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實際商品交易可能的情況有以下:
1. 刷卡人刷卡後領到現金且後續正常繳款,商家賣出貨物並合法納稅,刷卡業者賺到手續費並且把貨物合法販售掉。
這是 正常合理 且皆大歡喜方案,唯獨持卡人一人損失手續費,但他自願故不會有損害求償問題。
以下簡稱刷卡換現金業者為 "業者"。
以下開啟獲利2.0版 - 從上面第1點的流程裡開始改進獲利模式,業者也是會進化的,違法行為漸漸展開:

1.1 業者開始覺得把信用不良的持卡人拒於門外,不如什麼持卡人都接賺更多,但如果一個月後刷卡人繳不出款的話?
- 這將造成銀行提高收到呆帳的風險並造成損失,大量信用不良持卡人皆由業者媒合而來。
1.1.1 持卡人每月來的不夠,業者開始找人頭辦卡,然後帶他去刷卡從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錢。(放大絕最終版)
從銀行的立場而言:
業者蓄意媒合的大部份是銀行不借款給他的信用不良的持卡人,業者把它的商業成本及風險全部轉嫁給銀行進而無償獲得利潤。
一開始銀行發現大量持卡人呆帳產生,而且很奇怪這些持卡人信用評等通常不高。
於是開始調查風險客戶來源,調查後發現這些呆帳源頭皆是消費類似商品或於同一商家,故而報警要求深入追查,警方追查後發現是業者操弄持卡人刷卡。
銀行於是對業者提告求償指其利用它的資源營利並造成大量呆帳產生。
- 提告後判決確定業者帶給銀行損失,因此業者有罪。
(銀行立場:借款是我出的,呆帳是我擔的,錢是業者賺?)
1.2 又或是聰明的業者漸漸覺得刷卡後還要銷貨賺錢太慢太麻煩了,不如直接找可以退貨取回現金的商家?
- 這將造成商家處理退貨退款的人力物力成本,而這個損失是業者引導而來。
從商家的立場而言:
一開始商場發現大量且頻繁的貨物的退貨,而且很奇怪貨物都正常,顧客退貨竟沒有合理理由。
因此開始追查大量退貨的原因,發現是有業者在一刷一退謀取私人利益,故而報警要求深入追查,警方追查後發現是業者操弄持卡人。
商家於是對業者提告求償指其免費利用商家的人力、物力並造成大量且頻繁的退貨與退款問題。
- 提告後判決確定業者帶給商家損失,因此業者有罪。
(商家立場:人是我請的,貨是我出的,錢是業者賺?)
其實業者有罪是因為業者免費獲得最大利益,雖然銀行與商家也有可能從中獲利,
但利益分贓不均且極有可能商家與銀行平白吃虧,免費提供給業者服務,業者相對而言卻不用付任何風險與費用,甚至從中獲利的部份也沒有繳稅。
所以主張並提告業者違返了公平交易,業者的行為損害了商家與銀行的利益並期望透過法律途徑將業者定罪 - "刷卡換現金業者有罪且違法"。
- 這樣的結果對它們而言才是公平。
但使這個行業惡名昭彰、聲名狼藉的禍首是不肖業者自身的損人利己行為導致,而不是源於銀行或商家的提告訴訟。
+ 那麼無實際商品交易的情況呢?
無實際商品交易的情況,從一開始就 *不合法 了。沒被抓只是商家用合法掩飾非法沒被發現而已。
業者為了開啟獲利3.0版 - 從上面第1點的流程裡開始改進獲利模式,業者2.0 也是會進化業者3.0 的,要買貨那麼煩麻說不定還會被商家告,如何可以不要買貨? 找一個合作的商家,假買假賣多方便操作啊?
2. 刷卡人領到現金後續正常繳款,商家配合做虛假交易並合法納稅,刷卡業者賺到手續費且不用去販售任何商品。
這是 不正常但合理 的皆大歡喜方案,唯獨持卡人一人損失手續費,但他自願故不會有損害求償問題。
以下開啟獲利3.0版 - 從上面第1點都玩透了又想更進一步獲利,就由第2點的流程裡開始改進獲利模式,業者也是會進化的,違法行為越玩越大:

2.1 但聰明的商家如果開始找方法逃稅呢? (此時的商家與業者已掛勾,甚至根本是同一個老闆)
這中間你看到了,因為是虛假交易又逃稅。可能會被眼紅的人檢舉導致國稅局找上商家查稅,
也可能是各種原因,被人發現做假帳。 最後就又扯出業者涉嫌洗錢,商家被法辦業者一併被處理。
(政府立場:交稅天經地義! 有賺錢不分利就是違法)
2.2 若因為商家或業者的成交量做太大引來其他人仿效或因同業競爭而惡意舉報? 或任何原因走漏風聲呢?
一個人做可能沒人發現;但獲利越高的同時風險越大...不是不報可能時候未到。
(同業立場:有錢大家賺嘛! 都給你賺飽了,我還有飯吃嗎)
所以結論是:
刷卡換現金持續的過程中如果有人利益被損害,業者就有罪。
(當然啦,沒人舉報就不會被抓跟罰,警察沒看到自然也沒事,就跟違反交通規則一樣)
這裡的 "刷卡換現金持續過程" 指的是從持卡人拿到錢一直到還款結束為止,並不是業者以為的 "持卡人 拿到錢 到 商品售出 為止"。
一般業者認為 "商品轉售後就沒我的事,還錢那是持卡人本來的責任",但因為業者促成了高風險的交易以及無償利用商家的人、物力資源,這都造成了別人的損害。
因此整個交易過程要到持卡人還款結束都沒事,業者才是真正的沒責任。
最後退一萬步講,如何合法的做刷卡換現金生意呢?
只有一個秘訣:做好本文的第1點,也就是確保 ->
"刷卡人刷卡後領到現金且後續正常繳款,商家賣出貨物並合法納稅,刷卡業者賺到手續費並且把貨物合法販售掉。"
假設我是業者,並在持卡人要求刷卡換現金時出具切結書,書明償還信用卡消費金額為持卡人本人之應盡責任,業者僅做為善意的第三人,本意在解決持卡人現金周轉問題不在製造問題。另外選擇合法商家進行刷卡,並現金買下持卡人的貨物再合法售出,最後記得誠實納稅。 這樣做業者利潤較薄但不會去損害持卡人、銀行、商家及政府的利益,這樣皆大歡喜。
其實做刷卡換現金,就某個層面上而言它是一個好職業,流程正常且執行細節都合法的話,它同時滿足了以下幾點:
1.滿足了持卡人現金周轉的需求,
2.促進銀行信用卡業務增長,
3.同時又增加商家營業額,
4.創造政府稅收。
* 最後一點,如果業者營業額超過免稅額後,應依法申報營業稅與稅籍登記,不然就是逃漏稅。
最後的最後,為什麼大部份業者不合法?
因為沒有合法納稅。
業者的稅有兩部份:1.是刷卡手續費的營業所得稅 2.是合法售出刷卡購來的貨物的營業稅
若這兩項加進去,這個行業根本不營利。所以這個行業的根本是立基於逃漏稅上才有辦法獲利。
也就造就了它本身違法的可能性很高的根本原因,再來是獲利模式2.0/3.0是基於損人利己的行為上,
得罪的人多了被告的機率就大了。
除非…你的營業額很小很小…免稅,但話又說回來營業額做那麼小,無利可圖又何必做呢。
所以這又衍生出獲利4.0版 - 聰明的業者該如何合法避稅 -> 成立集團:
簡單說就是化整為零,不成立公司而是招募很多成員。這樣假設每個人有8萬的營業額以下免稅,是不是就免營業稅啦?
銷售商品的部份也沒有超過要繳納的金額,那就不用貨物稅,這就是詐騙集團產生的開始囉
所以我們都稱它是詐騙集團,而不說是詐騙公司嘛。
既然這樣就合法了,為什麼又容易被抓呢?
因為成員獲利多了,不小心又違反了集團訂下的規舉,比如哪個小弟想賺更多變成業者2.0,哪個又變成業者3.0
甚至是小小咖做大了,超過8萬免稅額沒繳稅被檢舉了,事件就被關注了,警察一查就抓到首腦了!
小弟都說他是老大,首腦自然要抓去關囉。
這裡都不談法條只談理,希望能淺顯易懂。這裡漏了持卡人直接與商家勾結甚或它們就是同一人的模式,這邊主要談的是業者操縱的模式。
買賣本身是動作 刷卡換現金 則是假動作 都說假動作了 當然是假 自然是欺騙 樓主說法 你在甲店買 拿去乙店賣可以 問題在刷卡換現金通常是假買假賣 我只有刷卡實際上我並沒有拿到東西 重點在這裡 就是你沒拿到東西這才是違法的地方 如果你有拿到東西又轉賣給甲店就是沒事 至於電信行不拿手機拿現金 我沒記錯的話 基本是有合約的 裡面內容是有手機轉賣給店家的 這個我就不是很確定 沒看得很仔細 應該也是遊走法律邊緣吧
簡單例子 約炮可以 給錢就犯法了 都是性行為 給錢是犯法的
這篇真的是這幾年看過最詳細的一篇。
我覺得普烏說的一句很讓人信服:損害了合法的公平交易體制
換個方式說,其他網友提到的因損害財團的利益產生不法,也算是相呼應,法律不就是上位者與大財團擬定出來套上稱為公平的面紗來約束規範廣大人民的嗎?尤其是名稱自帶公平的那種法。
樓上上卡松說的也相當詳細。
我想可以以此作結:
基本上,即便刷卡人按時還款,整件事情建構在沒有任何人任何團體受損失(即便有風險)的條件下,在現行制度下並不代表合乎法規。
也或許受損失處是我們不易輕易看見的部分,像是網友提到的銀行原可借貸卻因持卡人刷卡套現免去跟銀行借款,少賺了利息;退貨退款賣場的人力成本損失等等。從細節處來看,可能還是有相對受損害的情節。
然後回應一下很多人抓著刷卡換現金就是理財出問題不打算還款這點,我覺得是相當矛盾的,前面也不少網友舉了反例證。
當然我相信有部分這類人,然而銀行從根本上的審核管控才是治本之道。
我就知道有那種家境還不差的屁孩,父母給卡給現金,然而有時候怕現金給太多太揮霍會管控,而屁孩都是領零用錢沒儲蓄,又剛好私下想買個什麼只能付現的東西,就刷下去套現了... 你們說這類人會有還款問題?我想幾十年內還不至於。
上例可能比較極端,不過小額幾千元的我相信嘗試過的人也不在少數,而裡面多數是能按時還款的。
如果今天這個事件引伸的負面風險或問題會為政府、銀行帶來實際可見的損害,我想不會Google一搜尋跳出來的是整頁的刷卡套現廣告,早就動刀開鍘了。
然而論合法性,即便有過無罪判例,我想絕大多數人的認知中,它確實是違法的(即便不一定實質損害到某人某團體),上面網友也提供很詳細的說明和例證了。
這真的是很有趣的議題呢!
勉勵 wrote:
對阿 ~ 不用請人啊 你到銀樓刷卡買黃金 然後再到隔壁銀樓賣掉
這樣違法 ?
不違法!
但是如果你沒有實質購買動作,只是單純刷卡換現金,則構成詐欺罪。
到A銀樓刷卡買黃金,再到B銀樓變賣是常見的「大宗刷卡購物變現手法」。
一般可以拿到九成三的現金,比賣場型的刷卡只能拿九成好得多,而且一次刷的金額更高。
(額度二十萬的卡,可能預借現金只有兩萬,可是卻可以在銀樓單筆刷到六萬以上)
可是相對的,銀行也會緊盯銀樓的消費。只要消費者在銀樓有異常的刷卡行為,
銀行會立刻跟消費者照會該筆刷卡行為是否為消費者本人及決定核刷與否。
如果消費者在銀樓刷卡購物再變現合法取得現金後即跟銀行宣告「卡債前置協商」,
銀行則視同該消費者惡意刷爆信用卡為由不予以同意。
Nikon F6 wrote:
不違法!
但是如果你沒有實質購買動作,只是單純刷卡換現金,則構成詐欺罪。
到A銀樓刷卡買黃金,再到B銀樓變賣是常見的「大宗刷卡購物變現手法」。
一般可以拿到九成三的現金,比賣場型的刷卡只能拿九成好得多,而且一次刷的金額更高。
(額度二十萬的卡,可能預借現金只有兩萬,可是卻可以在銀樓單筆刷到六萬以上)
可是相對的,銀行也會緊盯銀樓的消費。只要消費者在銀樓有異常的刷卡行為,
銀行會立刻跟消費者照會該筆刷卡行為是否為消費者本人及決定核刷與否。
如果消費者在銀樓刷卡購物再變現合法取得現金後即跟銀行宣告「卡債前置協商」,
銀行則視同該消費者惡意刷爆信用卡為由不予以同意。
你邏輯好怪 刷卡之後 下一期帳單來了 按時繳款 請問詐欺了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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