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懶的蟲 wrote:
警方的移轉程序與院、檢不同,在警方調查時期,當事人其實是無聲請移轉管轄權的,是由警方主動依據相關規定移轉的。...(恕刪)
在檢、院時,都有移轉管轄的聲請規定,為何在警方時反倒沒有?這是個大漏洞。即使無聲請規定,但我們可以要求警察依規定辦事。這和誰主動無關。警察被動,我們就主動翻規定出來請他主動,這才是法治精神之所在。
台中小康 wrote: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
...(恕刪)
UNPHARISEE wrote:
那個攝影師,可是連續2年(96、97)都被以誣告罪起訴,並且一審判決有罪。他並沒有小康兄所指的「虛偽」情事,他說別人貼他的圖,被告也承認了,可見他告人家貼他的圖確有其事,但還是被起訴。第一次10個月,第二次1年。法律的解釋方向,確實會朝社會最大公約數前進。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