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e123 wrote:
誣告是不會成立的=...(恕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構成要素
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
,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
,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
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
,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
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
,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
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
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
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
,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我對樓主的過程並不清楚
所以對誣告罪能不成立也不清楚
只是針對樓主若想提民事求償
應該要在收到不起訴判決後
往誣告去興訴才會有"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