一五五公分。二、體格指標:男性不及十八或超過二十八;女性不及十七或超過二十六。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四捨五入。三、視力:各眼裸視未達O.二者。但矯正視力達一.O者不在此限。四、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O分貝者。五、辨色力:色盲者。六、血壓:收縮壓超過一四O毫米水銀柱(mm.Hg) ,舒張壓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者。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九、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十、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但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軍人或退除役人員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十一、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十二、患有精神病者。十三、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大法官認同色盲會影響警察工作,故認為限制色盲參加考試非違反就業服務法。但身高我看不出有任何影響警察工作,故依勞委會訴願委員會訴願決定及台北高等行政府院判決確認警政署限制身高招考違反就業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