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

英商撞死送報生 檢方求刑2年半..檢察官.你是不是少加一個零阿

法院很早就是有錢人的地盤 法官一堆不知人世間事的人 他哪知這樣重不重

轉貼去給那官看啦 看看他有啥心得
whero wrote:
如果這事情發生在左岸...(恕刪)


對岸的法律比我們還完整呢!!
對岸雖是共產國家,但還是依法辦事
法律不是愛判多少就判多少的,情理總不能凌駕專業之上吧
這是民主化的過程吧
不然若要嚴刑峻罰
去看看戒嚴那時候的法律阿

大陸會那麼嚴格
因為國家的權力還遠遠在人民權利之上阿

刑法是國家處罰人民用的
隨著民主越進步
你們認為刑罰的範圍或是刑度會增加嗎

當然我們現在會認為壞人都得不到應有的處罰
很無奈的 我們要求民主
這就是我們自己要承擔的成本

刑罰只會越來越萎縮拉
難怪現在大家都認為刑法是保障被告權力的法律
我只能說
刑法除了定罪科刑外
最重視的的確就是被告的人權

這和一般大眾的認知相差很大的
mhakkinen6526 wrote:
這裡沒有原因自由行為...(恕刪)


原因自由行為在過失犯上...

在過失犯的原因自由行為上.英商本身在車禍上本來是可以避免

不過卻因自己本身的"自由"意志.要求啪車小弟下車..

在他要求啪車小弟下車的同時.已讓自己本身有意或"無意"地自陷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在車禍上.對特定法益之侵害的可"預見"......預見乃是以一般人可預見其情形發生而言

電視新聞天天上演酒駕撞死人的意外...有那的難預見嗎?.....

感覺是在用過失犯的定罪上..比較沒有爭議...不敢大膽的採用原因自由行為吧...

一點淺見.....
單槍P馬 wrote:
說真的,如果我是受害者家屬,我會...
親自撞死這個王八蛋再去坐一年多(緩刑)的牢...
...(恕刪)



那為王八蛋因過失致死最重被判2年,

你的行為就是最輕最少10年有期徒刑之殺人罪,

值得嗎????

KAO680313 wrote:
在過失犯的原因自由行為上.英商本身在車禍上本來是可以避免

不過卻因自己本身的"自由"意志.要求啪車小弟下車..

會用到19條三項的情境只有
行為人主張自己在行為時已經精神耗弱或心神喪失
以求減刑或是免刑

早期刑法並無規定19條3項
是後來修法才增訂的
為的就是要避免行為人用此等藉口規避刑責

所以怎麼看這案子都沒有這條的討論阿
過失致死的結果已經產生了
除非阿三要拚一下
用行為時他並無意識這點來攻擊
檢方或法院才用19條3項賭他的嘴

畢竟喝醉是你自己要喝的


KAO680313 wrote:
感覺是在用過失犯的定罪上..比較沒有爭議...不敢大膽的採用原因自由行為吧...

原因自由行為都是用在一開始就有犯意的犯罪討論吧
19是用來減輕刑罰的 3項用來補漏洞的
若要定阿三殺人罪 用15條是最好的
此案件就是有認識過失拉 簡單的說就是太邱條自以為酒量好
最後還是撞死人了 完全符合過失致死罪

若要定他殺人罪 從頭至尾都不關19條3項吧
殊難想像要用原因自由行為扯到殺人=.=


clws wrote:
刑法第19條第三項不是在講原因自由行為嗎?
如果引用原因自由行為
這案例反而有可能以故意(不確定之故意)殺人起訴
所以反對依殺人罪起訴的理由是....


故意跟過失跟原因自由行為有什麼關係?
原因自由行為是在於能不能阻卻違法

如果他開車時因喝酒喪失辨識或控制能力,而過失致死
這個時候才要引原因自由行為讓他不能阻卻違法,但還是過失阿
台中小康 wrote:
那為王八蛋因過失致死...(恕刪)



假設,家屬a想開車去撞那英國人,在開車之前,先喝了點酒,這樣可以算過失殺人嗎?
lnd1214 wrote:
假設,家屬a想開車去撞那英國人,在開車之前,先喝了點酒,這樣可以算過失殺人嗎?

撞死人後,記得下車痛哭流涕
警察到之後,記得大喊,怎麼會這樣
記得不要被抓到故意的證據

喝酒不是重點
重點是你的演技要演到讓檢相信你是(有認識)過失


btw,如果是家屬去撞
被以故意論的機會太高
jrala wrote:
法院很早就是有錢人的地盤 法官一堆不知人世間事的人 他哪知這樣重不重
...(恕刪)



法律規定就是這樣,
法官如何違法判更重呢?
  • 2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