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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殺價的高招嗎?」續集–一場著作權法的爛仗–放榜了

懶懶的蟲 wrote:
警方的移轉程序與院、檢不同,在警方調查時期,當事人其實是無聲請移轉管轄權的,是由警方主動依據相關規定移轉的。...(恕刪)


在檢、院時,都有移轉管轄的聲請規定,為何在警方時反倒沒有?這是個大漏洞。即使無聲請規定,但我們可以要求警察依規定辦事。這和誰主動無關。警察被動,我們就主動翻規定出來請他主動,這才是法治精神之所在。
好文章

支持樓主提告 讓他得到一點教訓吧
UNPHARISEE wrote:
也才會發生:知名攝影師不斷濫告,而被糾出受法律制裁的事件。
...(恕刪)



其誣告案件於高院時無罪定讞。
再說一次誣告罪成立要件,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

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
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
即難科以本罪。
jojoxxxx wrote:
有同感+1~
所以加上之前波波事件。
黑了他,不然看到他的文,火都上來了。


對照一下另一位版友的吹捧:

Chinor wrote:
小康兄是法律專業,也很熱心在01幫忙回答一些法律問題和見解
也不太會偏頗於任何一邊,有這樣熱心助人的法律專業,已經是很難得了,還被誤會....真是情何以堪
...(恕刪)


差異真大說。

rexjian wrote:
差異真大說。





該不會又是分身帳號又出現了吧.....


在原討論串中

那位所謂"大師"也是用分身帳號來替自己說話.......


怎麼有種似曾相似的感覺.....
台中小康 wrote: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
...(恕刪)


很高興你注意到那個攝影師的案件
高院判決無罪的前題是:檢察官起訴跟一審判決有罪。可見誣告這種案件成立與否,非無討論空間,也絕非由字義上的解釋就可斷然推知結果。
誣告罪的成立,門檻之所以如此高,是因為訴訟權乃憲法所保障人民的權利,如果法律任意剝奪,豈不動搖國家根本大法;況且誣告屬重罪,可處七年以下徒刑,門檻高一點也符合法理。
不過並非如此,就可任意興訟,以致濫訴橫行,浪費司法資源。
法律的解釋,除了文意解釋外,還有法理解釋。刑法誣告罪門檻的設限,並非僅消極保障人民訴訟權而已,而且還有積極保障的意味在。這裏指積極保障,指的是:
1、因誤會而行使訴訟權無罪
2、因誤信而行使訴訟權無罪
3、因誇大而行使訴訟權無罪
法律要保障一個國民的訴訟權,不但要讓其行使,還要使其「安心」行使,免得動輒得咎而裹足不前,不敢行使,這才是真的保障。
因此,所謂的虛偽告訴,究竟要做到怎麼的地步才算是虛偽呢?違反法律積極保障訴訟權的原意算不算虛偽呢?捏造事證固然為虛偽;就已發生事實重新舖陳,塑造情境讓人陷於受刑法追訴之危險算不算虛偽?或者我問,大家覺得類似unstone這樣的行為表現算不算「虛偽」?也因此,判例中才會有這麼一段: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
林姓攝影師被告誣告,上訴的結果為無罪這我知道。網路上最容易查到的應該是這個案件:http://tw.myblog.yahoo.com/jw!svUOUveKCA9l4WdCHcbzxpfbsjQ-/article?mid=3633
其實後來還有一個,有興趣自行上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查詢吧,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99號,這個案件是否有上訴我還沒查,歡迎知道的網友補充。那個攝影師,可是連續2年(96、97)都被以誣告罪起訴,並且一審判決有罪。他並沒有小康兄所指的「虛偽」情事,他說別人貼他的圖,被告也承認了,可見他告人家貼他的圖確有其事,但還是被起訴。第一次10個月,第二次1年。法律的解釋方向,確實會朝社會最大公約數前進。
另外,小康兄,我尊重你的專業,但請你也別把我想提告這件事,與unstone之流扯在一起,還說我吃飽太閒。我沒有你專業,但一個吃飽太閒的人願意花時間研究這些東西,並且與大家分享,應該也值得你一些些的佩服吧。若有錯誤歡迎你繼續指教,以讓更多網友受惠。



雖然很多地方都是不懂的法律部份
但全部看完後受益良多
誠心感謝樓主的分享
也非常佩服你為了捍衛自己而做的努力
UNPHARISEE wrote:
那個攝影師,可是連續2年(96、97)都被以誣告罪起訴,並且一審判決有罪。他並沒有小康兄所指的「虛偽」情事,他說別人貼他的圖,被告也承認了,可見他告人家貼他的圖確有其事,但還是被起訴。第一次10個月,第二次1年。法律的解釋方向,確實會朝社會最大公約數前進。
...(恕刪)



我不是告訴你二審被判無罪嗎?

你不是會查司法院系統未何不找此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86號
被告明知網路個人部落格之使用人有可能構成著作權法上之合理使用,
被告仍一再對網路個人部落格之使用人提出告訴,且提告之件數甚多,
並要求使用者以金錢賠償,動機固非純良,行為固有不當,
惟就被告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誣告犯行,
仍應審究刑法第169條所規定誣告罪構成要件之規定,
如被告所申告之內容,並無虛構
而使用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仍待執法機關調查相關事證,
並審酌著作權法第65條規定之各款做最後之認定,
尚難因被告一再提告,即認被告構成刑法上誣告犯行。
本件被告告訴000之事實,雖不成立犯罪,
然被告告訴狀之內容非被告所虛構
本件與誣告罪之成立要件,仍有不符,
已如前述,尚難因被告一再提告,即認被告構成刑法上誣告犯行。


看完後你要浪費時間去北部開庭隨便你,

對方吃飽沒事幹我看你也是,

你知道為何民刑事訴訟要有以原就被之原則嗎?

就是因為有人濫行興訟故以依此規定要求增加原告之成本,

有人濫行興訟並造成司法院調高訴訟費,

最後造成司法案件積案嚴重,

司法效率不彰。

你們都非法律方面之人員,

難到聽不出我苦心勸戒之原因嗎?


kungmi wrote:
接不接案的重點在於1...(恕刪)


這是你主觀上的偏見

如果以客觀來看呢?

接不接案是在於他們專業的判斷,告訴人所提出被告的犯罪事證是否充裕是否有違反法律.

目前社會上太多人的主觀的偏見,所以警方的接案有人會認為是拼業績,警方的不接案有人會認為是吃案

演變至此政府與警方有責任,因為他們造成人民的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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