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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更新 結案 7-11 買家惡意不取貨付款 只有告他一條路

9528 wrote:
支持樓主,另外想問樓主
以paypal來講,賣家收款還要扣約4%手續費
以後第3方支付後
4%給雅虎
4%給第3分支付
台灣賣家會買單嗎?!

羊毛出在羊身上
這些%數還不是都轉嫁到售價上
最後還是買家負擔

小楊5311 wrote:
網拍是一份辛苦的工作...(恕刪)

你不應該為難員警
警察人手嚴重不足
每天多少車禍 光處理就忙不過來了

提告 不是只能去警局
你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比較快
也不必浪費時間跟警察解釋
警察絕對不想受理的
不是吃案問題
是很浪費時間 你請警方處理 他最後還是要移送地檢署
這都還要工作天數
為何不直接按鈴申告?
直接進入偵辦程序

對了提醒你一下 警方可能因為過於忙碌 忘記把你的案件移送到地檢署
這很常見
到時候你還是要去地檢署再按鈴申告一次
又要把經過再跟檢察官說一次
等於你多講了一次 多跑了一趟

要告人 請直接到地檢署 比較快
這很多人不知道
並不是只有警察能受理

請多體諒警察 人手真的不夠

小楊5311 wrote:
我要的不是60元,而是一個買賣正義申張,以此案例讓一些亂搞網路賣家的人有所警惕

8月23日15:14更新
被告早上已經從台中來台北做筆錄...(恕刪)


告成了 也順便貼到自已賣場 打打廣告!

air1124kimo wrote:
目前時下流行的7-1...(恕刪)


淘寶沒有超商取貨付款這方式
付款方式有
1:使用支付寶付款(先付錢給支付寶公司代收),賣家出貨後買家收到7天內可選擇退貨或是換貨但是買家必須付擔來回運費
2:刷卡付款(不是每個賣家都能申請)
3:貨到付款

小楊5311 wrote:
網拍是一份辛苦的工作,競爭大,利潤低!目前時下流行的7-11取貨付款為主流.但是對賣方沒有保障.
常被棄標不取貨付款.而運費60元的損失要自行吸收.
經過幾次棄標後.這次決定要走法律途徑,GOOGLE後決定以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提告!在報案過程中,員警一直以消費糾紛,及不成立來打發我,但是我就是堅持提告,事非對錯不是你員警可以決定,是由檢察官來認定是否起訴,員警只要受理就好.於是案子轉到中平派出所,終於有正義員警願意受理,完成筆錄.

那位惡質買家,被員警致電後,馬上打電話給我要求和解,之前聯絡他3次都說會取貨,後來電話都不接或掛電話!我當然不接受,你就是乖乖從台中到台北做筆錄,不來就由法院開拘票,一次兩次就通緝了!

我要的不是60元,而是一個買賣正義申張,以此案例讓一些亂搞網路賣家的人有所警惕

8月23日15:14更新
被告早上已經從台中來台北做筆錄


都已經聯絡三次還不取貨
那....就是惡意的囉??
給版主支持一下


台灣網拍環境太偏買方,

應該給不負責任的買方一點教訓


gg543 wrote:
說到七天鑑賞期...我朋友在某大網拍公司上班...光退貨逆物流就有單天就有回收百件以上的紀錄...(小賣家早就GG) 有些根本是愛買愛退..買去用用就退 現...(恕刪)



七天鑑賞期應該有限種類

如電腦3C(硬碟或CPU之類,拆開後除非壞掉,要不然都沒辦法退)或

鞋子(穿7天後要退還滿缺德的,球鞋類碰過汗後,臭)
livinlavidaloca wrote:
當樓主把這件事推上刑事案件後,您本身也會曝露在刑事風險上。如果檢察官或法官不認同您的觀點,對方就可以以誣告罪對付您。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錯很大吧
誣告會成立在於捏造事實......
引述正確事實而告訴,頂多是微罪不舉.....怎麼可能還反被告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取貨付款不取遇過很多次了
但最近遇到一個,看他評價才知道
他是跟不同賣家同時訂同樣商品
只選一件取貨,不知有何意圖...
當下發生也是超不爽,損失運費事小
不爽的是怎會有這種人
樓主引用法條也很重要--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 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打電話叫外送的惡作據與超商不取貨付款,也有點類似

希望樓主將它形成判例,不要讓它合蟹了

超商的取貨制度就可更完善

超商不取貨付款--間接毀損罪

買家付款賣家不出貨--詐欺罪

既然道德無法約束就需要法律來約束了

警察的功能不是要來處理這些事嗎 ?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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