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

捷運局表示捷運站面交要開罰!!

其實禁止商業行為本身無可厚非,但是原始的立法意旨,應該是要規範在捷運站內,對一般大眾(非特定人)進行銷售的行為。以避免乘客受到干擾,或是危害到捷運站內的秩序。

不過面交都是針對特定人進行,根本不會干擾到一般乘客,也不至於影響捷運站的秩序。

所以我想兩者的分別就在於是針對不特定人的行為,或只是針對特定人。應該很容易分別的。

如果賣家和特定人約好見面交易,這也要管的話,執行面有很大的困難。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我想當初不至於立下這種無法執行的法條,應該是現在的在任者,誤解法條的內涵了。

真要徹底執行的話,大概鬧笑話的狀況居多。
風鼎 wrote:
那你又是安怎請搞清楚...(恕刪)


引我的言然後要大家聽你這個網拍賣家訴苦 ?? 你好可憐 可以嗎

我記得沒你引言吧 你看起來很喜歡吵架喔

當然很多法令老早都有 只不過沒執行 捷運局在這個時候放出消息就是有他的陰謀

所以你可以出來幫連小胖背書這個跟他完全沒關係囉

連小胖的fans真多 三教九流的朋友都有

你跟連小胖什麼關係阿

還是你跟Statics wrote這個帳號是好朋友 還是你本人阿 懷疑一下
個人認為這個規定口號成分居多,實際執行上幾乎是不太可能達成。

撇開執行技術上的問題不說,其實這件事有許多盲點。
1.小弟住板橋,家人住在南港,請問捷運公司:家人託我買東西,我帶到南港交給他之後回到板橋,這樣的面交行為能算是商業行為嗎?真正的商業行為早在捷運站外已經結束完成,在捷運內的行為不過是轉交貨品與費用,捷運公司要如何認定?現有規定中捷運公司人員並無權要求未進站搭乘的過客提供個人證件證明,這不擺明了是自找麻煩?而如果雙方沒掏出現金只是單純遞交物品,又如何認定是否為商業行為?
2.上面有幾位大大可能有點搞混了,到站面交與逃票根本無關,只要你刷卡進捷運站它就要扣搭乘費用,即使原站進出一樣要扣基本費用,並不是免費搭乘,根本沒有所謂逃票,這是許多不瞭解面交模式的人最容易搞錯的地方。捷運公司既定出了這樣的基本費用,就很難說面交雙方違反使用者付費的原則。除非捷運局取消原站進出的收費方式和強制執行,不過這大概又會引發另一波民怨。
3.如果買賣雙方都刷卡進站,也就是雙方都支付了基本車資,那麼大家都有權搭車使用車廂座位與空間,不能說誰佔用了誰的座位;而如果買賣任一方甚至雙方都沒刷卡進站,沒進站的人根本也沒佔用到任何車廂空間與座位,又何來搶位子之說?
4.如果是為了避免影響人潮來往,這也有點奇怪。在捷運站交易過的人大概都有經驗,多數要進行交易的人才不會白目到站在進出口這種人潮最多的地方,反而會約在人少的圍欄或廣告看板邊,因為這才能讓交易雙方仔細核對商品進行交易,不相熟的雙方也比較容易找到彼此。因此交易會妨礙人潮動線的說法實在有點...。
捷運局不是捷運公司~捷運局不是捷運公司
請搞清楚~~
台北市捷運局(公家單位)跟台北智慧卡公司(民間單位)當然不一樣

不過都有利益輸送的關聯性 你敢說沒有直接間接性

^^連小胖fans真多
arthurkc wrote:
其實禁止商業行為本身...(恕刪)


是嗎??

您有沒有想過捷運公司可能根本不是要處罰"面交"這種"商業行為", 而只是在
規定有漏洞的狀況下想辦法就現有的規定找個條文防堵網路賣家的"變相逃票"
行為而已

假若今天有某快遞公司, 每天專派數個員工, 一早就進捷運站, 下班再出來, 利
用捷運來運輸, 再轉機車接駁來節省成本, 於是每個"駐站"員工一天只要40元
的成本, 就可以利用捷運作無本生意, 試問這樣合理嗎??

至於某些網路賣家說什麼這麼作其實是"浪費錢", 而買家也大多是"為了方便"
, 真是如此??買家之所以要求面交其實有一大部份是信不過賣家怕被騙吧, 約
捷運站也有一部份原因是因為捷運站目標大, 好找好約; 交貨的時候多數賣家
是在站內不出站, 買家則是在站外未入站, 我想買家應該是不介意賣家出站多
走幾步路出來面交, 但是我想賣家不出來說穿了就是想省那幾塊錢, 就逃票嘛
, 東拉西扯講得好像很光明正大一樣幹嘛

也許一般人多少偶爾會有您及前面幾位網兄所說為方便所以跟朋友約在中途
拿個東西再繼續原行程的狀況, 這個無可厚非, 不過網路專業賣家鑽漏洞本來
就該罰, 運輸成本本來就是作生意應付出的部份, 沒有道理轉嫁給捷運公司來
揹; 這年頭不景氣, 行行都難賺, 不是只有網拍賣家, 覺得難作可以轉行, 但
是用這個來作逃票的理由就太牽強而且講不過去

講實在的, 抓到罰一千五我覺得還罰太輕嘞; 也才差幾塊錢, 既然是作生意賺
錢, 就請乖乖的照規定應付的費用吧; 既有規定就該嚴格執行, 跟過不過度反
應無關

btw, 不知這些在叫的賣家是有沒有繳稅啊, 呵呵呵
「一個政策,各自解讀」
這次發表禁止商業行為的是北市府下的興建工程管理單位「捷運局」還是負責營運的「捷運公司」?
理論上應該是負責營運的捷運公司吧

而連公子出任的是「台北智慧卡票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不是「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真的不必事事泛政治化


還有:在捷運站內派發傳單、對不特定旅客騷擾…不論是否「商業」都屬禁止行為
例如部份捷運站常有「教會」人員在捷運站門口派發傳單或拉人聊天的行為
只要進入站內大廳…或大廳前方的樓梯區域,往往都會被捷運站內工作人員勸離

我認為這就是捷運公司該嚴格執行的事,至於「網拍面交」的部份
只要不是在閘門口或服務台附近,沒有影響到站內動線的話…應該不必過度反應?
帳號已關畢了所有分享的資料系統將自動移除
gfgfgfgf
商業行為--->很難去定義!

如果是有以捷運站不出站為交易的中心點,進而獲取利益實質上收入才可以稱為商業行為吧!

那如果是二手商品交流,是否符合商業行為的定義?!

似是而非--->台灣法令的通病,如果捷運站有著實質上的損失,可以把法條拿去立法院修改,而不是逕自解釋商業

行為、甚至自行解釋主觀、狹義的[商業行為]!

政府成立在於服務人民、建立法源讓大眾有遵循的依據,不是自己有損失就是另闢法源,難道台灣官員斤兩就這麼

點重嗎?比我的尿道結石還輕....

應該多立一些有用的法條,立清楚一點,才會讓大家的生活有更多的保障!

不然只是突顯當政政府的無能而已!

缺錢啊!....什麼都要管...真是沒事幹啊!

有本事叫捷運局把出口附近全部架起透明玻璃高牆,讓人看的到,交易不到......笑你不敢啦!
  • 1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