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它已經沉入地球的中心,但今天還是要讓它冒頭一下!!
小弟工作的這家公司華東要撤點了!!


由於公司因為某種卡到陰(我個人認為)的原因,導致我們華東辦公室,成立以來至今(己經三年)都沒有招聘到適合的業務經理(三年裡只有6個月有一個完全不熟華東市場及產品的業務

),就如同買了一台新車,因為不明原因始終少了一個輪子,所以停了三年
因此會關門大吉也是不難想像,目前小弟在處理善後~~~公司要調小弟去深圳,由於本人實在不想去那個地方,加上由於深圳的房價實在太貴,公司雖明文規定住及水電均由公司全額支付,但實際上給的住房津貼在深圳只能租到較好房子的"單間--即台灣的雅房"或者10年以上的阿六社區(在大陸的朋友應該知道,這裡10年以上的房子看起來有多舊

),評估了一下,小弟自己要出1-2個月房子的押金+每個個人支出1000左右補貼房租(水電管理費另計),實在沒有去的必要,深圳的住房真的貴的可怕,一間套房3-5年內的房子可以租到3000-3500RMB

工作地點一下由蘇州調至深圳,由於當初合約上只寫我的工作地點在大陸,所以是沒辦法獲得資遣的,這一點如果有要來大陸工作的朋友要注意喔!如果合約有寫工作地點,我問了勞工局,他們說被調到很遠的地方工作,是可以請公司遣散的,好啦~~反正我們台灣人對於遣散不遣散,似乎也不那麼在意了,大多都是鼻子摸摸申請自行離職居多,但這裡的阿六可不一樣了,最近由於要依這裡勞動法遺散華東的同事,才發現...............這裡的勞動法真的不是蓋的!!大約歸類為以下幾點,如果有說錯還是要補充,還請指正......
1.如果勞方和資方的"合約到期",資方不想續約,而勞方想續約-------資方必需付勞方(年資N年N個月)的費用<--合約到期了耶


2.如果勞方合約沒到期,資方要解除合約------資方需已和勞方協商的方式來終止合約,最基本的需付勞方(年資N年N+1個月)的薪資,假若這樣的條件勞方同意,即可終止,但如果這樣的條件勞方不同意,則勞方有權利要求資方加付合約到期的當地最地公定薪資(即如果合約是2010/10到期,可是我們現在要關閉,則要付2009/10-2010/10這段期間的當地認定最低薪資/月),當然這一塊是可以”協商”

小弟現在每天忙著處理公司善後,看到當地同事有點興奮的討論可以拿到幾個月的遣散費,有一種奇怪的感覺,是不是因為台灣的勞基法比較不保障勞工,所以台灣的勞工比較能吃苦,靭性較強呢!或許是自我安慰吧!

,不過我終於知道為什麼很多公司負責人連夜撤離丟掉所有的一切回老家的原因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