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成立妨害秘密罪(刑法315-1)1、非公開活動: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而言。2、就照片內容而言,難認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無法使一般人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期待。3、構成要件不該當,無罪。二、不成立強制罪(刑法304)1、強暴:即有形之強制力2、脅迫:即無形之強制力,即恐嚇3、說「你不要走」,難認為強暴或脅迫(身為裝修工人,帶著鐵鎚也是很合理的)4、違法性正面審查(此為多餘):手段:說「你不要走」(合法)目的:等警察來(合法)手段與目的關聯性:具有內在關聯性5、構成要件不該當,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