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chu3447 wrote:
1.救國團不是公立學校或什麼警察中立單位,它目前是全台最大連鎖私立短期補習班。
2.救國團60年來由黨營事業転成私立,其資源之龐大,員工人數之眾多,試問我一個小老百姓如何能左右輿論,我相信各位大大之聰慧也不是我能左右的。
3.請容我重申,尋求司法途徑,非我所願。我說過,如同出車禍一般,一開始我只想釐清事情,怎能胡亂把肇責歸咎於不相干的人。可是,不像車禍有人受體傷時,警察於法會強制介入,並且現場必須保留而自動進入肇責鑑定。我被通知到場時,現場早已清理完畢,導致我兒傷口的椅子至今未能尋獲,看到自己的孩子「頭部」受創只想趕快送醫,顧不得其他,我當時也像其他大大一樣,認為都是孩子,沒必要把事情搞大請警察來做筆錄什麼的,而且一開始也相信救國團如同各位所認知是一個素有聲名的機構,應該不會那麼離譜。
但是,我錯了!
4.救國團始終不供出肇事者,試問有人就算「不小心」A到你的車,還不見蹤影,你會如何?
5.我最後只能請警察協助,但警察告訴我他找不到,全案才移到法院地檢署,guess what? 最後,找到了!我只見過肇事兒童及他家人「1」次,就在判決前。因那孩子未成年,法院的不起訴處分書也沒他的住址,到現在,我連要申請調解都不行,因為我沒有肇事者的住址,只能去民事法庭。
6.活動報名費都會內含保險費,但直到收到處分書,我才知道,原來,救國團替小孩保的是 公共意外「責任」險,非一般公立學校有公共意外險。公共意外險類似强制險,不論有無過失,只要小孩有體傷,都會有若干程度的理賠。如文中所述,我一直想了解保險內容為何但救國團從未提供說明。
7.我起初不過想知道我付費的保險內容為何:
a.一般公共意外之保險應該不論有無肇事者都應該會有理賠,為什麼救國團要我對外說是小孩自己不小心跌倒,而非有其他肇事者?
b.保險金額到什麼程度?8.公共意外責任險是救國團有過失才有理賠,而我們的現行法律是案發「現場」的人才有過失之嫌,因此,要補習班理賠,被吿訴的對象就得包括老師。換句話說,我們的法律及補習班設立時的法規要求(如強制補習班應保之保險)使得類似案件如果營利單位將本求利,只保個責任險,那麼有事發生時,沒有現行車禍的standard process如肇責鑑定什麼的,而保險公司如果再皮一點,肇事者不見蹤影,屆時就算不想吿老師,最終也得吿,因為這樣,補習班的保險公司才有法源理賠。
9.各位大大請放心,如同車禍,我所要求的賠償金額再怎麼樣最終都可以經過鑑定,這不是一個可以漫天喊價的時代。
10.我確實可以向肇事兒童之父母求償,但要他們負擔「全部」的賠償金額,而不是有保險以舉辦兒童活動為營利的補習班及其保險公司來賠償,說得過去嗎?諷刺的是,我所付費的活動報名費還包含保險費!
11.我的帳號確實是新的,在這裡我也沒有其他帳號,我不是補習班業者,也沒有相當的經濟規模事業體可與救國團抗衡,我只是一個母親。
12.文章確實是一面之辭,發生這事,我也不可能去宣傳救國團的好,除了個人感受,其餘的經歷連我也不敢相信。我的小孩幼稚園眼睛曾被打傷一眼,幼稚園及肇事兒童馬上出面道歉,事情很快落幕。這幾年所參加的活動如溜冰、網球、搫岩、騎馬、打漆彈、游泳等,那些主辦單位為了兒童安全會加派人手甚或會權衡狀況要求家長適時參與。
13.如果有人因為此篇發言而遭受攻擊,並非我的初衷。不管各方論點為何,應該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兒童意外頻傳卻在所難免,為了避免紛爭及無謂的社會資源浪費,可否能像車禍一樣,有體傷時就是要報警並不可移動現場而進行鑑定,小孩要立即送醫,主辦單位的保險內容應該要有類似強制險的性質,希望大家能更重視兒童安全問題,不要等到兒童非死即殘。
感覺重點還是在紅字的部分,
到底可以要到多少錢!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為什麼開了樓就只能是取暖?而不能只是單純的經驗分享?抑或尋求意見?取暖不成變成打臉文,是幾位網友取笑的話語。更多的網友,不停地指稱樓主過於溺愛,告救國團的行為簡直就是十足十的“奧客”還戲謔的嘲笑最好以後孩子要到哪哩,甚至上學都應該先告知學校,我的“奧客”天性以及歷史,學校願意才讓其孩子入學等等。。。很是可怕!也令人寒心之至!你可能有不同的想法,但用這樣的近乎羞辱的方式酸人,訕笑於人。也未免太沒氣度了吧??更何況只是針對一位孩子無辜受傷的媽媽。
樓主對救國團提訴,有人認為是個笑話!可是從法律的角度,這確實有提訴的空間!說不上是濫訴!首先,樓主不是一開始就意欲循法律途徑解決,而是應該負責的人,一再推諉,規避應負的責任。甚至闖禍的人,是一直到樓主提起訴訟後,才被傳到偵查庭。
首先,救國團老師確實必須為此次的意外負責。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這便是一個法律上的依據,使得不作為也會構成犯罪,而在這個case中,救國團老師成立一個很典型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更進一步探討其保證人地位,應該是屬於負有監督義務的保證人地位。監督義務的保證人地位中,有一項是「為他人行為負責」,乍看之下不明就理的人會覺得荒謬,為什麼要為他人行為負責?簡單講,在法律上有義務監督及控制他人之行為者,必須防止被監督人之行為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其理由,在於一般人會信賴監督者會管制被監督人的行為,使其不致於對一般人造成損害。比如說,父母對未成年之子女,或老師對學校之學生。
你可以戲謔這毫無道理,但請試著想像,你的孩子可能在學校中,遭遇霸凌事件,又是被同學拳打腳踢欺負,又是被扒光衣服凌虐,更可怕的就由你自己想像,而此時老師插著雙手,既不阻止,也不做任何處理,冷冷的看著這一切,僅僅通知家長撥冗來校處理;霸凌的孩子又繼續戲耍了好一陣子,直至家長趕到前,一哄而散。請問,身為家長的你會有甚麼反應?以這棟樓裡,多位網友的認知應該是,老師的袖手旁觀沒甚麼錯啊!霸凌的是其他同學,又不是老師,老師已經通知家長了,無須負擔任何其他義務。至於老師有沒有義務提供霸凌者的資料?睿智的網友,一定認為當然不需要!個資啊!個資啊!關老師什麼事?關霸凌者什麼事?都是被欺負的孩子的錯!太脆弱了!眼淚擦一擦,衣服撿回來,當作風 一陣飄過就算了!千錯萬錯都是自己的錯!家長這時千萬別介入,不然就是溺愛,孩子也會成為媽寶!為什麼呢??因為想當初我們也都這麼神勇,都是這樣吞著過來的!
實際上對嗎?那麼這與樓主的事件又有何關係?差很多嗎?一個是過失傷害!一個是故意傷害!
那舉個跟樓主像一點的,就是孩子跌倒就好,不要是別人絆的,就是自己不小心跌倒。只是,血流不止!老師所為依然,插著雙手,既不阻止,也不做任何處理,冷冷的看著這一切,僅僅通知家長撥冗來校處理。沒想到,家長來不及趕到之前,孩子因血流過多,未及時送醫因而不治!那末,你一樣覺得老師一點責任都沒嗎?他的冷漠只是剛剛好而已嗎?反正,是孩子自己跌倒!還是你會覺得其實老師應該做些甚麼?也必須做些甚麼?
法律上,確實是有要求這老師要盡到保護義務的!必須阻止既存危險惡化,這是他責無旁貸的責任!在這個case裡至少包括兩方面,一是教室桌椅及器材的安全性,二是對於所有小朋友的監督義務。顯然是不充足的,所以老師確實是有可能構成「業務過失傷害」。不過我不清楚樓主究竟如何起訴?是訴訟上的問題,還是就如樓主控訴,我無法置喙!因為正確的事實,適用了錯誤的法條,確實會導致敗訴的可能性極高!舉例而言,樓主若起訴對象為絆倒她孩子的小朋友,結果就會是不起訴處分!依刑法第18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八、行為不罰者。」,當然檢察官依法只能不起訴處分,但不意味著絆倒人的小朋友沒錯,也不意味著救國團老師沒有法律上責任。只能說樓主本身並不黯法律,許或也未聘請律師代為提訴之故。
再談兩個問題!隨口說因為個資法,所以救國團不提供資料真是正確的!要不要真的去翻翻個資法?去看看內文究竟如何規定,再來大放厥詞!照那種邏輯,你家小孩在學校被拳打腳踢,老師為尊重霸凌者的隱私,拒不透露相關訊息!警察也不去查,只說找不到人。換句話說你就是只能自己找出來誰打的,不然算你倒楣!這,相當詭異吧!簡單舉個例,遇到車禍事件!警方是不是會提供給你及對方,雙方之資料,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警方能不能拒不提供?萬一他提供了,你就依個資法去起訴這個警察嘛!
最後,就算絆人的小朋友是無心的!我不願想像他是故意去絆人家的腳,就只因為覺得好玩!那末,家長知悉之後,依照正常的教養及道德標準,是不是應該帶著小朋友,來向這位受傷的孩子陪罪!甚至主動負擔相關醫療費用!我個人深深以為,光是做人最基本的道理就是應該這樣,更別說民事上他確實有這樣的賠償義務!可,實際上有嗎?躲起來?裝沒事?一推三不知?相較之下,哪個家長才是溺愛?誰才有可能成為媽寶?如果酸樓主酸得很開心的網友,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還一味的指責樓主溺愛,取暖失敗!那接下來,這些網友會去給葉少爺按讚!我覺得也沒啥好訝異的了!
angelliketw wrote:
最後,就算絆人的小朋友是無心的!我不願想像他是故意去絆人家的腳,就只因為覺得好玩!那末,家長知悉之後,依照正常的教養及道德標準,是不是應該帶著小朋友,來向這位受傷的孩子陪罪!甚至主動負擔相關醫療費用!我個人深深以為,光是做人最基本的道理就是應該這樣,更別說民事上他確實有這樣的賠償義務!可,實際上有嗎?躲起來?裝沒事?一推三不知?相較之下,哪個家長才是溺愛?誰才有可能成為媽寶?如果酸樓主酸得很開心的網友,連這點都搞不清楚!還一味的指責樓主溺愛,取暖失敗!那接下來,這些網友會去給葉少爺按讚!我覺得也沒啥好訝異的了!
這...你也能扯到葉少爺去,佩服.....
.................你的大作,能不能空個白,把段落分清楚丫??
讀你的文,都不覺得累了起來....
...........angelliketw wrote:
樓主對救國團提訴,有人認為是個笑話!可是從法律的角度,這確實有提訴的空間!說不上是濫訴!首先,樓主不是一開始就意欲循法律途徑解決,而是應該負責的人,一再推諉,規避應負的責任。甚至闖禍的人,是一直到樓主提起訴訟後,才被傳到偵查庭。
首先,救國團老師確實必須為此次的意外負責。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笑話無誤,
刑罰對未滿十四歲者不罰,
樓主對造成傷害的學生家長僅有民事求償權.
更遑論對救國團科以刑法

如果一天到晚想告人,建議研讀一下法律,才不會連基本的歸因理論都不知道
甚至民法刑法都搞在一起.
我的見解,樓主想找金主要錢而已!
我是爆發戶,不是暴發戶.性格火爆的爆.有錢的暴發戶另有其人不是我.
angelliketw wrote:
刑法第15條規定
你拿第15條開頭就是天大的錯誤
1.樓主沒有還原現場情況
2.犯罪結果的發生?我想請問一下一個補習班老師針對學生因自己打鬧受傷就成立一個犯罪結果?
閣下應該是專門"研讀"法律的,在此案例上討論純正根本沒意義
搞不好還可能被駁回
另
不管小孩被霸凌或是怎樣,另外一方本來就無權要求單位提供個資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你舉的車禍事件,警方為何提供資料?提供到哪一方面的資料?你有去查清楚嗎?
還把車禍事件與樓主的事件混為一談,殺人跟殺狗都判死刑嗎?
大放厥詞的是你吧?你這種人就是很明顯的只讀法律,然後與生活脫節的人
麻煩多出去外面走走OK?
只知道書上的東西,而不去與生活事實結合的人
angelliketw wrote:
救國團老師確實必須為此次的意外負責。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這便是一個法律上的依據,使得不作為也會構成犯罪
如果這個CASE 可以依照刑法第15條規定 以"犯罪"之型態被告成立....我看以後真的沒人敢當老師..
您的假設要這樣子比較成立===>舉例:肇事者意圖以美工刀攻擊受害者..老師未予以制止或採積極作為
致受害者因驚慌造成身體及精神上之損害 。
明明是意外..偏要以"犯罪"定義..會不會擴張得太過分了..
是"意外"還是"犯罪" 平常人應該判斷得出來吧!! 何況都還是小孩子 談什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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