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oshi wrote:這法 最濫的地方是...(恕刪) 如果這個法在前幾年景氣好時施行或許還不會那麼多人"瞧"現在一堆人失業,窮到只剩帳單跟木炭了連明天都不知到在哪了,還要想到65歲的生活因為單身可以不繳,以後大家為了逃避補繳只會同居而不結婚
taichung kan wrote:by kimoshi...(恕刪) 關於國民年金 這是小弟最後一次發言原本不想針對 "國民年金" 發言的看了數篇討論 忽然發現 原來 小弟要被罰了 小弟一塊錢都不會繳 要關 要罰 爛命一條請問 誰能告訴我 "為什麼要懲罰無辜者 ? 天理何在 ?"俗話說 不見黃河心不死 不見棺材不掉淚該是提前把棺材抬出來的時候了收到罰單的那一天 絕對來個開箱文 昭告全世界
taichung kan wrote:請大家不要加問題放在是否結婚上...(恕刪) 咦?之前搞不清楚狀況還亂罵別人是文盲的不就是你嗎?這會兒乾脆轉移焦點叫大家別管這部份了,你還真有一套!保皇黨的嘴炮功力真高啊!
justin886 wrote:還是看不出罰款條例在哪......(恕刪) 罰則在此: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準用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三、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以下簡稱欠費),經本局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按下列標準處以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內繳納:(一) 首次裁處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二)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三)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四)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五)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被保險人配偶經本局裁處罰鍰後已繳清欠費者,如有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時,始得依前項各款規定裁處。四、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
monmon wrote:小弟一塊錢都不會繳 要關 要罰 爛命一條請問 誰能告訴我 "為什麼要懲罰無辜者 ? 天理何在 ?"...(恕刪) 強制執行(執行你名下的財產)或管收(就是關到你投降繳錢為止),您自己選一樣吧!咳,一切依法辦理,謝謝指教!
Popular wrote:那我單身不想繳是要打電話去說我要取消?還是??...(恕刪) 單身不想繳就是一句話,理都不用理它!把電話費省起來吧!但是過一陣子九流政府發現這個漏洞會不會再修法把單身的人也拖進來死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