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開執行技術上的問題不說,其實這件事有許多盲點。
1.小弟住板橋,家人住在南港,請問捷運公司:家人託我買東西,我帶到南港交給他之後回到板橋,這樣的面交行為能算是商業行為嗎?真正的商業行為早在捷運站外已經結束完成,在捷運內的行為不過是轉交貨品與費用,捷運公司要如何認定?現有規定中捷運公司人員並無權要求未進站搭乘的過客提供個人證件證明,這不擺明了是自找麻煩?而如果雙方沒掏出現金只是單純遞交物品,又如何認定是否為商業行為?
2.上面有幾位大大可能有點搞混了,到站面交與逃票根本無關,只要你刷卡進捷運站它就要扣搭乘費用,即使原站進出一樣要扣基本費用,並不是免費搭乘,根本沒有所謂逃票,這是許多不瞭解面交模式的人最容易搞錯的地方。捷運公司既定出了這樣的基本費用,就很難說面交雙方違反使用者付費的原則。除非捷運局取消原站進出的收費方式和強制執行,不過這大概又會引發另一波民怨。
3.如果買賣雙方都刷卡進站,也就是雙方都支付了基本車資,那麼大家都有權搭車使用車廂座位與空間,不能說誰佔用了誰的座位;而如果買賣任一方甚至雙方都沒刷卡進站,沒進站的人根本也沒佔用到任何車廂空間與座位,又何來搶位子之說?
4.如果是為了避免影響人潮來往,這也有點奇怪。在捷運站交易過的人大概都有經驗,多數要進行交易的人才不會白目到站在進出口這種人潮最多的地方,反而會約在人少的圍欄或廣告看板邊,因為這才能讓交易雙方仔細核對商品進行交易,不相熟的雙方也比較容易找到彼此。因此交易會妨礙人潮動線的說法實在有點...。
arthurkc wrote:
其實禁止商業行為本身...(恕刪)
是嗎??
您有沒有想過捷運公司可能根本不是要處罰"面交"這種"商業行為", 而只是在
規定有漏洞的狀況下想辦法就現有的規定找個條文防堵網路賣家的"變相逃票"
行為而已
假若今天有某快遞公司, 每天專派數個員工, 一早就進捷運站, 下班再出來, 利
用捷運來運輸, 再轉機車接駁來節省成本, 於是每個"駐站"員工一天只要40元
的成本, 就可以利用捷運作無本生意, 試問這樣合理嗎??
至於某些網路賣家說什麼這麼作其實是"浪費錢", 而買家也大多是"為了方便"
, 真是如此??買家之所以要求面交其實有一大部份是信不過賣家怕被騙吧, 約
捷運站也有一部份原因是因為捷運站目標大, 好找好約; 交貨的時候多數賣家
是在站內不出站, 買家則是在站外未入站, 我想買家應該是不介意賣家出站多
走幾步路出來面交, 但是我想賣家不出來說穿了就是想省那幾塊錢, 就逃票嘛
, 東拉西扯講得好像很光明正大一樣幹嘛
也許一般人多少偶爾會有您及前面幾位網兄所說為方便所以跟朋友約在中途
拿個東西再繼續原行程的狀況, 這個無可厚非, 不過網路專業賣家鑽漏洞本來
就該罰, 運輸成本本來就是作生意應付出的部份, 沒有道理轉嫁給捷運公司來
揹; 這年頭不景氣, 行行都難賺, 不是只有網拍賣家, 覺得難作可以轉行, 但
是用這個來作逃票的理由就太牽強而且講不過去
講實在的, 抓到罰一千五我覺得還罰太輕嘞; 也才差幾塊錢, 既然是作生意賺
錢, 就請乖乖的照規定應付的費用吧; 既有規定就該嚴格執行, 跟過不過度反
應無關
btw, 不知這些在叫的賣家是有沒有繳稅啊,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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