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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聽著! ] 醫師法 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 之我見 ~~

swiftboy wrote:
至於不在波蘭實習的原因 在於波蘭醫院的實習只適用於要考波蘭國家醫師考試的人.
而在台灣醫院的實習則適用於要考台灣國家醫師考試的人....(恕刪)


大大 您又開始睜眼說話了喔

小波波如果這樣做 已經明顯違反台灣醫師法 不可以參加台灣醫師國家考試

小波波們沒有在 "波蘭實習"
已經明顯違反台灣醫師法 不可以參加台灣醫師國家考試
已取得醫師執照者 應該撤銷醫師執照
因為考試資格不符 應該撤銷醫師執照


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本法第四條之一所稱歐洲,指歐洲聯盟會員國。
持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在本法第四條之一所定地區或國家之學歷,應
以實際在該等地區或國家 "修畢全程學業始予認定"。

所以小波波未在 "波蘭實習" 根本是違法的
教育部公然違法開放考試 應該向監察院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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