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言論自由訴諸於私領域是錯誤的喔.舉例來說好了:假設某A社團人員為了交流社團人員間的感情,由A社領導人出錢,承租網路空間,架設了討論區,供A社團成員討論及交留感情使用.但有一B社團因與A社團所持見解相佐,故B社團成員屢次於A社團討論區發表,違反當初A社團架站意旨之意見,又有一與上述社團無關之C社團,因無力負擔伺服器費用,見A社團之論壇未限制聲請資格,遂以A社團之討論區做為c社團團有交流空間使用,請問A社團出錢架設的討論區,A社團沒有權力決定哪些東西是該在這個論壇討論的嗎?A社團的作法有違背刑法?民法嗎?憲法24條?言論自由權?直接主張憲法權力的建議,回去修一下憲法課吧,(大一應該都有學吧!)我打你一拳你可以對我主張憲法的人身自由嗎?還是應該主張,刑法的傷害?以及民法的侵權行為呢?憲法所給予的權力是"防禦權",所謂的防禦權對抗的對象不是人民,而是政府!舉例來說,如果今天立法通過在各大討論區,談到某某相關言論時,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以行政命令,苛以罰鍰)這時候你就可以主張憲法的權力了不過要一路上訴到三審後,再申請大法官解釋就是了.....(不過這種法要是真的過了,相關有權申請大法官解釋的人就會先申請了)法律的確不能違背憲法但不代表你可以直接引用憲法為你的請求權基礎,因為憲法並不是可以直接引用的法條,如果你還是要用自己的方式解釋憲法...也是OK啦!不過沒啥用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