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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01發言被告妨害名譽,請問大家看法(目前是不起訴處分)

jwe123 wrote:
誣告是不會成立的=...(恕刪)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誣告罪構成要素

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
,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
,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
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
,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
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
,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
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
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
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
,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我對樓主的過程並不清楚
所以對誣告罪能不成立也不清楚
只是針對樓主若想提民事求償
應該要在收到不起訴判決後
往誣告去興訴才會有"機會"

人生的價值取決於成就了什麼

我愛藍光 wrote:
各位版友好:今年1...(恕刪)

意見不同就事論事歡迎
但涉及對人不對事的人身攻擊就免了吧

我愛藍光 wrote:
各位版友好:今年1...(恕刪)


真的小很小心回文

或許很多釣魚文要來引戰後來吉我們

不得不小心

其實我也很擔心管妹來吉我

因為常常管妹長管妹短的叫
我愛藍光 wrote:
如果能列出一些法院的判決先例
針對那些用語確實涉及人身攻擊
提供給大家參考
是否會減少不負責任的濫訟發生以及社會資源的浪費?

相關案例是有
行為人發表侮辱他人網路帳號評價之文字內容 是否應負民刑事責任
洪姓男子玩網路遊戲「英雄聯盟」時,透過電腦配對與陌生玩家組隊,
他認為對方技術差而輸了比賽,在聊天室中罵對方腦殘,被控公然侮辱;
辯稱「一個網路帳號不具有人的權利」,但法官認為網路世界是真實社會的
延伸、網路化身的名譽權應受法律規範,判洪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

但是"哪些用語做成列表"這件事就難了吧
假設有張列表收錄了100個用語
但就是有人有辦法想出罕用或新的辭彙來罵人呢?


對了!再補一篇新聞
上網罵名醫遜咖 女醫判賠10萬

我愛藍光 wrote:
看看原樓主剛剛在該...(恕刪)


請問這是在哪一樓啊?
我要去幫你助陣一下
天道酬勤
那個賠10萬判例是 連名帶姓的人身攻擊
跟我的情況有所不同
請不要混為一談

我之所以會批評EQ控管差
是因為網路是虛擬世界
就算你是網紅
社會大眾也不一定會知道真實姓名
但是一旦尋求法律途徑提告
個資就會在判決書上被對方得知而且有機會被媒體報導

因小失大,何必呢?

另外,判決確定之前,被告都是無罪的
他目前發佈這樣的言論 對我難道就公平嗎?


蝦米爸爸 wrote:
相關案例是有行為人...(恕刪)
我愛藍光 wrote:
那個賠10萬判例是 連名帶姓的人身攻擊
跟我的情況有所不同
請不要混為一談

但是那個案例的上面有另一篇案例
洪姓男子罵網友腦殘,判洪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
這個案例被告也是沒連人帶姓的罵
被告主張他罵的是網路帳號

第二個案例則是代表那個字詞算是罵人的話

這兩個案例你應該要"綜合"起來看啊

洪姓男子是在英雄聯盟網路遊戲上的言論
該遊戲的ID在遊戲中有社會地位價值
而01目前並沒有這樣的制度

所以還是有差別的

蝦米爸爸 wrote:
但是那個案例的上面...(恕刪)
我愛藍光 wrote:
各位版友好:今年1月...(恕刪)


我只是好奇
原本開頭說遜咖的並不是你啊
還有,請問警察是怎麽找到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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