バンセンラン wrote:
曾做過收銀員,客人不要的發票是不能私自收下來,更何況拿去兌獎。
都要交由公司處理或投入公益團體的捐贈發票桶。
這件事,可能是樓主有違常理。因為你是收銀員,又拿去兌獎,難免讓人起疑!
同感!!
姑且不論國稅局是否[[欺善怕惡!!不敢打老虎只敢打蒼蠅!!窮翻了只好找老百姓開刀!!]]
或是真的可能是詐欺(?)
基本上樓主唯一不理智的地方是在於--不避嫌
很多事情稍微注意一下,
別人就不會特別找你麻煩,
以前有朋友在專櫃待過,
也是因為很多大咖客人買東西發票懶得拿或是懶得集點,都馬說給你就好,
結果我朋友沒注意要避嫌,全部用自己名義的卡去集點,
發票也有對到幾張,雖然沒有國稅局來質疑發票的事,
不過樓管查到集點異常就要求我朋友離職,
雖然那個專櫃負責人對這件事倒是不禁止,
可是礙於樓管只好讓我朋友離職,
事後我朋友才說對喔,應該用你的卡集才對...
一整個就是orz
不過能說什麼勒?自己留把柄給別人抓,只好認嚕...
水貨愛好偏執狂:現役603SH, 303SH/007SH/SH01C/SH10C/814T
herc wrote:
重點是這句話,上面的...(恕刪)
沒錯...這句話才是重點~~真的很多人只看頭就回覆了~~~
如果有很多張不同地方買的發票, 當然就沒問題
哪有可能同一個地方發票一個人那麼多張又在那個地方工作.....不被起疑也難...
當我們沒有東西可以失去的時候,我們贏的最多。
這也有
我找到這個...雖然引用法條不同
但是重點就是標題-----" 營業人開立之發票應當場交付買受人不得占為己有冒領獎金"
高雄市前鎮區某便利商店店長陳小姐問:如果該商店雇用之員工將顧客未取走之已開立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據為己有對獎並領取中獎獎金,是否未違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或所雇用之員工,於顧客消費時,未依規定將已開立之發票,交付予買受人,卻據為己有意圖對獎並冒領中獎獎金,此行為顯已構成違法,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就其未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另刑法第335條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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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也說了如果能證明是對方要贈與你 , 就沒事
另一就是繳回國庫 , 也沒事 , 畢竟是非法所得
要不就是 "就其未給與他人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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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
自己去查證比較快
大家也不必再那跟著起鬨了
畢竟是法治國家
要嘛就遵守...要嘛就找立委來提案是否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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