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過往的發言都是相關行業的內容,充分說明你就是做這行的。大陸方面沒收之後事隔很久把你抓獲,推測其原因應該是--1. 這段時間進行了蒐證,你確實不是偶然、巧合買了一把玩具槍;2. 你的「同夥」或「同行」可能出事了,把你供出來了。另外,你說你被看守所關了5個月,其實這就抵你的刑罰了,相當於判刑5個月。你可以看看房祖名的新聞,他也是之前看守所抵刑罰,所以,對你的處罰非常公正。至於看守所條件,如果條件很好,那很多人甚至故意犯罪想進去,當然要條件不好,讓罪犯遑遑不可終日,才會不想再進來。
一開始看是討拍文看到中間覺得是討罵文看到最後一頁開始發現是炫耀文我自己不是學法律但看了很多網友的旁徵博引其實樓主只關5個月還真的是撿到了你應該抱的是死裡逃生的僥倖而不是大言不慚的說大陸司法不公云云其實我相信這裡大多數網友並不是幫中國司法講話中國司法單位你說多公正我也不相信但明知山有虎 偏向虎山行 這就是不智了不過往好處想至少在未來的幾十年你得這個經歷可以跟你的街坊鄰居親朋好友說好幾遍茶餘飯後至少也不缺話題...-------------------------------------------中國這個國家他跟其他的國家不同在於他每一代的政權都要急於吸取過去歷史的教訓而避免改朝換代的事件再度發生但又不可避免的一定會改朝換代所以為什麼中國這麼重視維穩箝制言論自由 控制思想 重視愛國教育這都是歷史上的斷簡殘篇層累的結果造就了這種有點畸形的政治與社會
anthisan wrote:第一集第二集跟大家分享我的故事我在中國被關了5個月,4個月審判,一個月才宣判,只因為玩具槍慘無人道的國家,有問題可以問我逐一答案...(恕刪) 我看完了你的兩集youtube。你那把Walter PPK超像真槍,一般人根本無法辨識,完全可以用來搶銀行或是逼美女就範。你帶那把槍闖關,被抓是活該。你說有包裝盒,我還聽過自備客車和特殊夾層的毒品走私案,你不會以為買個包裝盒包起來人家就一定要相信你吧?你想見律師,中國的刑訟法也規定律師有見當事人的權利。這就是為什麼中國會有一句"撈人"(意指人被警察抓了,請律師去找人)的說法,但問題是你當時聘用律師了嗎,你自己沒有律師,你覺得警察應該主動替你找一個大律師? 他應該找誰? 大半夜的人家和你無親無故,你也未必有錢付律師費,人家有義務十萬火急的跑去監牢幫你嗎?中國有義務律師,但是只有重大犯罪(如可能被判死刑的)才會提供。找律師是個權利,但是國家沒有義務隨時提供。就算在美國,也是這樣子。你要做這一行,就應該有隨時備用的律師。關於監牢,你真的很妙,我覺得你好像是抱著住飯店的心態住監牢。- 第一天到深圳晚上沒有地方睡,沒有床位了大哥(你以為台灣監牢裡沒有大哥?)把你安排在廁所旁邊,你抱怨。你覺得人家半夜被吵醒,沒有床位了,難道要把自己的床位讓給你?- 24小時不關燈,你在監牢,任何國家的監牢裡面都會有作奸犯科喜歡細皮嫩肉菜鳥而且很久沒見過女人的人,唯一保護你的只有一個攝像頭還有偶爾抬頭看看的警察,你真的想要他們關燈?- 跟你同一間寢室有殺人的、有販毒的、有詐騙的,你覺得很害怕,他們搞不好出去也說"我同寢室關了一個走私軍火的,超可怕"。中國的警察不完美,但你如果怕熱,就不要進廚房,你如果怕監牢沒有五星級待遇,就不要犯法。說一句實話,你在監牢裡碰到的事情全世界大部分的監牢應該都有,監牢畢竟是個大染缸,什麼人都有。說真的,我覺得妳會被抓應該還有內情,我接著看下去吧。最後,我覺得配樂應該用"Bad Boys"比較恰當?
看完了整整10樓的回覆內容我只想告訴樓主你~~~可以再試看看再把玩具槍當作沒有殺傷力只是玩具的想法再入關大陸看看希望我還可以再看到你出的第三篇.第四篇不過~這就要端看你進得去出不出的來了以你的想法~你絕對可以再這麼搞的~絕對沒問題
人家是依法行事, 只是法不同, 你要去就要有心理準備他們押起來到正式訊問之間, 是完全空白的你知道嗎? 不必通知任何人,可以不讓你打電話更別想有律師, 沒有期限想讓你承認什麼你覺得你能不承認嗎?我認識一個在京執業的律師, 他是基督徒本著良心都是幫人跟當地政府打官司所有的客戶機會都是外省市, 因為客戶不敢找本地律師, 那個本地律師跟當地政府沒關係?找當地律師是自找死路
effo wrote:人家是依法行事, ...(恕刪) 後來有請律師,但這是後話了我的律師算很不錯,已經很盡力幫助我,他一直主張我是無罪跟檢察院聲請不起訴,說這只是小孩子的玩具槍,鑒定不能採納,無奈他們仍然起訴審判又幫我申請交保但是被拒絕,在看守所偷偷帶食物給我他能做的都做了,只是中國的法治落後法律規定警察偵訊律師不能陪同,要辦案人員在場才能接見(但後來修法了)律師所做的有限,連我的律師也承認這是中國很多程序上不講究也很證明他們違法如果這是法治的社會,我不會被判有罪,因為證據已經有不少瑕疵了
Kanyil wrote:我看完了你的兩集youtube...(恕刪) 那是MP654K不是PPK,是一款打BB彈的氣槍,香港購買版本威力不超過2焦耳,力量非常小中國槍支管理法規定槍必須“致人傷亡”才能構成槍支。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仿真槍認定標準》是公安部的行政命令不具有法律性質,這一點大陸不少學者包括著名的周玉忠律師也提出過不用再說,法院引用本具爭議性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6fdf410102vtxk.html他們一年前扣槍,一年後才立案起訴槍支也好幾個月後才送去鑒定,當中的證據鏈早就斷了,律師也提出過這點長期羈押和違反法定程序不說辦案人員不能證明有銷售販賣的證據,加上沒有我犯意,沒有危害社會。檢察院本應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而不是羈押然後移送法院,判刑難道你認為公平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