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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帝寶、開名車不必繳稅?「無業富人」到處都是

zoommate wrote:
這樣的說法,太小看富...(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 ~

個人認為兩個部分:

1. 非法節稅部分 --> 需由執行單位依照現行的辦法去追討 --> 不是制度不公義的問題, 而是執行能力的問題

2. 合法節稅部分, 才是我們要討論的問題..

-------------------------- 引用媒體報導 -----------------------------------
「很多人繳的稅,和他的所得極不相稱,」經濟學家馬凱說。很多人財富的累積,靠的是房地產和證券交易,這些所得,絕大多數都不必繳稅。就算是要繳稅的收入,也有很多合法或灰色辦法避稅節稅。包括把錢變成不用繳稅的資本利得,就連現在馬路上到處可見的特殊車牌高級轎車,都是節稅的工具。
-------------------------------------------------------------------------------

這段文字才是我們要討論的重點:

本來因為收入比受薪階級高, 應該繳的所得稅也高於一般受薪階級, 但是卻因為稅制上不公義的獎勵制度, 或是減稅方案, 讓富人可以把錢變成不用繳稅的資本利得...

這, 才是我們應該討論"稅制不公義的部分"

在一個社會中, 有部分成員的收入因為稅制的問題, 所以不用繳稅; 但是另外一群成員收入更低, 卻沒有稅制上的獎勵制度, 導致他們要負擔較高的所得稅, 這時候要檢討的就是稅制的問題 --> 因為有了漏洞, 造成了不公義

也誠如您之前所提到的, 此稅制人人可用, 所以不見得是不公義(我記得您的大意是這樣)

但是您卻忽略了一點:
這樣的稅制獎勵(漏洞), 真的是人人可用嗎?

以一般受薪階級來說, 收入絕大多數用在生活所需 --> 房貸, 車貸, 生活費用, 子女教育費用, 一般民生用品費用...
能有多少資金去透過上述這些"合法或灰色辦法避稅節稅" ?

例如, 把買賣房地產, 炒作股票, 或是開"租用"車牌來節稅 --> 這樣的生活方式不是一般受薪階級的收入來源, 所以產生了無形的套用"合法或灰色辦法避稅節稅"的門檻

有了這個門檻, 就不是人人可用...那就是不公義


我在討論中說明的都是"不公義" 而不是 "不公平", 就是因為不可能有完全的公平...

稅制的制定不是說所有人繳一樣的稅金, 就是真正的好稅制, 而是要做到符合社會公義的重點:
取自社會資源多者, 必須回饋社會多者...

現行的制度出現了漏洞 --> 我們就要想辦法彌補, 修正, 不是嗎?

伊拉莎伊瑪斯 wrote:
台灣的財政...(恕刪)


沒辦法,羊永遠只能當狼的食物
若不覺醒,只能繼續當羊
PS:不是叫你去當狼,而是透過修法,可惜立委就那些既得利益者,看來羊還是只能繼續當羊



JasonQ wrote:
感謝您的回覆 ~ 個...(恕刪)


其實你的疑慮,很多人都會有,但是將不公義完全歸在稅制的責任上,只能說對了一部份。

我說的公平,也許不等於公義,你說的公義,其實也許不等於公平,更有可能是,我說的公平不等於真正的公平,你說的公義,亦不等於真正的公義。

以你例子而言,像是租車節稅,其實要用在公司行號才有用,用在個人效用不大,我知道有些高所得的人,以設立公司行號來節稅(這樣子租車費用就可以拿來做課稅所得的減項),當你的個人綜合所稅課稅級距在20%以上,也是年課稅所得(注意:課稅所得不等於個人收入,是因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稅所得,也是總收入減除必要之扣除額的餘額)超過營所稅率20%時 (詳下列參考所得稅法資料) ,設立公司節稅才有意義。的確設立公司在理想情況下,應可做合法的節稅,就稅制的公平性來判斷真的是不公平,也是不公義,你的看法在這個前提是ok的。

但我想強調的是合法避稅的「總成本」問題,也許稅少繳了,但是公司設立不用成本嗎?不用請人記帳?不用租個營業場所,不需有營業活動?你改成設立公司來避稅,你的勞健保要自己付(全額),請問一下,你要一年要賺多少,才有本事用公司來節稅?國稅局也不是吃素的,這些避稅方式他們不是不知道,只是看有沒有查核的價值罷了(補稅金額夠不夠?查核成本是否低?查核效果是否較好,可以的一刀就讓你大失血?) 操作的不好,也許稅是沒交多少,但是罰款或是其他經營成本倒是花了不少。

單就和一般工薪階級上交給國稅局的數字及佔所得比例,也許不公平,但是就總成本而言,其實是很難說那一方比較有利的。就個人所得稅上不公義,但就大家花費的總成本而言,也許就是個公義。且另一方面將錢拿來給別人花(記帳的會計師,增加會計師的個人執業所得,增加所得稅的稅收),要求買東西要開發票才能入帳(增加營業稅的收入及落實),整體算來,對整體稅收也是有幫助的。國稅局是少了個人所得稅收入,但增加了營業稅收,整體稅基沒流失,只是稅種收入比例的失衡,那這個制度是有缺失還是沒缺失?更重要的是把富人的財產重新用於社會的消費,促進經濟的流通發展,才是有錢人的社會責任之一,也算是資源的重分配,只是看他們是要自己分配在社會,還是交給政府去做分配了。

不過這些論點需有一些政府統計數據來做驗証,我也不敢保証我說的一定對,但可以做為另一個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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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5條條文: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五。
二、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二萬五千元,加超過五十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二。
三、超過一百零九萬元至二百十八萬元者,課徵九萬五千八百元,加超過一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二百十八萬元至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三十一萬三千八百元,加超過二百十八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四百零九萬元者,課徵八十八萬六千八百元,加超過四百零九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四十。

前項課稅級距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於每年度開始前,由財政部依據第一項及前項之規定計算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至上年度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十二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部分之半數。


至於資本利得(証券及房地產),至少不是穩賺不賠,也是有賺有賠,不一定最後讓政府拿到直接的好處,但間接的好處一定有(促進經濟活動及消費類稅收)。但像房地產炒作不止是涉及稅的問題,還涉及到社會及經濟民生的問題,並非單純將責任歸究在稅制這麼簡單而已,全算稅制的頭上,也有點不公平了。我的意思很簡單,這不單是改變稅制可以解決的,而是政府各種運作機制及其他法令配合才可以解決。

不過和眾網友討論的氣氛很好,這一篇的討論很理性,我也很喜歡,我的觀點也不全然是正確,但是看到不同多元的聲音,可以了解及領悟很多東西。
真的很多人是設立公司之後把家人全編進去,
利用公司運作抵減的差旅交通費用來節省家庭開支,
每月金額雖然不高,幾年下來節省的額度也挺可觀。
利用公司買賣房產、購置交通工具還可以省下當年稅賦,留到隔年再慢慢作帳。

遇過一位朋友家裡在台南開小吃店,東西不錯吃,只是繳交給政府的稅很少很少。
前年家裡兄弟倆為了大哥要買小台的LEXUS,還在學校讀書的小弟不滿他沒車可用,
結果離家出走留在學校不肯回家,最後老爸低頭,兄弟倆都各買一台LEXUS,
對他老爸來說,花個四百多萬,兩個兒子不吵架這很划算。

zoommate wrote:
至於資本利得(証券及房地產),至少不是穩賺不賠,也是有賺有賠,不一定最後讓政府拿到直接的好處,但間接的好處一定有(促進經濟活動及消費類稅收)。但像房地產炒作不止是涉及稅的問題,還涉及到社會及經濟民生的問題,並非單純將責任歸究在稅制這麼簡單而已,全算稅制的頭上,也有點不公平了。我的意思很簡單,這不單是改變稅制可以解決的,而是政府各種運作機制及其他法令配合才可以解決。


資本利得稅, 最嚴重的莫過於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及證券交易所得免稅, 雖然有土地增值稅和證券交易稅來彌補, 但卻是拉大貧富差距和所得分配不平均及炒作的源頭.

土增稅根本就是偏離市場行情, 比較合理的做法就是廢除土地增值稅, 直接改採交易市價課稅, 並計入每年綜所稅合併課稅, 交易獲利課稅, 損失當然也可以減免, 這樣才符合所得課稅原則. 相同的, 證券交易稅也應該廢除, 直接課徵證券所得稅, 同土地所得稅, 合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稅, 賺錢則課稅, 損失抵稅, 完全符合所得課稅原則. 這樣一來, 遺產稅更可以理所當然廢除, 因為所有所得皆有課稅, 遺產課稅不免給人雙重課稅的口舌.

現在都是電腦化作業, 股票可以每年結算所得依據, 計算出當年度獲利或是虧損報稅. 土地交易可以交易雙方按實際交易價格申報, 如果買方低報, 那下次賣出時, 勢必負擔高額稅款, 要是買方高報, 那賣方不也要付出較高稅款, 所以人性自私, 不會有願不願意誠實申報的問題.

可惜..證券交易所得稅...郭婉容被台灣股民們狠狠地教訓過後,還沒有人敢再試一次. 土地交易所得稅也都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不過我相信以上都是嘴砲而已, 以台灣現在的政商環境, 以上就算符合公平原則, 就算大部分人都覺得應當這麼做, 但是只要既得利益者有意見, 都是空談...(印象中稅改聯盟提出很多次, 都不了了之)
zoommate wrote:
其實你的疑慮,很多人...(恕刪)


感謝您的詳細解說 ~

其實我認為不公義的部分, 就與您提出的案例很雷同 ~

您提到"總成本"的觀念, 我剛好有點想法跟您討論一下:

1. 需要用成立公司來節稅者, 必須假設這些人不是笨蛋, 有成本觀念 --> 所以用成立公司來節稅, 必定對這些人來說比不成立公司來節稅還有利 ~

意思就是, 他們少繳的稅金有極大的可能大於總成本

2. 對於"合法節稅"的富人來說, 總成本可能比少繳的稅金還少以外, 對於整體稅制來說, 更有可能少收了很多稅...
因為總成本中包含成立公司的費用, 這樣的費用不見得會完全回到稅制系統內...


而這些手段, 很明確的用"收入"與"財富"做為門檻....因而排除了大部份的受薪階級....


個人是認為, 原本可能是針對中小企業的節稅獎勵方案, 卻因為人為的扭曲變成了不公義的節稅手段, 導致所得收入高但負擔少者, 繳的稅金比所得收入低/負擔重者還低....

稅制應該要有修正的機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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