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man.Chen wrote:
賣家告你也剛好而已...(恕刪)
你如果覺得會出庭
那法院大概每天都排隊等著開庭
有點笑話
法律跟道德不要混為一談
樓主有道德瑕疵
但根本沒有觸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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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 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 企業經營者 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
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 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 事實是.....
*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 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摘錄消保會函文如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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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自己的信用都不在乎的人
怎麼會在乎網友砲什麼呢?
我想下面新聞的學生,長大結婚生子就像樓主這樣的人吧~
https://youtu.be/weQii6rkS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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